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世民 ]——(2000-1-1) / 已閱21110次
法國司法改革與法官教育培訓制度(下)
王世民 楊永波馬幼寧 彭永和
在法國,由于法官職業(yè)的重要地位,事關法官素質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受到了格外的青睞。據統計,僅1974年至1995年21年間,有關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法蘭西共和國就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先后頒布了16項法令。國家法律建立了法官教育培訓的基本框架,健全了法官教育培訓制度,強調了法官教育培訓的特殊意義,有力地推動了此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法國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包括三種不同類型的教育:基礎教育、繼續(xù)教育、法律文化傳播教育。三者既互相獨立又互相滲透,構成了科學、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訓體系。
一、法官基礎教育—步入法官職業(yè)前的教育
法官基礎教育,是指擔任法官前所必須接受的一段專門職業(yè)教育培訓。法國目前在崗的6558名法官,除個別特殊情況外,均在歷史上接受過這樣的培訓,先培訓后上崗,培訓不合格不得上崗。
(一)法官基礎教育機構
法國國家法官學院是國家的法官基礎教育機構,所有法官都誕生于該所學校,是名符其實的“法官搖籃”。同時,國家法官學院也是法國法官繼續(xù)教育和法官文化傳播教育的規(guī)劃部門和實施主體。
鑒于法官教育培訓的重要作用,法國并沒有簡單地把國家法官學院定位在事業(yè)單位的辦學實體,而是從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利于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發(fā)展出發(fā),在主體上把國家法官學院規(guī)定為國家行政機構,同時,賦予教育事業(yè)單位的辦學職能。根據法國1970年7月10日發(fā)布的70—613號國家法令:“國家法官學院,系國家的行政機構,由行政理事會和一位校長負責管理!
行政理事會是國家法官學院的權力機構,由19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既有國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權威人士,也有學校的教師及學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長或副院長、最高法院的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司法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或他的代表、行政事務總督或他的代表。
國家法官學院校長,由司法部長提名,由國會通過法定的程序與形式予以任命。
依照法律,法國國家法官學院具有國家行政機構和教育事業(yè)單位的雙重性質。其辦學經費的來源也具有雙重保障機制。一方面,作為國家的重要行政機構,其學校經費主要由法蘭西共和國國會直接審批撥付。另一方面,法律明確規(guī)定,國家法官學院還可以發(fā)揮事業(yè)單位的優(yōu)勢,接受以下六個方面的經費補充:為社會提供服務的酬金;社會團體提供的基金;社會的捐贈及遺贈;轉讓財產的收入;財產的直接收入;貸款等。
(二)通過會考招收見習法官
法國國家法官學院每年招收的學員進校后為見習法官。招收學員的數量以全國法官前一年的缺崗數、退休數為基本額度,具體招生數額由國家司法部予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國家法官學院通過國家每年舉辦的“一、二、三級”會考公開向社會招收學員。分級會考的宗旨是根據考生不同的社會資歷及年齡條件等實行有區(qū)別、有側重的入學測試。會考招生的組織形式、紀律規(guī)定、口、筆試會考科目和閱卷方式由司法部長征求國家法官學院行政理事會的意見后確定?忌R水平及業(yè)務能力的考核評價由會考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有以下五名成員組成: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2名大學教授;1名高等教育部部長的代表;1名公共事務部部長的代表。各級會考均分初試與復試兩部分。鑒于報考國家法官學院的學員,必須先行具備大學畢業(yè)的學歷條件及法律專業(yè)知識條件,會考不再測試一般的法律專業(yè)知識,而是重點考核考生應用法律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的能力。
通過會考被擇優(yōu)錄取進入國家法官學院學習的學員,均為實習法官(助理辦案員),可以協助在職法官審理案件,但對判決的確定沒有表決權。
(三)基礎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
法官基礎教育的目的是培養(yǎng)法官,所以其教學不是一般的法律講授,而是教育學員掌握審判專業(yè)技能,提高辦案能力與水平,提高職業(yè)素養(yǎng)。國家法官學院的基礎教育注重發(fā)展雙重技術培訓:一是司法各崗位職能及方法論的培訓,二是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業(yè)務范圍和技術的培訓。通過第一種培訓,使學員剖析具體案例和法律文書,逐步掌握普通法官、專業(yè)法官和檢察官的不同職能。通過第二種培訓,使學員掌握法醫(y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以及交談、聯絡、信息技術等學科的基本內容。同時輔導學員熟悉他們的工作環(huán)境,了解并促進與律師、警察、行政官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合作關系。基礎教育還注重通過一定的調查,向學員剖析司法訴訟的復雜性,努力開拓學員對社會的觀察視野,使他們熟悉司法工作的嚴格要求,明確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則和道義準則,充分認識司法判決的社會影響,全面提高學員的思想、道德、文化業(yè)務水準。
(四)基礎教育的教學計劃與實施
國家法官學院基礎教育共兩年半(31個月)時間,分兩大階段。教育方式原則上不采用刻板的學院式教育方式,而注重在實踐部門的實習、考查等實踐活動,即使是在校的理論學習,其教學方式也主要采用報告會和小組研討等方式。
基礎教育的第一階段為25個月,為圍繞司法組織和法官條例進行的多學科型的普通教育培訓。具體包括:1三個月在企業(yè)、行政機關等司法機構以外的單位實習,目的在于站在社會角度重審法官的職業(yè)并理解其職責要求,同時增進對社會的認識。2七個月在法官學院內部的學習,主要對學員就有關司法技能、業(yè)務知識及合作部門的業(yè)務知識進行培訓。3在法院實習并幫助辦案十四個月。在法院實習階段,學員還應有兩個月左右時間在監(jiān)獄、警察局、律師事務所實習,擔任監(jiān)所教育輔導員、副監(jiān)獄長、出庭辯護的實習律師等。
在第一階段教育培訓結束后,學員應返回學院接受考核,并參加為期一個月的研究活動,進一步消化實習成果,總結辦案經驗。
基礎教育的第二階段為5個月,被稱之為專業(yè)化的教學階段,也是為即將擔任法官職務做準備的最后教育階段。在這個階段,學員繼續(xù)在法院系統實習,并從事預審法官、少年法官、一審法官、二審法官、執(zhí)行法官等法官崗位之一的輔助辦案工作。在這個階段,教育培訓努力實現技能與實踐并重,理論與實踐結合。
(五)基礎教育考核
經過入學會考進入國家法官學院參加基礎教育的學員,并不可能當然地取得畢業(yè)資格而就任法官。在歷時兩年的學習中,他們要接受學院及實習單位的雙重考核。來自任何一方的否定評價都將使學員受到淘汰?己税ɡ碚摽己恕嵺`考核和紀律考核。事實上,每屆學員總有1-2名最終被淘汰。而每年總有4-5名學員因考核不合格而重新參加司法技能的實習。
二、法官繼續(xù)教育—全員性的法官終身教育
法國法官的繼續(xù)教育,是指在職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識為目標的教育培訓?煞Q之為崗位培訓。相比法官基礎教育而言,法官繼續(xù)教育起步稍晚。但七十年代以后,法官繼續(xù)教育規(guī)模迅速擴大。1998年,占法官總數98%的法官參加了不同類型與主題的繼續(xù)教育。法國法官的繼續(xù)教育已作為基礎教育的延續(xù),伴隨著法官的整個職業(yè)生涯,使他們適應現代社會的迅速發(fā)展,不斷提高審理各類案件的業(yè)務水平。
(一)規(guī)范的繼續(xù)教育制度
繼續(xù)教育既是法官的權利,更是法官的義務。法國試圖通過讓法官接受繼續(xù)教育,確保法官文化專業(yè)素養(yǎng)適應時代發(fā)展,實現法官辦案的科學、公正、合理。1970年國家70-642號法令把法官必須接受繼續(xù)教育寫進了《法官條例》,確定國家法官學院除負責法官的基礎教育外,同時負責保證在職法官的繼續(xù)教育。1992年國家92-189號法令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確認“任何法官每年至少應有5天的培訓期。”“法官參加繼續(xù)培訓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證,同時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響。”
由于得到法律的保證,幾十年來,法國法官繼續(xù)教育制度規(guī)范、有序地向前發(fā)展。國家法官學院行政理事會根據校長建議制定多種形式繼續(xù)培訓法官的年度計劃。這一計劃下發(fā)至各級法院。每年九月,每個法官都能收到一份來年的全國法官培訓計劃。計劃中寫明培訓活動內容、日期、對象、名額及報名辦法。每個法官根據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國家法官學院的安排,自主選擇每年的受訓時間與受訓內容。經過各法院院長對本院所轄法官的培訓要求綜合審查后,按照輕重緩急的不同需要,依次排出受訓法官計劃表,交給國家法官學院,由國家法官學院負責實施。
為確保法官素質符合國家要求,考慮到法官接受繼續(xù)教育的特殊重要意義,法國國家司法部與人事部等有關部門聯合簽署文件規(guī)定,法官參加繼續(xù)培訓實行《個人培訓卡》制度,其培訓情況歸入國家永久檔案!杜嘤柨ā酚涊d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培訓教育,培訓的成績與表現等內容!杜嘤柨ā酚煞ü俦救顺钟,由國家法官學院在全國聯網管理。
(二)集中培訓與分散培訓
法國傳統的法官繼續(xù)教育培訓是由國家法官學院單獨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的。由于正規(guī)化、全員性的法官繼續(xù)教育任務繁重,各地法官培訓又有其特殊要求,法官繼續(xù)教育的權力自八十年代末有所下放。1989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國家司法部的兩個通知規(guī)定:繼續(xù)培訓的部分權利下放到上訴法院。
現行的法國法官繼續(xù)教育制度,實行由國家法官學院舉辦的全國性的集中培訓與由各上訴法院舉辦的分散培訓相結合的兩級培訓體制。事實上,分散培訓是全國集中培訓的重要補充。
依照1972年5月4日國家72-355號法令第51-2條規(guī)定,“每個上訴法院必須組成一個法官分散繼續(xù)培訓委員會,由上訴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共同主持,1名授權負責繼續(xù)培訓的法官兼任秘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及其職能,由國家司法部長簽令批準!痹撐瘑T會討論、確定由委員會秘書提出的分散培訓計劃,并上報國家法官學院,由國家法官學院審核、評價,對其中列入正式培訓計劃的,由國家法官學院行政理事會拔給該上訴法院分散繼續(xù)培訓的經費。
分散培訓具有集中培訓所不具有的特點。這種培訓離工作單位近,培訓期短,專業(yè)性強,反映了基層法官的愿望。分散繼續(xù)培訓還能使法官有機會在當地同一些經常合作的律師及其他司法界人士、行政官員等共同研討法律與社會問題。其靈活性及務實性受到廣泛歡迎。
(三)繼續(xù)教育培訓方式
法國的法官繼續(xù)教育培訓,針對成人教育的特點,考慮到法官已具有一定的文化專業(yè)基礎以及法官的職業(yè)素養(yǎng)需要,采用的繼續(xù)教育培訓方式不同于經院式的古板授課方式,而是生動活潑,切合培訓對象,富有職業(yè)特點,形成了獨特的培訓方式、方法。
1“討論會”方式。主要是對規(guī)定的有關主題進行深入討論,在討論會主持人的領導人開展以下活動:報告會,與會者和報告人展開辯論,有時也集體參加一些實踐活動。培訓期限一般為五天。
2“周期培訓”方式。主要是以小組為形式,分成若干次進行培訓。期限:半年內分幾次進行,每次2-3天。
3“討論日”方式。主要是配合法制改革或學習新的知識進行“一日討論”活動。這種方式直接了當,解決問題,屬于就近便利的分散培訓的一種。
4“會見活動”方式。主要是安排法官與司法界其他同行,如律師、警官等,以及政府官員、心理學家、法學家、金融專家等的直接對話,目的是讓法官和其他業(yè)務部門交換看法。期限一般為1-3天。
5“現場培訓活動”方式。在一位法官學院指導教師的幫助下,法官們圍繞學校確定的主題觀摹其他法官的審判活動,并嘗試展開自己的工作。目的在于互相啟發(fā)借鑒,促使參加活動的法官發(fā)揮創(chuàng)造性,增進業(yè)務知識,培養(yǎng)獨立思考能力。期限長短不同。
6“實習”方式。由法官學院組織法官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或私營機構進行集體實習或個人實習。期限:3至5天。
7“研究會”方式。主要是采取懇談的方式由與會法官們共同研究某一個或幾個司法界共同關注的熱門話題。期限無固定要求。
三、法律文化傳播教育—法官教育國際化
法國有關法官的法律文化傳播教育,是指法官教育的國際化,主要是指向其他國家的法官傳播本國的法律文化,介紹本國的司法制度,同時也包括派出本國法官到他國進修培訓。法國此項教育的主要機構是法國國家法官學院。
在本文上篇中我們已經提到,法國司法制度具有悠久歷史,是典型、完善的大陸法系制度。與此相關,法國的法官教育培訓制度在歐洲、非洲、澳洲乃至美洲都是頗受贊許的。也正因為如此,法國十分注重法律文化傳播教育,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視為世界文化財富,努力實現文化共享。有關法官的法律文化傳播教育,已成為與法官基礎教育、法官繼續(xù)教育并重的第三大教育,共同構成法國法官教育制度的有機整體。
(一)法律文化傳播教育地區(qū)日益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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