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6-9-23) / 已閱16721次
種子質量問題的法律應對
武合講
種子質量問題既是種子法的重要內容,又是引起種子使用者與種子生產者、種子經營者產生利害沖突的主要問題,也是在農業(yè)生產資料中存在問題最多、最難解決的法律問題。作者總結多年從事處理種子質量問題糾紛律師執(zhí)業(yè)的經驗,就種子質量問題的法律應對,談點個人看法,與大家探討。
1種子質量問題的確定。
種子執(zhí)法機關處理種子質量問題投訴或者司法機關審理種子質量問題糾紛,必須確定種子質量存在問題。確定種子質量存在問題的主要方法,一是委托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測,二是委托專家鑒定組進行田間現場鑒定。
1. 1種子質量檢測的法律應對。
《種子法》對種子質量的檢測標準、檢測機構、檢測人員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國家已經制定了GB/T 3543.1~7—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guī)程和GB4404、4407、16715等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農業(yè)部公布了多個農作物種子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和農作物種子檢驗員。各省也公布了一批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和農作物種子檢驗員。
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承擔種子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否則,即使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檢驗能力,其檢驗結論也是無效的。例如,在山東登海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通遼市金山種子公司糾紛一案中,法院委托具備玉米種子質量檢測條件和檢驗能力的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研究中心對訴前保全的實物證據代號“0201”玉米雜交種進行檢測,認定送檢樣品就是“登海1號”。但由于該中心不具備鑒定資質,法院不予采信其檢測結論 。二是即使具備鑒定資質,如果沒有相應的檢測條件,也不能承擔某項檢驗業(yè)務。例如,要檢測某送檢品種是否“農大108”玉米雜交種,受檢機構就必須具有或者能夠獲得“農大108”玉米雜交種及其父、母本的標準品種,否則,因為沒有對照品種而無法進行種子真實性檢測。三是要由執(zhí)《種子檢驗員證》的農作物種子檢驗員實施檢測。四是在實施種子檢驗時必須嚴格按照農作物種子檢驗規(guī)程實施檢驗,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出具檢驗報告。
1. 2田間現場鑒定的法律應對。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對實施田間現場鑒定的組織機構、鑒定人員、鑒定條件、考慮因素、作出鑒定結論的基礎和原則、現場鑒定書的內容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
田間現場鑒定的主要任務是對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的原因作出分析判定。鑒定時應當通知申請人、種子經營者和種子生產者到場,避免暗箱操作。鑒定的范圍主要是劣種子,不能鑒別假種子,因為在田間現場沒有種植標準品種作對照的情形下,無法對種子的真實性進行判定。田間現場鑒定的出苗率不能代替種子的發(fā)芽率。
1. 3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
鑒定結論是確認種子質量問題的關鍵證據,是司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機關處理種子質量問題所依賴的主要證據。鑒定結論是農作物種子檢驗員或者農業(yè)專家,運用科學方法或手段,對種子質量問題進行鑒定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判斷,在通常情況下較為可信。但是,由于受技術手段、業(yè)務水平、人際關系等各種因素的影響,鑒定結論也有可能是錯誤的。因此,對鑒定結論必須認真審查。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鑒定結論:一是審查鑒定人的資格和參加鑒定的人數;二是審查鑒定人與本案有無利害關系或者影響公正鑒定的關系;三是審查鑒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四是審查鑒定結論是否符合科學原理;五是審查鑒定結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六是審查抽樣人的資格,抽樣程序、方法、數量;七是審查與其他證據是否不一致。
2種子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及其法律應對。
種子質量問題產生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2.1種子質量問題的刑事責任及其法律應對。
2.1.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種子生產者、種子經營者在種子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種子冒充合格種子,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在種子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種子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種子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種子包裝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耙约俪湔妗保侵敢圆痪哂心撤N使用性能的種子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種子的行為!耙源纬浜谩保侵敢缘偷燃、低檔次種子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種子!安缓细穹N子”,是指不符合法定標準或者承諾標準的質量要求的種子!颁N售金額”,是指種子生產者、種子經營者出售假劣種子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假劣種子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銷售金額五萬元的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種子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種子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種子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2.1.2銷售偽劣種子罪。
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或者種子生產者、種子經營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2.1.3種子質量問題刑事責任的法律應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銷售假、劣種子,否則,不構成本罪。銷售金額必須達到5萬元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銷售偽劣種子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銷售假、劣種子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有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犯罪。損失結果的計算應當科學;產量損失應當依據測產而不是估產結果計算;計算產量損失時應當即與當地該種農作物的前三年的平均單產作縱向比較,又與當地當年該種農作物的平均單產作橫向比較。
兩罪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直接故意,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劣種子,不構成犯罪。
2.2種子質量問題的行政責任及其法律應對。
在《種子法》中涉及種子質量問題行政責任的有兩條,即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行為和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違反審定制度的行為。
種子執(zhí)法機關依據《種子法》的規(guī)定,對種子經營者、種子生產者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合法。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六個條件:一是主要證據確實、充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切執(zhí)法機關執(zhí)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里的主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種子生產者、種子經營者生產、經營了假、劣種子的證據。如種子買賣合同、銷售發(fā)票、種子實物、種子質檢報告等。二是適用《種子法》的規(guī)定正確。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告知、回避、職能分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證、說明理由、制作記錄、時效和行政救濟。四是不存在超越職權的問題。種子執(zhí)法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法規(guī)沒有授予的權力。也就是說,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作出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處罰;罰款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五是不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濫用職權是指種子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是,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和原則,并且極不合理。例如,對生產、經營少量假、劣種子的作出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則屬濫用職權。六是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問題。種子執(zhí)法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缺少其中任何—個條件,都屬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種子執(zhí)法機關所作出的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種子經營者、種子生產者應當及時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3種子質量問題民事責任的法律應對。
《種子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边@是法律對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和范圍作出的原則性規(guī)定。
2.3.1因種子質量問題承擔的民事責任及其法律應對。
《種子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了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承擔的民事責任是賠償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一是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出售了種子;二是出售的種子不符合種子質量行業(yè)標準或者承諾標準;三是種子使用者遭受了損失;四是種子使用者遭受的損失與種子經營者向其出售的種子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種子質量問題是種子使用者要求種子經營者賠償損失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種子使用者要求種子經營者賠償損失,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種子質量問題可能造成農作物減產甚至絕產,但又不一定。例如,種子經營者錯把優(yōu)質高產品種的種子裝入劣質低產品種種子的包裝袋內出售,出售的種子雖屬假種子,但未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故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容易與種子質量問題混淆的幾個問題的法律應對。
3.1農作物生長發(fā)育質量問題的法律應對。
農作物生長發(fā)育質量問題,是指農作物生長發(fā)育不良。種子質量、栽培技術、環(huán)境條件等多種問題都可以引起農作物生長發(fā)育質量問題。種子經營者僅對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農作物生長發(fā)育質量問題致使種子使用者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種子使用者不能證明農作物生長發(fā)育質量問題是由種子質量問題引起的,種子經營者對其損失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2品種缺點問題的法律應對。
品種缺點問題,是指品種含有不符合人類要求的性狀。任何品種都有缺點。受科學技術水平和科研條件限制,不可能在育種階段和審定階段發(fā)現和克服農作物品種的全部不良性狀。任何一個品種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否則,育種工作將走到終點。品種缺點問題,應當由育種家通過育種途徑解決,不應由種子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解決種子缺點問題,要靠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fā)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fā)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yè)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3.3品種特性問題的法律應對。
品種特性問題,是指品種的抗逆性、優(yōu)質性、豐產性等生物學特性不符合人類的要求。解決品種特性問題,是育種家的工作。育種家選育的品種存在或者在推廣經營過程中發(fā)現某種特性表現不良或者缺少應當具有的特性,應當不予審定通過或者退出推廣、經營;而不能由種子經營者承擔品種特性問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應對品種特性問題時應當注意: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結果為準。專家鑒定組制作的《田間現場鑒定書》及其鑒定結論,不能成為因品種特性問題要求種子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3.4訴訟欺詐問題的法律應對。
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主要是種子使用者)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種子執(zhí)法機關投訴為手段,做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假的證據或者串通證人提供偽造的證據,使法院或者種子執(zhí)法機關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或者裁決,從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者低毀種子經營者、種子生產者名譽的行為。訴訟欺詐是一種犯罪行為。遇到此種情形,種子經營者應當要求人民法院或者種子執(zhí)法機關對訴訟欺詐行為人予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訴訟欺詐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作者簡介:武合講,男,1954年生,菏澤學院教師,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方向:種子法學和種子糾紛案件的處理。執(zhí)業(yè)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南路15號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郵編:274000, ttp//:ny148.olc.cn, E-mail:whj148@yahoo.com.cn,電話:13605306590、0530-5501515,傳真:0530-55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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