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6-8-2) / 已閱45073次
[4] 在法朗斯臺中,消費者可直接從生產者那兒購買廉價物品,免去了中間許多環(huán)節(jié),使生產者、消費者都得到好處。同時,還可以對組織中的農民發(fā)行股票籌集資金,對團體外農民發(fā)行貸款與進行保險,并建立中心倉庫、醫(yī)院和學校,領導人由民主選舉產生?梢姡ɡ仕古_不僅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且是一個交換單位和管理物品單位,還是一個銀行和保險公司。
[5] 同[1],第2頁。
[6] 羅伯特·歐文,出生于英國蒙哥馬利郡的一個手工業(yè)家庭,9歲開始謀生,當過學徒、店員、職員,20歲(1791)開始任紡紗廠經理,1800年任拉納克棉紗廠經理。為改善工人生活條件和勞動條件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建設沒有剝削和壓迫,沒有階級對立和三大差別,人人平等、財產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使用先進機器和科學技術、人們生活富裕幸福為特征的公社制度。其許多主張和天才般設想為科學社會主義產生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材料,成為科學社會主義的直接思想來源。其主要著作有:《新社會觀》(1813)、《新道德世界書》(1842-1844)、《人類思想和實踐中的革命》(1849)。其關于合作社思想的系統(tǒng)闡述集中在《新世界道德書》中。
[7] 參見《歐文選集》第1卷,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79頁。
[8] 同[5],第3頁。
[9] 每個“法朗吉”占地一英畝,用招股的辦法,集股組成。人人參加按專業(yè)分成勞動單位的勞動,勞動中開展競賽,收入按勞動、資本、知識分配,各法朗吉之間存在商品、貨幣關系,組織內外商業(yè)由行政機構壟斷,不準私人經營。(王景新著:《鄉(xiāng)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崛起》,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4頁。)“法郎吉”作為和諧社會的基層組織,其主要特點有:(1)法郎吉的所有制是一種合作所有制;(2)人人都要參加勞動,同時也保證人人都有工作;(3)以農業(yè)為主業(yè),工業(yè)為補充;(4)全部生產收入平均分配給成員。(程同順著:《中國農民組織化研究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6頁。)
[10] 同[3],第28-29頁。
[11] 威廉·金與歐文主張不同的是:他不主張合作社的創(chuàng)辦資金由政府和慈善家捐贈,不主張一開始就成為合作社,而主張從小做起,先由勞動者自籌資金,創(chuàng)辦小合作商店,積累勞動為資本,逐步擴充實業(yè),辦各種工業(yè)、農業(yè)合作社,然后再組織公社。
[1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436頁。
[13] 同[12],第497-498頁。
[14] 同[13],第379頁。
[1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416-417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34頁。
[17] 同[8],第18-27頁。
[18] 這里的農業(yè)公社是:勞動人民的自愿聯(lián)盟,旨在根據(jù)共產主義原則進行生產和分配的共耕制農業(yè),在農業(yè)公社里不允許私人經濟成分存在,采取平均分配方式。
[19] 由于農業(yè)公社組織形式不適應當時蘇聯(lián)農業(yè)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加上實踐過程中的工作錯誤,這種組織形式沒有得到大發(fā)展。1918年組建了950個,1920年發(fā)展到1892個,入社農民僅8萬人,土地10萬公頃,入社農戶占農戶總數(shù)的0.5%。
[20] 同[17],第28頁。
[21] 列寧:《論合作制》,《列寧選集》第4卷,第684頁。
[22] 同[20],第30-33頁。
[23] 同[21]。
[24] 列寧:《蘇維埃政權當前任務》,《列寧全集》第3卷,第508頁。
[25] 同[[23],第681頁。
[26] 《列寧選集》第4卷,第106頁。
[27] 《列寧選集》第29卷,第189頁。
[28] 《列寧選集》第4卷,第683-684頁。轉引自王景新著:《鄉(xiāng)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崛起》,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1-32頁。
[29] 事實上,從我國目前內需不足的原因看,近幾年來農村供銷合作社的撤、并、散、癱等原因導致農村供銷合作社組織數(shù)目急劇減少,也是其中不能拉動農民消費需求的、將工業(yè)與農業(yè)聯(lián)系起來的主要原因之一。
[30] 《列寧選集》第4卷,第682頁。
[31] 同[30],第683頁。
[32] 這里的經典實踐,既包括合作社組織的實踐,也包括各國相關立法的實踐。
[33] 類似現(xiàn)代合作社的組織有:14世紀瑞士優(yōu)拉地方產生的農民聯(lián)合制造牛乳餅的組織;1769年,蘇格蘭芬維克地區(qū)紡織工人購買合作社(購買紡織原料和食品供應社員);1795年英格蘭荷爾地區(qū)貧民組成的共同磨面粉供應社員組織。參見俞家寶:《農村合作經濟學》,北京農業(yè)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21頁。
[34] 平等先鋒社是由英國紡織中心曼徹斯特二十英里的蘇格蘭北部小市鎮(zhèn)、羅奇代爾鎮(zhèn)法蘭絨廠織工28人發(fā)起。他們受歐文,特別是受威廉·金合作商店運動的啟示,決定合資組織一個合作商店,借此得到價廉物美的貨物。他們決定每人每星期節(jié)省二、三個便士。到1844年12月積累了28鎊,在willian為首席發(fā)動人的努力下,租賃了2間地下室為營業(yè)所,成立了“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有人譯作“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
[35 ] 同[22],第5-6頁。
[36] 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的營業(yè)原則是:自愿入社,允許退社;社內一切重大事務都必須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合作社管理人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員不論股份多少,每人僅有一票投票權;以社員集股的辦法籌集資金,股金不參與分紅,股金利息不得超過市面通行的利率,營業(yè)盈余按照社員每年與社的交易額來分配;貨物按照市價銷售,不能和私商一樣的漲價,售貨保持現(xiàn)金交易,不賒帳;貨物要份量十足,品質真實,排除一切虛偽及欺詐行為。
[37] 朱若峰、夏英:《農村合作經濟發(fā)展概論》,中國農業(yè)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7-8頁。
[38] 實際上,美國對合作社的州立法要早于聯(lián)邦立法。1865年,密歇根州通過了第一部承認合作購買和銷售方式的法律,從而確立合作社的合法地位。美國幾乎每個州都有合作社立法。
[39] 程同順著:《中國農民組織化研究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122頁。
[40] 此時期有關資料較詳盡,且很容易查到,本文不再贅述。從目前看,我國大致有十種類型的集體合作經濟組織:(1)農村聯(lián)產承包以后的新型合作經濟;(2)農村各種類型的專業(yè)合作社;(3)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中包括農戶之間聯(lián)合體在內的集體企業(yè);(4)勞動服務集體企業(yè);(5)無主管部門“民辦集體企業(yè)”;(6)供銷合作社;(7)信用合作社;(8)住宅合作社;(9)消費合作社;(10)合作醫(yī)療組織。我們稱之為“十路大軍”,前五種屬生產性為主,后五種屬服務性為主。
[41] 至1997年6月,ICA成員已包括94個國家225個全國性合作組織,7個國際性合作組織,代表了657970個合作社和77851萬社員。參見牛若峰、夏英:《農村合作經濟發(fā)展概論》,中國農業(yè)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0頁。
[42] 法律概念作為構成法的基本成分、法律文件的“骨骼”,有利于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解釋與執(zhí)行,是準確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和內容,進行法學研究、教育的基本要素。明確法律概念是提高立法水平和立法科學化的具體要求。
[43] 第二類即抓緊調研論證,適時提請審議的項目。
[44] 持有這一說法的學者有:劉國臻(參見劉國臻、唐興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論綱》,《學術研究》,2000年第10期)、喻國華(參見喻國華:《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fā)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農業(yè)經濟問題》,2004年第12期,第43—46頁)。
[45] 這里要強調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不能簡單理解成“農民合作經濟的組織法”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掇r民合作經濟組織法》既是一部組織法,又是一部行為法,其內容既有實體方面的規(guī)范,又有程序方面的規(guī)范。嚴格說來,因其組織成員不會都是農民,稱其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仍有不確切之嫌。
[46] 見《辭!,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第856頁。
[47] 聯(lián)合所有與共同所有(common-owned)不同,其基本含義是社員對合作社財產享有聯(lián)合所有者的權益。
[48] 民主控制與民主管理(democratically-managed)不同,其基本含義是社員通過民主程序對合作社實施控制,體現(xiàn)了合作社法人治理機制的特點和特色。
[49] 也有人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確定為法人,是合作社法人或營利性社團法人。參見路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進展》,《科學決策》,2004年第10期,第7-11頁。
[50] 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委員王如珍:《關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思考》,《中國合作經濟》,2004年第8期,第6-10頁。
[51] [美]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頁。
[52] 參見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50頁。
[53] 參見喻文莉:《市場經濟與合作社立法》,《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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