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6-7-14) / 已閱58210次
和諧社會與法治精神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 蔡武
[摘要]
胡錦濤總書記提出:“我們所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和諧,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堅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焙椭C是指各個差異部分通過某些特定的調節(jié)方式使相互之間能夠協(xié)調的良好狀態(tài)。法律相對于其他實現社會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強制性、規(guī)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優(yōu)越性,這就決定了法律是社會管理方式的主導。由此實現社會和諧保證社會有序運轉,法治是重要保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fā)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正在進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大業(yè),由此,論證一下法治精神對建設和諧社會的作用。
[關鍵詞] 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精神。
當代和諧社會實際上是指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fā)展狀態(tài)。和諧社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歷史經驗證明,和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運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斷的社會調節(jié)中實現的。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國發(fā)展的重要目標和必要條件,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fā)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和諧社會
和諧是中國社會的悠久而珍貴的思想傳統(tǒng)和價值追求,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國發(fā)展重要目標和必要條件,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之一,同時,對我國也意義深遠:更好地調和各利益主體的關系使社會關系更加融洽;更好地推進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更好地促進對自然資源地保護,實現當代以及后代人的利益,等等,只有在實踐中采取措施做好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才能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和諧就是各個差異部分通過某些特定的調節(jié)方式使相互之間能夠彼此協(xié)調的一種良好狀態(tài)。在法的領域內的和諧,就是指通過對權利及義務的合理配置和實現來促成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與自然的協(xié)調。和諧的作用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對人的作用
在現代法律權利本位的思想下,權利主體借助法律賦予的種種優(yōu)越條件來保障自己利益的獲取。在這種環(huán)境下,各權利主體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脹必然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激蕩。和諧可以減少這種沖突的發(fā)生以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協(xié)調。和諧這種作用的施展只有靠法律才能完成,把和諧的思想通過法律條文的方式貫注于法律當中,通過法律的具體實施來將和諧應用到解決人與人之間沖突的領域。協(xié)調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為社會提供明確的行為規(guī)范,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達到“定紛止爭”。
(二)對社會的作用
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和諧對社會的作用實際上就是和諧對人的作用的間接表現,即和諧通過變革法律的形式來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協(xié)調必然會使社會秩序安定。因為人是社會的構成單位、部分的協(xié)調會使整體處于平衡的狀態(tài)。同時和諧也可以對社會的直接調控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如對社會經濟、文化領域的宏觀調控。但是,通過對人的作用來構筑良好的社會秩序是根本的,也是基礎的。
(三)對自然的作用
這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最根本的要求?沙掷m(xù)發(fā)展包括代內平衡和代際平衡,即一部分人的發(fā)展不會對另一部分人的發(fā)展構成侵害,當代人的利益滿足不能對后代人的利益構成危害?梢,可持續(xù)發(fā)展追求的目標是公平和正義。它是通過和諧手段來實現的,即通過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來實現對代內和代際公平的追求。因此,和諧是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手段。但這是從實踐層面而言的。如果從理論層面上看,和諧是作為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一項原則而存在。其中,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基礎所在,這主要是由于可持續(xù)發(fā)展所追求的公平主要在于對現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配置上,處理好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才能實現自然資源在代內和代際之間的最優(yōu)配置,進而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F行的法律調整范圍主要限于人們內部的關系,而涉及外部領域——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則較少。長期對自然的忽略已使我們遭到了自然無情的報復,如溫室效應、沙塵暴等現象的發(fā)生使我們逐漸認識到處理好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性。因此,自然狀況的惡化嚴重威脅到人類的切身利益,和諧理念的發(fā)揮要求現行法律由權利本位向生態(tài)本位轉化,把人們的絕對自由限制到相對自由,以適應實踐變化的需要。這就象法律由義務本位過渡到權利本位一樣,應與時俱進地進行法律更新。這樣,和諧通過法律來實現自己對人和自然關系進行協(xié)調的價值,以更好地利用現有自然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權力,遵守法律而不僅僅是服從權力;維護法律而不是追求權力,即依法而治,實行法治,進行依法治國。在中國這個有著悠久權力崇拜歷史的國家要構建和諧社會,首先必須用法律限制權力范圍,規(guī)范權力的行使,做到:權力必須依據法律取得,權力必須依據法律程序行使,權力可以依法剝奪和取消。只有這樣,才能弘揚法律的權威,消除權力崇拜的余跡,才能通過法律和法治構建出和諧社會來。
(一)法治
法治是指國家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即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強調法律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體現人民的立志,反映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依法辦事。
1、法治要求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權威。法治即眾人之治,是與民主相聯系的,在我國,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因此社會主義法治就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yè)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架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
2、法治體現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最大的廣泛性,法治一詞的涵義很明確,就是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不僅普通公民、一般社會組織和企事業(yè)單位要依法辦事,而且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也要依法辦事,尤其是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帶頭執(zhí)行,遵守法律。法律不僅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樣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
3、法治確定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需要的法律必須具有與社會主義性質一致的正當性,這種正當性正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價值之一。法治一詞則蘊涵了這種正當性,首先法治是與專制相對立的,是與民主相聯系的,可以體現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會生活的法律化,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社會生活中強制性社會規(guī)范過多、過濫的弊端,維護公民的自由。再次,法治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們的社會行為和交往活力,具有了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也使人們的正當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證,增強了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是一個德語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國家是指中世紀歐洲的某種國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國當時被認為是“和平與法律秩序的守衛(wèi)者”,現代主義上的法治國家,是“資產階級憲政運動的產物”,其基本涵義是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國家有時又稱法治政府。其條件和標準主要有:①通過法律保障人權,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②依法的治理。③通過憲法確立分權與權力制約的國家權力關系。④賦予廣泛的公民權利。⑤確立普遍的司法原則,司法獨立等。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有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兩個方面。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首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完備的法律和系統(tǒng)的法律體系。其次,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權力運行的法律機制。不能對權力進行有效約束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不能運用法律約束權力的國家,也不是法治國家。再次,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tǒng)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院的工作來維護的,如果法院、法官不能獨立作出判斷,如果判決可以不執(zhí)行,那么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威也就不復存在。最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健全的律師制度,依法治國,并不等于人人皆知法律,精通法律,這也是做不到的,全面依法辦事的法治國家必須具有能夠適應優(yōu)秀律師并為社會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的律師制度,保證律師在工作(包括調查取證、出庭辯護)中受到尊重,使律師成為維護法律的重要力量。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是指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們普遍對法律的觀點,認識應該達到的規(guī)格和標準。
(1)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會規(guī)范中具有最高權威,所有的社會規(guī)范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我國社會生活中,民間社會的行為傳統(tǒng)上,習慣上更依賴論理規(guī)范的調節(jié);正式制度化的行為,尤其是組織化的管理行為,則更依賴組織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和領導意見。本來,論理規(guī)范是不具有外在強制性的,但是,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非規(guī)范性因素導致論理規(guī)范憑借國家強制實施。因此,國家生活中,形成了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的多重化的現實,而且這些行為規(guī)范都具有強制性,造成民間行為和國家行為的混淆,公私不分,法律至上則能夠維護中央和國家統(tǒng)一領導的權威,又能夠使每個人享受到法治社會的公民自由,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平等,就是承認所有的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實際上,權利平等是平等權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會有法律實施的平等,法治國家的平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平等,是反特權的平等,是市場主體公平之爭的平等。因此,離開了權利平等,就不是法治國家了,而是特權化的封建性質的國家。
(3)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公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是相對于權力至上而定的,而權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則是“為政在人”的賢人政治觀念,實踐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必須被濫用,權力制約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權力之間的關系,使權力服從法律。
(4)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類型,國家是為人民服務的形式,國家權力之所以必須是有限的,就在于它來源于人民。因此法律義務的設定,必須出于維護相應的法律權利或公眾利益的需要,并經過必備的法律程序通過。
三、法治精神與和諧社會
法治精神既是和諧社會的必備要素,又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形成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法律的基本價值——秩序、人權、正義、效益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必要條件。
(一)法治精神所維系的秩序是和諧社會形成的重要標志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fā)展和變化的規(guī)律性現象,它包括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法治精神所維護的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是一種有序的社會狀態(tài),這種有序性是通過正常的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性、社會結構的有序性、事件運行的規(guī)范性、事物發(fā)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預測性等表現出來。達到某種秩序,既是法治精神的目標和結果,也是檢驗是否厲行法治的一個重要指標。社會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法律秩序是法治精神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取向。
和諧社會形成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是安定有序。和諧是一種有序的狀態(tài),和諧社會必定是運行有序的社會,社會運行有序體現在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都有章可循,社會糾偏機制能夠及時發(fā)揮作用。一個社會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體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表現。因此,秩序構成了人類理想的要素和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它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前提。社會的和諧除了要有穩(wěn)定安寧的政治環(huán)境,還要有運行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現代的動態(tài)相對穩(wěn)定上,即在現代的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條件下,這種穩(wěn)定為過程中的平衡,并通過持續(xù)不斷的調整來維持新的平衡。
良好的秩序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標志,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過有效地解決、防止糾紛來形成和維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在社會生活中,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這種差異在豐富社會生活內容的同時,也容易造成人們之間的沖突和混亂,如果有大量的社會沖突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社會秩序就無法形成,更談不上社會和諧。法治精神為控制無序與混亂不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規(guī)范來協(xié)調、支配和控制人們的行為;還設定了獨立的司法機構、仲裁機構,由其運用特定的法律規(guī)則解決糾紛,并且用國家強制力來作保障裁判的效力。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預防糾紛的發(fā)生。法律不是萬能的,因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體糾紛的發(fā)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們發(fā)生的概率,從而使實際發(fā)生的糾紛在總量和沖突烈變上控制在社會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內。在我國目前這樣一個社會轉型階段,各種社會矛盾激增,法律以其特有的強制力和威懾力預防和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的產生和發(fā)展,緩和矛盾,防止糾紛發(fā)生,保證社會正常有序地運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秩序保障。
(二)法治精神所要求的人權保障是和諧社會的基礎
人權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去理解,作為一種道德權利,它表達一種正當合理的要求,即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它描述一種制度安排,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選擇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機遇在有保障的基礎上進行供給;人權更是一種實有權利,是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它的實現除了依賴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還要有法律的確認和保障。
和諧社會形成的基礎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一個和諧的社會最基礎的東西就是尊重人權。社會是由不同個人、群體、階層構成的,在這個共存共生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會產生矛盾和沖突。但為了生存和發(fā)展,必須學會協(xié)調、合作和互助,這是人類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則。人類能夠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礎在于人們享有其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比如尊重人權、保障人權、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這些對每個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夠得到普遍的認同與遵守,社會通過自由、平等與競爭使人們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從而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fā)展。一個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使社會中的大多數成員成為社會的積極主體,讓每個人就能夠充分發(fā)揮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從而使整個社會具有和諧發(fā)展的生機與活力。因而,和諧社會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之上。沒有人權的普遍實現,就沒有真正的社會和諧;人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無社會的和諧。
實現充分的人權是人類法治精神長期以來追求的理想,而它作為法治精神的價值取向,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可能由理論變成實現。其中,法治對人權的實現起著重要作用。首先,法治為人權的實現提供法律依據。人權在本質上屬于國家內部管轄問題,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確認與保障,人權便無法實現。只有通過一國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在人權受到侵犯的時候,才能依法受到保護,才能依法對侵犯人權的行為予以制裁;法治規(guī)定的一套嚴格、完備、科學合理的司法救濟程序,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了明確有效的方法和途徑。其次,法治為人權的實現提供了相關的體制、機制保障。人權的實現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權的體制,必然要求有一個實現人權的運行機制,而這種體制、機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從實現人權的角度講,法治精神的作用體現在使公民的人權得到尊重與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濟,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fā)規(guī)范、調整和引導人們的自覺的行為,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重要基礎。
(三)法治精神所維護的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
在倫理學意義上,正義要求人們各得其所,滿足其合理、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經濟上,正義指一種與社會發(fā)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實現與否取決于社會制度的正義。法與正義具有不可分性,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之一在于實現正義。維護公平與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條件。人類社會是一個利益互動的社會,利益使我們人類社會既存利益有著一致性,又處處充滿著沖突。防止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就是使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之間利益矛盾的劇烈,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沒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法治是實現正義的有效方式。社會生活中正義僅僅靠個人的美德不足以維持,必須依靠法治來促進;人們的基本合理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證,也取決于法治能否得到運用。正義作為法治精神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蘊藏于法治精神的豐富內涵之中,法治只有實現全面正義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諧社會的基本形式是人與人的和諧,其核心的問題是要協(xié)調好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公平地分配社會權益,使每個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我們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主要是妥善協(xié)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一套正義的原則來指導社會適當地分配利益和負擔。法治精神在促進和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僅可以為和平地解決沖突提供規(guī)則和程序,而且可以為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規(guī)則和程序,最終使我國的社會主義成為資源分配公平,群體利益均衡,人際關系協(xié)調的和諧社會。
(四)法治精神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諧社會形成的目的
效益的基本含義從經濟學上看就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業(yè),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個有效益的社會,就是能夠以同樣的投入取得比別的社會更多的有用產品,創(chuàng)造更多財富和價值的社會,亦即自然、社會和人文資源優(yōu)化的社會。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責無旁貸地負有這樣的經濟與社會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與發(fā)展,有利于生產力的進步與提高,有利于社會資源的保護、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精神必須把效益作為法律應有的價值取向。
和諧社會形成的最原始的目標就是追求效益。和諧社會必須是物質財富相對寬裕的社會。人類社會發(fā)展歷史表明,物質財富匱乏所造成的貧困,是造成社會發(fā)展不和諧的根本原因。物質財富的生產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實現共同富裕。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在貧窮的基礎上更不會建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法治精神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第一,承認并保障個人物質利益。利益,就是人們企求滿足的一種要求、期待或愿望。追求利益是人類最一般、最基礎的心理特征和行為規(guī)律。個人的自我利益的不斷實現是提高生產力、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動機,是資源有效利用的不竭動力源泉,是人類社會不斷發(fā)展的原動力。因此,法律應承認和保護人們的自我利益,激勵人們在法定范圍內盡其所能地實現物質利益,在追逐物質利益的過程中必然產生對立和磨擦,這種對立和磨擦會造成資源的浪費甚至是巨大浪費。因此,法在承認和保護個人的物質利益的同時,還要權衡和調節(jié)各種利益沖突,以便把對立和磨擦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二,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法律賦予了人們對資源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財產所有者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財產的侵犯或奪取,就有信心和動力投入資源,創(chuàng)造和發(fā)展財富。同時,法律還為財產權的轉移提供便利和保障。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是通過權利的自由轉讓和重組實現的,如果財產權是固定不移的,資源就不能從低效益的利用轉移到高效益的利用,就不能充分地發(fā)揮其應有的價值。
現代社會資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們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較少的資源投入創(chuàng)造更多的物質財富,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和諧社會是有秩序的社會,尊重人權的社會,崇尚正義的社會,也必須是追求效益的社會,沒有效益的社會無論如何不能被認為是一個完美的社會。法律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是以有利于獲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保障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