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延 ]——(2006-10-2) / 已閱19065次
論被害人的致罪性
周延
摘要: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犯罪的產(chǎn)生、進程和發(fā)展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責任也有大小之分。在犯罪案件發(fā)生過程中,被害人對犯罪有著重要的制約或推動作用,并在一定情況下與犯罪人的角色發(fā)生著相互轉(zhuǎn)換。本文將對被害人的致罪性試作淺析。
關(guān)鍵詞:被害人分類、對犯罪的影響、角色轉(zhuǎn)換、法律規(guī)定
當一個犯罪事實發(fā)生后,人們總是習慣性的將矛頭指向犯罪人,在司法機關(guān)訴訟過程中犯罪人通常也是被置于“受指責”的地位。而對于被害人,更多的則是獲得同情和憐憫,甚至是法律上的關(guān)懷。其實在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與犯罪、犯罪人都是有一定關(guān)系的!叭毡痉缸飳W家宮澤浩一在其所著的《犯罪與被害者——日本的被害者學》一書中認為,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指, 在犯罪過程中與犯罪的發(fā)生有關(guān)的各種條件中屬于被害人的各種條件的總括。”(1)可見被害人對犯罪有很大的影響力!氨缓π允潜缓θ吮旧淼囊环N特性, 是誘發(fā)犯罪人實施加害行為的一種帶有主動誘使和強烈刺激的因素, 或者是犯罪人實施加害行為時可以利用和必須利用的有利條件!保2)所以,在我們認識犯罪事實和判斷犯罪事實的時候,如果還是將所有的犯罪原因都歸加在犯罪人的身上,那勢必會引起司法的不公正及對犯罪人的不公平。
一,被害人的責任大小幾分類
研究被害人的致罪性之前先了解被害人的相關(guān)特點尤為重要。根據(jù)被害人的責任有無可將被害人分為無責任被害人與有責任被害人,我們主要分析有責任被害人。根據(jù)被害人致罪性的程度大小又將有責任被害人分為有過錯的被害人、有責的被害人和有罪的被害人三種。
1.有過錯的被害人
被害人有過錯是指,在整個犯罪與被害的過程中,被害人的過錯有可能引發(fā)或引起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其過錯對犯罪的產(chǎn)生和進程起積極的推動作用,甚至具有因果制約性。也可以說,沒有被害人的挑唆和誘發(fā),犯罪行為就不會發(fā)生或不可能即刻發(fā)生!坝羞^錯的被害人自身都具有被害性,而正是該被害性誘發(fā)了加害行為,“造就”了加害人,有的甚至直接參與了加害人的犯罪決定過程,起著積極作用。盡管被害人的過錯對案件的發(fā)生不能說沒有一點責任,但其過錯屬于道德范疇,與犯罪人的行為有本質(zhì)不同”(3),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害人有過錯而減輕犯罪人的責任。
2.有責的被害人
被害人有責的行為主要是指與犯罪發(fā)生有直接關(guān)系的過失行為和有罪過行為。即沒有被害人的先行行為犯罪就不可能發(fā)生。通常犯罪人與被害人是利害沖突而相互傷害,只是被害人在最后的客觀后果上成了受害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害人有一定責任,因此在確定犯罪人罪責時,因充分考慮被害人的因素,雙方應按各自在犯罪過程中實施的行為來承擔責任。
3.有罪的被害人
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起到引起、促成、決定犯罪的作用,反而被犯罪危害的人。這時的加害人和被害人角色進行了互換,位置發(fā)生了轉(zhuǎn)化,最初的被害人成了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者”,而原先的不法行為實施者倒成了整個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最典型的就是正當防衛(wèi)的“被害人”,就是犯罪者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受到被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正當防衛(wèi)而被害。此類被害人雖然受害,但其罪行要比加害人大,其最初目的也是為了侵犯他人的權(quán)益。故犯罪的只要責任仍需由其承擔。
二,被害人與犯罪的關(guān)系
任何事物都處于不斷的運動狀態(tài),都是在運動中不斷發(fā)展、變化的。在加害與被害的整個過程中, 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也總是處于運動而不是靜止狀態(tài)!胺缸锸侨说囊环N有意識的活動。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受行為人個人思想意識支配的主觀意志的表現(xiàn)。當犯罪人犯罪意圖和采取某一犯罪行為的決定形成之后,便進入怎樣行動階段。但能否即刻采取行動, 并不完全以犯罪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 還要受其行為對象———被害人及其所有物的狀態(tài),以及實施行為時的時空條件和其他相關(guān)因素的制約”(4)。在這個過程中,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制約或推動就起著很大的作用。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可歸納為以下三類:1, “狀態(tài)性的被害因素”(5)。是指被害人的個人素質(zhì)、自然特征、日常活動,如被害人的年齡、性別、相貌、財產(chǎn)、身份、獨處、身單力薄等。狀態(tài)性的被害因素對犯罪的引誘性是單向的,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總是處于被動狀態(tài),無法預料犯罪后果。雖然由于被害人的因素誘發(fā)、推動或?qū)е路缸镄袨榈陌l(fā)生,但從整個犯罪原因上,屬于犯罪條件,而非犯罪原因。2,“行為性的被害因素”(5)。這是因為被害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如輕浮、妄動、暴虐、過分逞能、道德敗壞等。由于被害人先前存在具有一定倫理、道德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不道德的言行或不法的挑釁行為,犯罪人本是正常的社會心理從而逐漸演變?yōu)榉缸镄睦恚T使其用犯罪行為進行反擊。被害人的言行在這個互動過程中起著不斷推動和強化犯罪人犯罪動機并實施犯罪行為的作用。3,“心理性的被害因素”(5)。比如被害人的膽小怕事為犯罪人創(chuàng)造了機會,又如被害人貪圖小便宜導致上當受騙,及其好奇、賭氣、疏忽大意為犯罪人所獵取,從而被害。4,“沖突性的被害因素”(5)。是指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有著長時間的互動關(guān)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角色常常互動!霸谡嬲臎_突模式中,罪犯與被害人之間常;Q角色,被害人有時扮演了犯罪的角色,反之亦然。這在一些激情狀態(tài)下發(fā)生的斗毆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廣泛存在。在后三種因素中,被害人不僅僅是犯罪的客體,也與犯罪人形成了一種“合作關(guān)系”。
三,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角色互換
1.犯罪人向被害人的轉(zhuǎn)換
這種情況是指犯罪人受害的情況。如本文“有罪的被害人”一段中所述,最典型的就是正當防衛(wèi)情況下的角色轉(zhuǎn)換。另如犯罪團伙互相斗毆的過程中,一方被另一方打傷的情況。筆者在此不在贅述。
2.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轉(zhuǎn)換
被害人向犯罪人轉(zhuǎn)換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三中情況:○1,被害人在被害后迫于犯罪人的威脅成為犯罪人的同伙參與犯罪。典型的例子是在拐賣婦女案件中被拐賣婦女被犯罪人強奸威脅后,加入犯罪團伙實施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被害人必須承擔其轉(zhuǎn)換為犯罪人之后所犯罪行的責任。○2,防衛(wèi)過當?shù)那闆r。防衛(wèi)過當者因為自己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由被害人轉(zhuǎn)化為加害人, 但他又不同于原來故意對他實施侵害行為的加害人。原來的加害人變?yōu)楸缓θ嗽诘懒x上屬于咎由自取, 而在法律上卻是被害人。雖然按照刑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對防衛(wèi)過當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量刑時, 一般要減輕或免除其刑罰。○3,報復加害的情況。被害人在受到加害人加害行為的侵害之后,被害人沒有及時報案和訴諸于法律,而是私自準備力量和作案工具, 對加害人進行報復, 如嚴重傷害或殺害加害人,或者為了對加害人進行報復而傷害或殺害加害人的子女和親屬等。從其加害行為的時間上看, 后者明顯是在前者的加害行為之后; 從地點看, 后者可能是在原來的犯罪現(xiàn)場,也可能是在自己重新選擇的地方; 從行為的性質(zhì)看, 后者也是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從其主觀上看, 是故意; 從客觀上看, 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 報復型的角色轉(zhuǎn)換, 是原來的被害人被害以后, 有預謀、有計劃、有準備地對其加害人實施的一種復仇性行為, 由此使原來的加害人變?yōu)楸缓θ说倪^程。報復型的角色轉(zhuǎn)換, 雙方既是被害人, 又是加害人。這類被害人和加害人都是有罪的。雖然可以稱他們?yōu)椤氨缓θ恕睂嶋H上他們都是觸犯了刑律的人, 都要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四,法律規(guī)定
現(xiàn)階段,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人們往往只重視對犯罪人方面的調(diào)查,常忽視或不重視對犯罪被害人方面的調(diào)查。在這些調(diào)查中,強調(diào)的是查清犯罪事實,而對于為什么會產(chǎn)生這種犯罪事實卻研究很少。有時,雖然也考察犯罪被害人的責任大小,但在量刑中卻又忽視犯罪被害人對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因此,影響了刑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對于被害人有責任的犯罪案件,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提出,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中,“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qū)γ芗せ兄苯迂熑危蛘弑桓嫒擞蟹ǘ◤妮p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其顯示出將“被害人過錯”與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等量齊觀的觀點,很快被各級法院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廣泛運用,且不局限于上述兩類罪名和判處死刑的案件。
總之,對被害人的致罪性進行研究分析有助于準確而公正地查明被害原因和犯罪起因,確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有助于踐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價值內(nèi)涵從而準確地量刑有效地預防被害和對罪犯作出公正處理。
注釋:
(1)董士曇,《論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1月第1期
(2)曹建中、韓文成,《論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互動關(guān)系》, 河北法學1999年第一期
(3)趙可,《試論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相互作用及其角色轉(zhuǎn)換》
(4)吳光前,《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刑法意義》 http://www.chinalawedu.com
(5)湯嘯天等,《犯罪被害人學》, 甘肅人民出版社, 199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