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小明 ]——(2006-11-8) / 已閱40057次
超強式組織形式
強式組織形式
弱式組織形式
強式信托
有限合伙型基金
他營式公司型基金
契約式證券投資基金
弱式信托
無
自營式公司型基金
瑞士的基金
表一 證券投資基金的資本運作形式
1)有限合伙型基金。這是出現(xiàn)在少數(shù)國家的基金形式,國內(nèi)外文獻上很少提及,有待進一步研究。
2)他營式公司型基金。這種形式以美國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為主流,這種基金以公司形式組織基金持有人,設有董事會基金董事由股東選舉,董事對股東負“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幾乎所有共同基金由董事(會)負責交由投資顧問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經(jīng)營與管理,共同基金是美國唯一要設立獨立董事的公司。[18]基金公司與投資顧問公司和托管人間是強式信托關系。
3)自營式公司型基金。 歐洲的《可轉(zhuǎn)讓證券投資集合投資企業(yè)指令》規(guī)定投資公司可采用“自行管理”的形式,投資公司本身即是基金管理公司,具備直接管理基金的資格與能力,無須另行委托其他管理公司,但仍須委托托管人進行基金資產(chǎn)保管,其內(nèi)部結構及營運與普通公司相類似。其與一般公司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貫徹資產(chǎn)分離制度,[19]此處的資產(chǎn)分離實質(zhì)上是弱勢信托信托財產(chǎn)獨立性的體現(xiàn)。
4)契約式證券投資基金。這種基金是用契約作為聯(lián)結點,用信托來運作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三者的法律關系。這種基金的形式也多種多樣,在日本出現(xiàn)分離論與非分離論之爭。鑒于各種文獻已詳細論述這里就不再累贅。
5)瑞士的投資基金。該模式通過一個“集合投資契約”(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規(guī)范當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該契約可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沒托管人,投資基金作為一筆組合資產(chǎn),保存于獨立帳戶中,這種信托只有兩個當事人,獨立性不明確,代表了未引進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國家對投資基金的處理。[20]
三、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
1、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
前面我們一再不厭其煩地對公司型基金的預備理論進行論述,這些理論對認識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很有必要,讓我們再次對這些理論進行回顧:證券投資基金是資本集合體,資本集合體的運作形式可分為組織形式和法律關系運作形式,其組織形式有超強式、強式、弱式之分,法律關系運作形式都是信托或仿造信托形式構造,其中有強式或弱式之分,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強式信托的產(chǎn)物,自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弱勢信托的產(chǎn)物。
所謂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質(zhì),是指如何認定基金當事人之間(主要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圍繞著基金財產(chǎn)所形成的權利義務的性質(zhì)。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系的運作形式。綜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信托,具體而言自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弱勢信托、他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強勢信托。
2、公司型基金錯誤認識的澄清
為加深對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的正確理解,我們應當對公司型基金的一些錯誤認識進行澄清。
1)信托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分類
這種對基金的分類極其錯誤,首先混淆了不同的邏輯層面,信托是指基金的法律關系形式,公司是基金的組織形式,信托與代理相對立,公司與合伙、契約相對立;其次這種分類造成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不是信托的假象,不利于公司型基金的健康發(fā)展,不利于信托觀念的普及。
2)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公司
有的學者認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公司[21],其支持的理由是公司也有委托經(jīng)營的公司,可以將公司型基金定位于委托經(jīng)營的公司。對此筆者不敢茍同,首先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指其法律關系的運作形式,不是指其組織形式,這兩個邏輯層面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在法律關系運作層面上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zhì)是信托。其次,即使是委托經(jīng)營的公司也存在委托經(jīng)營的公司與受托經(jīng)營公司的法律關系運作形式的問題?梢杂么淼男问竭\作,也可用信托的形式運作。也就是說也存在法律性質(zhì)的問題,公司回答不了其法律性質(zhì)的問題。最后,公司型基金有完全按信托法原理運作的,“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公司型基金就是按照信托原理進行設計的,并要遵守美國公司型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其具體構架是:公司型基金設立前,先確定公司型基金中董事會成員人選,一般為8人,其中40%須為獨立董事,由他們組成一個獨立受托人,又稱受托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設立后,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受托人須將其管理和保管職能委托給他人行使:一是基金管理人,負責銷售、管理基金;二是基金保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chǎn)!盵22]
四、我國公司型基金引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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