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旭強 ]——(2006-3-20) / 已閱13159次
針對特定群體的傷害行為是否亦定尋釁滋事罪
作者:郭旭強、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28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因瑣事和某食品公司的保安員發(fā)生爭執(zhí)并被打,后馮某某找到被告人魏某某等人,欲尋機報復。12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魏某某找到吳某,讓吳某電話與其父(個體經(jīng)營刀具)聯(lián)系后,魏某某找到吳某的父親購買了5把長約六七十厘米長的砍刀(因魏某某乘吳某某的車,刀一直放在吳某某車上)。當晚馮某某在一飯店請魏某某、張某、王某(在逃)、鄧某某等人吃飯,其間又將吳某某約到飯店,吃飯時一起預謀報復食品公司的保安員,確定由張某、王某、鄧某某三人乘吳某某車持刀去砍保安員,其他人坐在另一輛車上等候。當晚21時許,吳某某向飯店服務員要了一張報紙將汽車牌號擋住,之后魏某某、張某、鄧某某、王某乘坐吳某某駕駛的夏利車,其余人乘坐另一輛車前往食品公司。在離食品公司500米左右的地方,按照分工一輛車就地等候,而吳某某駕車在食品公司門口公路對面停下,魏某某、張某、鄧某某、王某分別持砍刀下車后,適逢食品公司保安員潘某某(男,18歲,山東省人)等人外出用餐返回公司先后至該公司門口,被告人王某、張某、鄧某某相繼持砍刀跑過去,王某持刀將剛走到公司門口附近的保安員潘某某從背后砍倒在地,被告人張某看到被王某砍傷的潘某某跑幾步摔倒,又持砍刀追上去往潘某某身上砍了兩刀(構(gòu)成重傷)。王某在往回跑時又砍了龔某某(該公司職工)后背一刀,雖未致傷,但造成龔的棉服被砍壞,鄧某某因被過往汽車阻擋,自稱其跑到大門口時王某、張某已砍完人向外跑,其未砍到人。之后 魏某某、張某、王某、鄧某某上了吳某某駕駛的車逃離現(xiàn)場。
二、分歧意見
在本案的案件定性上存在著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故意系為了給馮某某出氣而報復性傷害他人,從這點看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但其傷害的對象(即犯罪對象)是食品公司的保安員這個群體,而并非某個人,且犯罪地點是在食品公司大門口,其具有逞強爭霸、尋求報復的犯罪動機,因而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即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主客觀要件,擾亂了公共秩序,故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分別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理由是:本案中的幾名被告人雖是為了報復在公共場所實施了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但卻導致了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我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規(guī)定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中的“情節(jié)惡劣”是指致人輕傷以下的危害后果,如果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則應對該案的主犯和直接實施傷害行為的人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而對其余從犯則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本案的數(shù)名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故意就是為了給朋友出氣而報復性傷人,盡管其在商量具體怎么砍人時,沒有特指去砍哪一個人,但是去砍食品公司的保安員這個特定的群體卻是很明確的,并且為了實施報復砍人計劃,進行了行動準備(提前購買了砍刀)和預謀,因而其有明確的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且其實施了具體砍人行為,將被害人潘某某砍成重傷,故其行為已經(jīng)完全符合了故意傷害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認定本案被告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而非尋釁滋事罪或分別情況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必須澄清三個問題:
(一)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客觀方面行為方式之一的“隨意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都是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在司法實踐中,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除了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之外,還有以下兩點:
1、在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具有流氓的動機,并在此動機的支配下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尋釁滋事罪的動機和目的是本罪與相關犯罪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區(qū)分的關鍵。
2、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為小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行為人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即使行為人是在“尋釁”——以某種不成立的理由為借口毆打他人,在毆打他人的過程中,從行為人所采用的手段、器物、擊打的部位來看,無明顯的傷害他人健康,造成他人傷害或者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跡象;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從行為人的手段上較為明顯的反映出其具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故意。也就是說,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對象上、毆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無此隨意性。
就本案而言,案發(fā)的起因是被告人馮某某在案發(fā)的前一天因故和食品公司的保安員發(fā)生爭執(zhí)并被該公司的保安毆打,馮某某為了“出氣和報復”,才糾集了魏某某等人,商量如何去報復。也就是說,本案的幾名被告人并非無事生非、隨意滋事,而是有“正當借口的”。就被告人的主觀目的而言,也不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馮某某等為了報復他人,曾專門在一起就此事在飯店吃飯時進行商量,最終確定由張某、王某、鄧某某乘吳某某車持刀去砍保安員,其他人坐在另一輛車上等候。為了實施他們報復砍人的計劃,魏某某還特意去購買了4把砍刀,由此可見,本案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就是要去報復砍人、故意傷害,而非隨意滋事,尋求精神刺激,盡管他們商定的是去砍食品公司的“保安員”這個特定的群體,而非具體的某一個人?陀^方面,幾名被告人確實按他們預先商量的,由鄧某某、張某、王某出面,用砍刀砍傷了保安員潘某某等人,并致其重傷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quán)。由此我們從主客觀要件上來分析,不難看出本案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而非尋釁滋事。
(二)尋釁滋事過程中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應如何處理
如果說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就是隨意滋事,滿足其逞強爭霸的精神刺激,而去“隨意毆打他人”,那么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如果致人重傷、死亡,又該如何定罪?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在刑法理論上,這種情況被稱為想象競合犯,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卻觸犯了兩個罪名,此時對行為人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首先,這種情況仍為一罪,并非數(shù)罪。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通說,罪數(shù)判斷標準是犯罪構(gòu)成標準說,即確定或區(qū)分犯罪數(shù)之單復的標準,應是犯罪構(gòu)成的個數(shù),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一個犯罪構(gòu)成的為一罪,具備數(shù)個犯罪構(gòu)成的為數(shù)罪。根據(jù)犯罪構(gòu)成標準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結(jié)果的情況,因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只具備一個犯罪構(gòu)成,也就當然只應以一罪論處;其次,將這種情況以數(shù)罪論處,違反了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實際上對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進行了兩次評價,既將其評價為尋釁滋事罪,又將其評價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既然尋釁滋事罪不能包括致人重傷、死亡的結(jié)果,這種情況又不能以數(shù)罪并罰,故只能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一罪來定罪處罰。
(三)兩人以上尋釁滋事共同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應如何處理
尋釁滋事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的結(jié)論,還引起另一個問題:在兩人以上尋釁滋事共同隨意毆打他人的場合,如果發(fā)生了重傷、死亡的后果,是對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還是只對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其他人仍定尋釁滋事罪?筆者認為,這一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刑法理論上對共同犯罪范圍的爭論。對此問題,一是要具體考察行為人之間的共同故意是否包含傷害他人、殺死他人的故意內(nèi)容,二是具體考察其他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傷、死亡結(jié)果是否有因果關系,如果這兩方面的內(nèi)容都具備,就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否則,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就本案而言,因為案件的性質(zhì)就是故意傷害罪,因此就沒必要去逐一分析幾名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而只需要去考量幾名被告人是否參與和實施了此起故意傷害行為,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魏某某在此案應系主謀,日常這些人在一起時都聽魏某某的,馮某某與食品公司的保安員發(fā)生矛盾后,找魏某某出面為其做主出氣,魏不僅購置刀具,而且策劃和組織了這次報復傷人,盡管其沒有親自持刀去砍人;馮某某在此案中也應系主謀之一,為報復食品公司的保安員,馮請本案的其他幾位同案犯吃飯,并積極主張用刀砍人;張某、鄧某某參與了報復食品公司保安的策劃,并分工持刀去砍人,也具體實施了砍人的行為。但鄧某某自稱未砍到人,亦沒有證據(jù)證實鄧某某砍了人。由上,被告人魏某某、馮某某、張某、鄧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應該沒有什么異議。而被告人吳某某在本案中曾駕車與魏某某一起去買刀,又將刀放其車上,馮某某為報復食品公司保安員請人吃飯并商量如何實施報復時其始終在場,且用報紙將汽車牌號擋住,又開車將負責用刀砍人的王某等人送到現(xiàn)場,砍完人后又開車幫助這些人逃離現(xiàn)場。其行為已經(jīng)反映出吳某某明知魏某某等人要用他的車去報復砍人卻沒有予以阻止或者拒絕,仍然開車幫助他們實施了報復傷人的計劃,其行為也構(gòu)成了故意傷害罪,只不過在此起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而已。但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吳某并未參與魏某某等人預謀和實施持刀致人重傷的犯罪行為,因此其不構(gòu)成犯罪。
四、處理結(jié)果
經(jīng)審查,我院以魏某某、馮某某、張某犯故意傷害罪、鄧某某、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向順義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并依此作出了判決。另外一名被告人吳某,其行為在本起案件中不構(gòu)成犯罪,公安機關對其做了撤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