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6-10-13) / 已閱33522次
更為糟糕的是,由于訴訟文化與訴訟心理的差異,我國當事人對實體正義、結(jié)果正義追求過甚,而現(xiàn)行的司法體制偏偏在司法正義(包括程序正義與結(jié)果正義)供給上嚴重不足,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現(xiàn)象嚴重存在,甚至是公然存在。對于眾多本來不是律師責任的不公結(jié)果,當事人往往遷怒于律師,認為律師沒有賣力,或者與公檢法關(guān)系不夠,造成當事人身家性命被誤。但當事人同樣敬畏權(quán)力(包括敬畏強權(quán)),不敢、不愿開罪公檢法,而是將律師(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發(fā)泄一通心中怨氣了事。
4、追求“轟動效應”
作為訴訟,特別是能夠造成轟動效應的訴訟,并不見得總是壞事,不少“轟動性”的背后甚至蘊涵著巨大的社會公益成分,體現(xiàn)了“弱者”以平和的、法律的手段挑戰(zhàn)強勢群體的姿態(tài)與決心。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郝勁松因火車站退票不開發(fā)票、火車銷售商品不開發(fā)票、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fā)票等公共事業(yè)企業(yè)單位長期無視國家法律、對消費者存在霸王條款而將鐵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以及目前頗受滬上律師界關(guān)注的鄧維捷訴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聯(lián)“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案”等等,莫不如此。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為轟動而轟動”的訴訟并不少見:因為被推上法庭的是律師(事務所),是專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家,不管有理無理,站在原告角度,總會有幾分排遣寂寞式的心理快慰,總能引來不少關(guān)注與同情,如此狀告律師的“轟動走一回”仿佛總是值得。如前文承辦法官一方面駁回當事人狀告律師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難以自圓其說地對媒體發(fā)上一通“雖然敗訴,但……說明百姓法律意識在日益增強,體現(xiàn)了社會的進步”的感慨, 正是這種“轟動走一回”的騷動在個別幸災樂禍法官心理上的扭曲投影。
三、處理律師代理合同糾紛的幾項對策
既然律師代理合同糾紛甚至狀告律師是律師業(yè)無法徹底避免的尷尬,那么,在弄清產(chǎn)生律師代理合同糾紛的成因基礎上,律師(律師事務所)完全有能力、有必要提出處理這種糾紛應對策略,以減少律師的尷尬,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
筆者認為,律師代理合同糾紛的處理,不僅僅是一項糾紛發(fā)生后律師事務所才倉促上陣、窮于應付的事情,而應該按照管理學上全面質(zhì)量管理(TQC)當中“全過程、全指標”的管理理念,吸取系統(tǒng)論的思想與方法,在糾紛形成前、形成中及形成后這樣一個全過程當中,從各個方面相應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到糾紛防范與糾紛處理并重,通過提高代理合同管理質(zhì)量來降低糾紛發(fā)生率,提升律師處理代理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的合法、主動及有利地位。
。ㄒ唬┘m紛發(fā)生前,做好律師代理合同訂立及履行工作,降低糾紛發(fā)生的可能性,使律師應對合同糾紛處于有利地位
1、積極告知、充分協(xié)商、認真而細致地訂立律師代理合同
律師經(jīng)歷的合同何止千萬,似乎小小的律師代理合同不在話下。但是,經(jīng)驗告訴我們,這種把界定律師與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重要文件--律師代理合同不當回事、“拿豆包不當干糧”的觀念與做法往往正是糾紛之源。
為了避免當事人誤解,或者防止當事人故意曲解,對于律師工作的特點、委托目標、代理事項、代理后果與風險的歸屬、律師工作范圍、費用結(jié)算、代理活動無法或不必繼續(xù)進行應如何處理等等內(nèi)容,應向當事人充分告知并與之詳細協(xié)商。至于進行告知與協(xié)商的證據(jù),既可以通過詳盡的合同條款固定下來,也可以用工作筆錄加合同條款的形式保留證據(jù)。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審查起訴及一審階段律師提供辯護事宜委托律師(律師事務所),交納相關(guān)費用。一般來說,律師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偵、控、審程序的展開而正常開展工作。但是,不排除這樣的可能:經(jīng)過律師的努力,案件在審查起訴甚至偵查階段即告結(jié)束,當事人獲得了最大訴訟利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主張應當按照律師實際工作的階段計付律師費用,或無需支付刑事訴訟沒有繼續(xù)階段的律師費用,將會導致律師積極、高明工作還不如消極、庸碌工作,將案件熬到一審收足全額律師費的荒唐結(jié)果。為此,可在訂立合同之初與當事人協(xié)商,并通過類似“若案件在偵查或?qū)彶槠鹪V階段即告結(jié)束,表明當事人已獲得最大訴訟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訂立的目的,也是律師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師意見正確的佐證,委托人當然應當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費用,不得借偵、控、審三個階段沒有全部歷遍之事由要求退費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師費用”的約定,肯定律師積極而富有成效、對當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盡量細致地考慮合同條款,盡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條款,或不假思索地寫上涵義模糊的文句。
曾經(jīng)有一則委托律師對外國供應商進行國際仲裁、要求供應商賠償?shù)闹俨冒讣。雙方已經(jīng)談好除了基礎律師費以外,如果最終實際獲賠超過40萬美元,則對于超過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師費。本來約定的內(nèi)容并不復雜,可是形成文字時,律師事務所執(zhí)筆人員覺得內(nèi)容不夠“法言法語”,不假思索地寫上“如仲裁勝訴,當事人取得的執(zhí)行款超過40萬美元”則如何如何的文句。律師辦案結(jié)果十分圓滿,申請仲裁后、仲裁開庭前,代理律師巧妙地與國外當事人、代理律師談判溝通數(shù)月,達成和解協(xié)議,60余萬美元的賠款如期匯來,但當事人卻拒付加收律師費,導致律師狀告當事人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勝訴”、“執(zhí)行款” 一類用語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悅耳,但無意中卻成了取得加收律師費的條件與障礙,特別是“仲裁勝訴”一詞,尚有訴訟、非訴訟概念模糊、易招律師同行譏諷之虞。
所以,律師代理合同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關(guān)系的根本,是貫徹其后代理合同解釋、履行、中止、終止以及糾紛處理全過程中的權(quán)利義務“遺傳基因”,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律師事務所,訂立代理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誠信地履行代理合同
律師訂立了合同,即背負了當事人實現(xiàn)權(quán)利的重擔,應該本著最大善意與誠信,積極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與當事人進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脫工作和責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當事人積極履行交納律師費用、配合律師開展代理工作等主要義務時如此。
按常理來講,律師肯定應該比當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運用法律,實現(xiàn)當事人的委托目標。這就意味著完成相關(guān)法律事務過程中律師的主導性與主動性。在律師與當事人同時都應該想到、做到(至于諸如前去交納訴訟費、或類似的純事務性差使當然沒有必要浪費律師的寶貴時間)的東西,應該由律師而不是當事人想到、做到。
換句話說,律師在代理過程中不能只求“事情辦不好,又不能怪律師”這樣的“最小值履行”,而應該追求“律師盡最大努力,換了其他資深律師來也只能如此”這樣的“最大值履行”。
有這樣的一個例子可以說明“最小值履行”與“最大值履行”之別。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審辯護,委托律師辦理并及時支付了律師費用。后當事人(被羈押)沒有提交上訴狀,案件根本沒有進入二審,律師事務所也同意退費。但委托人以律師不履行二審辯護合同、誤了當事人上訴大事為由投訴律師。
如果是作為“最小值履行”,律師似乎可以等待當事人遞交上訴狀,進入二審程序后進行會見、閱卷、出庭辯護(或書面提出辯護意見,因為刑事二審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等“二審辯護工作”,而沒有進入二審,大不了退費了事,反正律師能夠找到一套推卸責任、且似乎在法律上還能自圓其說的理由。這就是“最小值履行”。當然“最小值履行”也帶來律師事務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碼是退費。
但是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二審辯護律師是否應該啟動“二審辯護工作”,即代為撰寫并提交刑事上訴狀?難道受托“看門”僅僅看好了大門本身(中國民間笑話中豬八戒就是這樣做的)就行了嗎?事實上,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審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并撰寫、提交上訴狀,并且這種會見、提交行為正是實現(xiàn)委托人合同訂立目的??通過二審辯護、實現(xiàn)刑事訴訟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驟;當事人(及一審辯護律師)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該工作步驟,而換一個更加勤勉謹慎的律師一般不會疏忽這一工作步驟,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師應當會見被告人并撰寫、提交上訴狀,啟動二審程序,為后面的“二審辯護工作”鋪平道路,同時也實現(xiàn)律師事務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師費及良好聲譽。
3、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讓當事人知曉代理工作的進展,贏得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
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執(zhí)業(yè)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監(jiān)督,但不少律師不以為然,特別是不把“當事人監(jiān)督”當回事,甚至懷著“反正律師問心無愧”或“只要有個好結(jié)果就行了”的心態(tài),缺乏與當事人的必要溝通,徒使當事人產(chǎn)生疑慮,甚至為第三方詆毀承辦律師開了方便之門。應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讓當事人知曉代理工作的進展,贏得當事人的理解與信任,減少誤解、誤會的產(chǎn)生。
。ǘ┘m紛產(chǎn)生中,做好對相關(guān)方面的解釋工作。屬于律師方面問題,應及時、盡力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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