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卓敏 ]——(2006-7-14) / 已閱20666次
4.聽取當事人陳述原則。聯(lián)邦專利法院原則上以書面審理為主。僅當訴訟參與人提出申請、或者需要舉證,或者認為有必要聽取當事人陳述時才聽取陳述。從實際的審判情況看,由于當事人的申請或案件需要,大部分案件都經歷了這個程序。
5.專利與商標局局長參與訴訟。上訴審判庭在審理案件時首先是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公共利益原則處理。此時,為了確定公共利益原則的適用,專利與商標局局長可以提出書面申明,出席聽證。此外,專利法院也可在遇到重要法律問題時,讓局長出席聽證。該程序的意義在于保障判決的一致性。
除以上原則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出發(fā),大部分無效宣告案件都是因專利侵權糾紛而起。由于受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民事法院不能受理無效宣告,所以在聯(lián)邦專利法院對無效宣告申請(受理后)做出判決之前,民事法院必須中止審理。受理無效宣告申請前必須有兩個要件需要明確:不再有針對專利權提出的異議、沒有正在進行中的針對專利權的異議程序。換句話說,專利權的異議程序要優(yōu)先于無效程序。
聯(lián)邦專利法院在受理無效宣告申請后向被申請人發(fā)出通知。申請人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做出答辯。未及時答辯的,專利法院可以在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下,依訴訟請求做出判決。而申請人訴訟請求中提及的事實問題均視為已被證實并接受。如果被申請人做出了及時的抗辯,法院才開始對具體事實問題進行審查。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審理時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如果判決專利權全部或部分無效時,無效宣告將登載于專利公告上。
針對專利與商標局決定提出的上訴,聯(lián)邦專利法院可以駁回上訴維持DPMA的決定、撤銷DPMA決定并發(fā)回DPMA重新處理或者由專利法院自行判決。具體來說,上訴審判庭以命令(Beschluss)形式對上訴案件做出決定 ,而無效庭則是以判決的形式做出決定 。
根據聯(lián)邦專利局2005年的統(tǒng)計數據,全年共受理案件4366件,其中3606件為上文中提到的上訴和起訴案件,剩余的則是處理卷宗查閱和明確費用的申請。2005年技術審判庭審結或調解案件的結案周期平均為25個月,商標審判庭為21個月 。
(三) 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濟
如果不服聯(lián)邦專利法院上訴審判庭做出的命令,則可以在該命令發(fā)出后的1個月內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提出申訴(Beschwerde) 。但是該申訴必須滿足專利法第100條或商標法第83條規(guī)定的申訴理由,或者獲得了聯(lián)邦專利法院的允許后,才可以被受理。
在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時,專利法院必須允許當事人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申訴。在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或者當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審理對形成統(tǒng)一的法院判決或實施權利來說至關重要時,聯(lián)邦最高法院必須受理申訴案件。此外,如果申訴人能夠明確的指出專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出現過嚴重的程序錯誤時(無需批準的案件),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也應當受理。如:審判庭未依法組成、訴訟參與人的合法陳述權(被聽取陳述權)被剝奪、命令理由不足等。
聯(lián)邦最高法院僅對這類案件僅做法律上的審查。審理中,當事人必須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經過審理后,聯(lián)邦法院將以“命令(Beschluss)”的形式做出決定。它可以駁回申訴請求,抑或撤銷原判決并發(fā)回聯(lián)邦專利法院重審。從2004年的統(tǒng)計數字看,通過聯(lián)邦專利法院批準的申訴案件為31件,聯(lián)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批準申訴案件為16件,受理的無需批準的申訴案件為8件。
如果不服無效審判庭做出的判決,則可以在判決公布后的一個月內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Berufung) 。與上面的情況不同,該類案件的上訴無需專利法院的批準。聯(lián)邦最高法院受理上訴后,將對案件的法律與事實問題一起進行審查。如果需要,最高法院還有權進行調查取證。由于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審判庭中沒有技術法官,所以涉及技術問題時,往往需要借助鑒定來協(xié)助審判。
二、 工業(yè)產權侵權訴訟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一審案件(除著作權糾紛案件以外 )由各個州法院(Landgericht)負責。地域管轄問題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第12、13、32條)進行確定。
專利侵權訴訟中,若涉及專利無效的問題時,當事人只能向聯(lián)邦專利法院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受理民事侵權訴訟的法院并沒有權力對專利有效與否做出判決。一旦無效宣告申請被聯(lián)邦專利法院受理,只要無效宣告的結果對侵權訴訟有實質性的影響,侵權訴訟將被中止,直至專利法院做出判決。但是無效宣告申請在沒有被聯(lián)邦專利法院受理之前,受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得質疑專利權的有效性。商標侵權糾紛如果涉及撤銷問題,一旦撤銷程序啟動,受理侵權訴訟的法院必須等待德國專利與商標局做出相關決定。
侵權訴訟由州法院進行一審之后,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向州高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作為二審的救濟手段,當事人還可以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審。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也是由相同的審判庭進行審理: 商標與外觀設計由第一民事審判庭負責;專利、實用新型、集成電圖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案件由第五民事審判庭負責。最高法院的這種分類集中審理方式確保了法院判決的一致性,也為法律實踐提供了必要的指導,有效避免了法律適用的沖突。
LL.M. 德國海德堡大學外國與國際私法及經濟法研究所。Email: iprlaws@gmail.com
我國把實用新型與發(fā)明均納入了專利法的調整范圍,而德國的專利法只調整發(fā)明專利。
有的文章把Bundessortenamt翻譯成“植物新品種局”。這種翻譯是不準確的。首先,從字面意思看,聯(lián)邦品種局的翻譯更為準確;其次,從其職能看,該局不是僅僅處理植物新品種事務。如:可交易植物品種的許可。這些職能并不都涉及植物“新品種”。
參考文獻:
伊爾茨黑伏爾( Ilzhoefer),《專利、商標與著作權法》(德)2005年第6版,慕尼黑Franz Vahlen出版社,第16頁,頁邊碼59。
載《德國專利法院信息手冊》,聯(lián)邦專利局出版與公開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4頁。
截止至2006年5月8日。下文中涉及的數據均截止于該日期。
德國民事訴訟法中臨時處分屬于臨時措施范疇。
見德國專利法第87條第1款;半導體保護法第4條第4款。
見德國專利法第79條第1款,商標法第70條第1款。
見德國專利法第84條第1款
載《德國專利法院信息手冊》(德),聯(lián)邦專利局出版與公開部2005年12月31日出版,第8頁。
這一過程即所謂的單方當事人程序。
這一過程即所謂的雙方當事人程序。見德國專利法第110條。
根據德國著作權法第104條規(guī)定,著作權糾紛的受理在原則上與普通民事案件一樣,由初級法院(Amtsgericht)受理。但如果糾紛涉及勞動與服務關系,如職務作品的,則由負責勞動及相關行政法律案件的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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