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步云 ]——(2001-12-28) / 已閱26181次
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刻不容緩
李步云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國的一項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已被莊嚴地載入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yè)組織的根本活動準則。依法治國的根本是依憲法治國;依法辦事首先應當依憲辦事。不重視憲法的作用,就會丟失立國的根本;不樹立憲法的權威,就難以樹立法律的權威。
自現(xiàn)行憲法制定以來,廣大干部和群眾的憲法意識已經(jīng)有了提高。但是必須看到,我國憲法的實施不能說沒有問題了。新中國成立已50多年,還從來沒有處理過違憲案件。我們既沒有設置具體負責受理與審查違憲案件的專門機構,沒有制定具體的違憲審查的特別程序,也沒有設計出一套進行違憲審查的理論和原則。例如,在我國什么叫違憲?它有哪些構成要件?違憲的主體可以是哪些機關和個人?違憲的客體應是什么樣的行為?違憲行為有無時效?什么樣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提出進行違憲審查的要求或控告?違憲審查機構是“不告不理”還是可以主動審查?它以什么形式進行裁決,其效力又如何?等等,在我國理論界和權力機構中,都還沒有明確和統(tǒng)一的認識。
世界各國違憲審查機構的設置,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大類:一是由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通常認為英國和前蘇聯(lián)是采用這種方式的代表。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chǎn)生并對其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違憲,也只能通過議會才能修正或廢止。由于英國采用這種體制有其歷史的特殊性,而這種體制有一重要缺點,即“自己監(jiān)督自己”,因此西方國家效仿它的極少。
二是由司法機關負責違憲審查。首創(chuàng)這種體制的是美國。它建立在“三權分立”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它的直接淵源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這一判例,F(xiàn)在全世界效仿美國模式的有60多個國家。但是大多數(shù)國家還是依據(jù)本國的具體國情作出某些規(guī)定。例如,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審查違憲的立法,法庭組成人員要吸收法學教授、政治家參加,審查程序也不同于一般的法院審案程序。
三是由專門的政治機關負責違憲審查。法國是實行這種體制的典型。法國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憲法委員會的成員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連任。憲法委員會成員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國總統(tǒng)任命,三名由國民議會議長任命,三名由參議會議長任命。除上述規(guī)定的九名成員外,各前任共和國總統(tǒng)是憲法委員會當然的終身成員!逼渲饕氊熓恰皯椃ㄎ瘑T會監(jiān)督共和國選舉”,“各組織法在公布前,議會兩院的規(guī)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為了同樣的目的,各個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國總統(tǒng)、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六十名國民議會議員或六十名參議院議員提交憲法委員會。此外,該委員會還有權裁決議會兩院議員選舉中的法律爭議以及監(jiān)督全民公決等等。該委員會活動是秘密的,開會只公布結果,不公布理由和討論內容。法國憲法委員會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權威性,各國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視它的某些長處和經(jīng)驗。
四是由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這種模式由奧地利于1920年首創(chuàng),后來很多國家相繼效仿。奧地利的憲法法院由12名正式成員和6名替補成員組成。院長、副院長及6名正式成員和3名替補成員,由聯(lián)邦政府提名:國民議院和聯(lián)邦議院各提出3名正式成員,1名替補成員。以上名單均由總統(tǒng)任命。所有憲法法院的成員和替補成員均需有法學或政治學學歷,并且擔任法學或政治學專業(yè)職務不少于10年。奧地利憲法還規(guī)定:“任何政黨的雇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均不得被任命為憲法法院成員!睉椃ǚㄔ郝殭嗤ǔ0ǎ航忉寫椃ǎ徊脹Q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審查各種法律、法規(guī)、法令的合憲性;審理或監(jiān)督審理高級官員包括總統(tǒng)的彈劾案;審查公民個人提起的憲法訴訟等等。
世界各國違憲審查制度對樹立憲法的權威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對保障民主、法治與人權,對維護國家政治與社會的穩(wěn)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體經(jīng)驗我們也可以借鑒。但是,在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必須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f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立足于我國的政治體制來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是首先必須堅持的。民主與法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個長期的發(fā)展過程,不能想當然去追求那些所謂的“理想”模式。
基于以上考慮,我們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兩人和委員二十至十五人組成,其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在副委員長中提名,委員人選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法學專家。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缺額的副主任或委員。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可以聘請若干法學專家擔任顧問,顧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顧問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的職責如下:(一)對憲法解釋,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對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三)對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四)對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區(qū)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院,或者授權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六)對國務院裁決的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同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之間有矛盾的處理意見,提出審查意見;(七)對中央一級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提出處理意見;(八)對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的重大政策和決策是否違憲,提出審查意見;(九)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中央一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提出審查意見;(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以上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的設定,同我國現(xiàn)行憲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guī)定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國在制憲、行憲方面已積累了相當多的經(jīng)驗。廣大干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憲法意識已有很大提高。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已取得長足的進展。為了預防和消除權力腐敗和權力異化,民主監(jiān)督體系正在加強。我國已經(jīng)加入世界貿(mào)易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將進一步完善。黨的執(zhí)政地位空前鞏固。所有這一切,都為今天在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和提供了現(xiàn)實條件。如果本屆人大能在自己的任期內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將為黨的十六大和新一屆人大,為新世紀的民主法治建設獻上一份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