[ 陳晨 ]——(2007-3-12) / 已閱14038次
試談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制度具有一系列的優(yōu)越性:一是有利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輕罪出現(xiàn)審前羈押時間超出最終審判確定刑期現(xiàn)象的發(fā)生;二是有利于減少羈押看管場所花費的大量資金投入,實現(xiàn)國家資源的節(jié)約;三是有利于減少犯罪惡習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于和累犯、慣犯共同羈押的環(huán)境,而發(fā)生思想惡性轉變,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淵。
在認識到取保候審制度巨大優(yōu)越性的同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也發(fā)現(xiàn)了取保候審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們注意并加以解決!
一、取保候審適用標準的主觀色彩過濃,缺乏客觀標準的規(guī)制,造成了適用中的混亂現(xiàn)象。
1、因適用標準過于主觀,造成取保候審適用對象的不均衡。《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狈勺鞒錾鲜鲆(guī)定的原意是通過取保候審措施的廣泛適用,防止逮捕羈押措施的濫用,減少刑事訴訟過程中因可能出現(xiàn)的錯誤而造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但由于適用標準主觀色彩濃郁,造成了取保候審適用對象的不均衡。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范圍廣泛,包括從6個月到死刑,也就是說,對死罪、重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適用取保候審;而“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標準又不明確,完全由司法人員依據(jù)主觀判斷自行決定,非常容易造成取保候審適用對象的不均衡,甚至給一些不良司法人員提供了徇私舞弊的機會,影響司法權威。實踐中,筆者所在單位就遇到過公安機關對強奸案、聚眾斗毆中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移送起訴,而對輕微盜竊行為卻提請逮捕后移送起訴的現(xiàn)象,明顯有違刑事訴訟的基本正義理念,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正形象。
2、適用標準無硬性客觀標準的規(guī)制,為其他機關、個人干涉司法提供了條件。如前文所述,因為取保候審適用的條件非常寬泛而標準又過于依據(jù)主觀判斷,為行政機關、有關個人干涉司法提供了條件。如最近媒體廣泛報道的一件案件:挪用公司巨額資金的犯罪嫌疑人張帆在被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安慶市太湖縣政府竟以其系該縣一個項目的招商引資者、需要出席奠基儀式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對其取保候審。張帆被檢察機關“從大局出發(fā)”取保候審后,在奠基儀式上居然與安慶市和太湖縣主要領導同坐主席臺,并在儀式結束后把酒共飲。這起事件在造成惡劣影響的同時,也暴露出現(xiàn)行取保候審標準過于任意化的缺陷。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程序不明確,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及取保候審時間效力的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于1999年10月1日發(fā)布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jīng)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xù)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受案機關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倍梢(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限為12個月,按上述四機關的規(guī)定,那么這12個月究竟是三機關的“共用期限”,還是三機關的獨立適用期限,實踐中認識不一、做法各異,不利于有關規(guī)定的貫徹執(zhí)行。而上述的規(guī)定還沒有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的其他復雜情況,如: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被退回補充偵查及補充偵查以后又重報檢察機關、案件提起公訴后出現(xiàn)撤回起訴以及撤回起訴后補充了新的證據(jù)后又重新提起公訴。這些情形出現(xiàn)時,是否也要再次由相關機關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如果需要重新辦理,那么辦案機關僅為了反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就要耗費大量精力。而如果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后,取保候審期限要重新計算,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境況將在數(shù)次取保候審期限內一直延續(xù),顯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取保候審監(jiān)督、制裁措施空洞,不足以保障訴訟進程的順利進行,以維護司法的權威。
首先,現(xiàn)行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逃跑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不會有任何刑事上的不利后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采取財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執(zhí)行機關可以沒收其保證金;采取人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執(zhí)行機關可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但在刑事責任上,卻沒有任何規(guī)定。造成了司法實踐中,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及時到案接受審理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防礙了訴訟進程的順利進行,牽扯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其次,漏洞更大的是取保候審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不會承擔像“脫逃罪”那樣的刑事責任,相反在逃跑后主動歸案的情況下還有被司法機關認定“自首”的可能!缎谭ā返诹邨l第一款中規(guī)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边@里的“犯罪后”時間上非常寬泛,并不能排除取保候審后這一時間段。因此,對于取保候審后,逃脫取保執(zhí)行機關的控制,后又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情況,是否應當認定“自首”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實踐中,同一審判機關的不同審判人員對此作出不同認定的情況也不鮮見。應當說,取保候審后逃脫本身就是違反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取保候審后逃脫,然后再進行所謂“投案”的情況能夠認定自首,將嚴重違背“任何人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這一法律原則。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北蝗”:驅彽姆缸锵右扇吮旧硎且驯徊扇娭拼胧┑娜耍⒉环稀拔幢徊扇娭拼胧钡臈l件,因此,不能認定其行為是“自動投案”,不能認定自首。但這樣的理解并不具很強的說服力,不能完全得到各機關司法人員的認同。
針對現(xiàn)行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我們必須進行相應的完善。
首先,刑訴法應進一步明確取保候審的條件,明確取保候審范圍。立法可以采取排除式立法體例,明確規(guī)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參照《刑法》中不得假釋的規(guī)定),使取保候審不致過于寬泛。同時建立完善取保候審監(jiān)督制約機制。應賦予被害人在公安司法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后的救濟權,即被害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取保條件的,有權向決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7日內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請求復核。該復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其次,取消各機關在受理案件時應再次辦理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以簡化訴訟程序,并進一步明確取保候審期限。應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結案件后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不再辦理取保手續(xù);同樣,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不應再辦理取保候審。對于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及重報、撤回起訴及重新起訴的,均不再重新辦理取保候審,以避免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復取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不論案件是否作出實體的處理決定,都應宣布解除取保候審,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完善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措施。建議立法中規(guī)定:對于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保證人可以由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決定予以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參照刑訴法中對于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罰)。并在刑法中規(guī)定,對于取保候審期間脫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同時在有關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中明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相關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逃脫后又投案的除外!
(作者:陳晨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