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巍 ]——(2006-11-24) / 已閱20797次
注釋:
(1)目前,學界也將“resulting trust”譯為“歸復信托”、“結(jié)果信托”、“回復信托”或“推定信托”等,但筆者認為“回歸信托”的稱謂更為貼切。
(2)目前,學界也將“constructive trust”譯為“構(gòu)成信托”、“推定信托”等,但筆者認為,“構(gòu)成信托”的稱謂有一定道理,“推定信托”則容易引起歧義,“擬制信托”最為貼切。
(3)參見(英)Andrew Iwobi, Essential trusts.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p49-88;信托法(最新不列顛法律袖珍讀本英漢對照),文杰.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p105-175。
(4)英國當代著名法官丹寧勛爵(Lord Denning)生前大力倡導,法院為實現(xiàn)公正,可以自由裁量地施加一項擬制信托。他的這種“積極干預”的司法理念,在一向保守的英國司法界一直未能獲得普遍贊同。不過,最近的判例表明,英國在這個領(lǐng)域的法律可能會有所發(fā)展。
(5)參見Elizabeth A, Moody, Judith E. permutt and edal, Wills and Trusts, pp.103-104, Emanuel Law Outlines, Inc. , 1989.轉(zhuǎn)引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p333。
(6)參見恩達姆得-達維斯法官(Edmund-Davies LJ)在Carl Zeiss Stiftung 訴 Smith(No.2)案(1969)中的解釋。
(7)例如,受托人取得了未獲授權(quán)的報酬、購買信托財產(chǎn)或信托利益、接受賄賂等。
(8)例如,在轉(zhuǎn)讓財產(chǎn)的過程中利用制定法的書面形式要求,故意不將口頭做出的承諾納入書面文件,然后利用制定法的形式要求,否認對方的利益。
(9)例如,如果土地滅失或因火災燒毀了房屋,應當由購買者作為所有者承擔風險。
參考文獻:
[1][5][7][9][11][14][17] 何寶玉.信托法原理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p33-35。
[2][12] Gary Watt. Briefcase on equity & trusts.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p175、p181。
[3] 中野正俊,張軍建.信托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p29腳注②。
[4][10][15][18][19][20][21] 信托法(最新不列顛法律袖珍讀本英漢對照),文杰.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p13-15、p119-121、p135-137、p139、p165。
[6][8][13][16][22]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論與實務.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p332-333、p337-344。
其他參考資料來源:信托法律網(wǎng)(http://www.trustlaws.net).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