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儒 ]——(2006-11-16) / 已閱65817次
夫妻財產制度略談
郭英儒
康德說,盡管可以認為在發(fā)生性關系時的歡樂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約并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的意志,它是依據人性法則而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結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是夫妻雙方簽定了一個共同生活的契約,在履行這個契約的過程中,處理和使用夫妻間的財產是十分重要的一環(huán),我們需要一個制度來規(guī)范,這就是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規(guī)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規(guī)范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和處分,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與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包括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guī)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夫妻法定財產制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夫妻共有財產制,另一種是夫妻分別財產制。
歐洲大陸多數國家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這些國家認為婚姻對財產權利有直接的影響,結婚被認為是創(chuàng)造了一個共同的基金,夫妻雙方對這個基金有共同的利益。但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的情況又有所不同,有些國家所指的共有財產的范圍只包括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有些國家所指的共有財產不僅包括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而且還包括他們婚前所得的財產。
在英國和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夫妻分別財產制,這種制度認為,婚姻不應當對財產權利產生影響,夫妻雙方不僅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也歸各自所有。
美國是情況比較特殊的。它是一個這兩種制度并存的國家。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愛達荷、路易斯安那、內華達、新墨西哥、德克薩斯、華盛頓和威斯康星9個州、波多黎各和關島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其余41個州、哥倫比亞特區(qū)和維爾京群島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約的形式確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其婚姻財產關系的制度。在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目前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第二種是任意(獨創(chuàng))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有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chuàng)造。
我國實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制相結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诠餐敭a的范圍不同,共同財產制還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財產范圍最大,不論是夫妻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所有。動產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結婚時的全部動產和婚后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楹笏霉餐剖侵阜蚱揸P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勞動所得共同制則是僅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夫妻共同所有。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對共有財產的范圍進行了界定,我國的夫妻共有財產制應當還屬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國的婚姻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痘橐龇ā窔v經修改,不斷補充完善,但對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原則卻一直保持不變,其立法目的大概如下:
一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關系的特點。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的婚后生活視為一個整體,共同管理、使用、處分其婚后所得財產,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現實,使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關系趨于一致,有利于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同時,夫妻關系是至為密切的社會關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盡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沒有職業(yè),也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因為,在一方獲得的財產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yǎng)子女、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這個意義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為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因而,這一制度有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二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國的國情。夫妻財產制與夫妻身份制一樣,總是與一定的社會制度相適應的。目前,我國仍然是發(fā)展中國家,大多數公民的收入和財產數量仍然不高,共同財產制鼓勵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雙方有限的收入發(fā)揮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時,“同財共居”是中國幾千年的婚姻習俗,共同財產制符合絕大多數人對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會認同。盡管有些學者認為分別財產制更能體現夫妻的獨立人格和獨立地位,更能體現男女平等原則,但就我國目前的狀況看,仍不具備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社會條件。一方面,婦女在受教育程度、就業(yè)、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許多已婚婦女因從事家務勞動使職業(yè)發(fā)展受到很大影響,實行分別財產制將致婦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實踐中大多數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別財產制,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不符合中國國情。
三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不僅規(guī)范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規(guī)定靜態(tài)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規(guī)范夫妻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保護動態(tài)的交易安全。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推定夫妻間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明確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間實行了分別財產制,否則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作為保證的。同時,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此,對第三人而言,一方對財產的處分,可以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單獨擅自處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該處分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接受了夫妻財產的約定制度。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沒有給出固定的約定書模式,而是由夫妻自行創(chuàng)造。并且夫妻財產的約定應當是明確的,應當讓第三人獲知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財產的約定,這種約定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存在效力。完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從約定的方式、內容、公示、約定的有效條件以及約定的變更等方面予以完善。
婚姻法中更多規(guī)定的都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法律財產關系,但現實生活中,我們還要注意到,夫妻財產關系除了包括婚姻法中所提到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關系,也包括夫妻關系存續(xù)前的財產關系的財產關系。
一、夫妻關系存續(xù)前的財產關系:
夫妻關系存續(xù)前的財產關系也就是婚前財產關系。雖然,嚴格意義上而言,婚前財產關系不能說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現實當中婚前財產很多都可延續(xù)使用至婚后,婚前財產關系的存在對婚姻的影響十分巨大,因而它也是婚后夫妻財產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婚前財產關系也應當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事實上,婚前財產關系在一定程度內長期存在著,并且由此在民間引起很多的糾紛;榍柏敭a關系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長期的民間傳統(tǒng)習慣所致;榍埃蟹揭话阋蚺劫浰鸵欢ǖ牟识Y。以前,一方面由于大多數情況下民間彩禮數目不是太多,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包辦婚姻的情形較多,所以由于這方面引起的爭議不多。但是在現代社會,彩禮越來越多,有的男方甚至為了給女方的彩禮而傾家蕩產,有的女方家庭主動要求一定數額的彩禮,否則就不同意這門親事。與此同時,由于現代社會各方面的影響不斷加大,男方贈送了彩禮但最終基于各方面原因而沒有成婚的情形也越來越多。于是,由此引起的爭議和糾紛不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婚前彩禮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1、婚前彩禮的規(guī)定: 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適用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對婚前彩禮作了明確規(guī)定,無疑是個進步。但是,對于該條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現實當中的執(zhí)行會遇到一定的問題。因為,在我國的許多地方,依據地方風俗辦理了婚事,這是雖然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事實上雙方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這種情況,如果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可以以事實婚姻對待,這樣就適用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但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則應當以同居關系對待,即原則上以男方拿男方財產,女方拿女方財產。但是對于彩禮就很難說了,他應當是男方的,還是女方的呢?首先應當由雙方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成,應當歸男方為原則,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因為男方贈送女方彩禮是以結婚為最終目的的。婚姻關系若沒有成功,男方有權取回彩禮,但男方若存在明顯過錯,則可以給予女方適當補償。
2、婚前同居財產的規(guī)定:在現代社會,由于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思想的變化,男女在婚前就同居在一起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有的甚至同居若干年還不結婚。有的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的大量的財產,對于這些財產也理所當然由婚姻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廣義上的同居包括了兩個含義,一個是男女雙方沒有經過合法手續(xù)而居住在一起,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非法同居”;另一個是男女雙方在經過法律程序以后而同居在一起。這里講的是第一個含義。男女雙方同居一段時間以后往往會發(fā)生經濟上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者除外)。但若涉及財產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對于婚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處理的原則可以借鑒對于無效婚姻的處理原則,即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是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應當按照共同共有,雙方依據比例取得財產所有權,但能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關系: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關系的處理,會直接影響一對夫妻的感情,一個家庭的和睦,甚至社會的安定。而婚姻法律所解決的主要財產關系也正在這里。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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