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23-12-29) / 已閱1611次
溫躍:論酒駕入刑
----醉酒的法文化之二
作者:溫 躍 (20231220)
1.如果酒駕把人撞死,判死刑我都不覺得過分。
1.1醉酒的人不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造成危害結(jié)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把刑事責任能力定義為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醉酒的人就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該負刑事責任。
1.2但是,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立法上這十三個字害慘了各路刑法學家。
1.3很多刑法學家想維護一個他們的共識:“行為時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北M管醉酒的人不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醉酒前他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喝不喝酒那時他是能夠辨認和控制的,他是有自由選擇喝酒或不喝酒的權(quán)利的,換句話說,醉酒后的行為是“原因自由行為”,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一時陷入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并在該狀態(tài)下實施了符合構(gòu)成要件的違法行為。
1.4清華大學張明楷認為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與結(jié)果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guān)系的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就能夠?qū)χM行譴責,就具有非難可能性。用人話講就是:盡管醉酒后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醉酒前他有喝不喝酒的自由選擇且當時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其喝酒行為與醉酒后的犯罪行為之間又具有因果關(guān)系,因此刑法能夠?qū)ψ砭品缸锏娜诉M行譴責,所以,醉酒的人犯罪應該負刑事責任。
1.5有的刑法學家從間接正犯說為醉酒的人應負刑事責任辯護,即間接正犯是講他人作為工具予以利用,而原因自由行為是將自己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作為工具予以利用。
1.6我認為張明楷的說法和間接正犯說都承認醉酒后的行為是無責任能力的,但他們都用醉酒前的行為的有責性推論出醉酒后的行為可譴責和應負刑事責任。
1.7對此,我的看法是:刑事責任能力是被科處刑法的一種資格。立法上對不同的犯罪主體,規(guī)定了不同的消極責任要素。
1.7.1對精神病人,立法上采取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鑒定,以確定是否具有被科處刑法的資格。即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1.7.2對未成年人,立法上采取用年齡一刀切的方式,以確定是否具有被科處刑法的資格,而不考慮其實際上是否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1.7.3對于醉酒的人,立法上直接規(guī)定其具有被科處刑法的資格,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考慮其是否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不考慮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大小。醉酒后犯罪,不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優(yōu)惠。
1.7.4因此,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是立法上的強行規(guī)定,學者們企圖用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解釋和定義未成年人和醉酒的人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是錯誤的思路。換句話說,當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定義刑事責任能力時,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為何犯搶劫罪就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犯盜竊罪是就不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法給出法理上的合理解釋。為何過了生日那天就突然具有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樣,當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定義刑事責任能力時,是無法合理解釋醉酒的人為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為從醫(yī)學上心理上看,醉酒的人不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1.7.5因此,我的觀點是:刑事責任能力不該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定義。刑事責任能力是法定的被科處刑法的資格。在這樣強制立法規(guī)定下,醉酒的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而讓醉酒的人承擔法律責任符合行為與責任同在的原則。只有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定義刑事責任能力后,才會出現(xiàn)“例外說”“意思決定行為時責任說”“相當原因行為說”“正犯行為說”“間接正犯構(gòu)造說”等等迂腐的、不必要的理論構(gòu)造。
2.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僅僅規(guī)定了醉酒的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具有被科處刑法的一種資格,而沒有規(guī)定醉酒的犯罪屬于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
2.1 本來就想殺人,喝酒壯膽,醉酒后把人給殺了,定故意殺人罪,沒有什么爭議。張三沒有殺人的想法,醉酒后把李四給殺了,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意外事件?有人可能會主張過失致人死亡,但如果張三沒有強奸李四的故意,醉酒后把李四給強奸了,是否能定強奸罪?強奸罪是故意犯罪,沒有過失強奸罪。如果事前沒有犯罪故意,醉酒后的犯罪都定過失犯罪,那么張三醉酒后強奸李四不能定強奸罪,只能作為意外事件處理了,這顯然是荒唐的。
2.2 張三沒有開車撞死人的想法,醉酒后駕車撞死了人,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由此可見,醉酒后開車撞死人是過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但如果撞死人后又一腳油門開車逃逸并再次撞死幾個人,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是故意犯罪而不是過失犯罪。問題是撞死人后一腳油門逃逸時,仍然是處于醉酒狀態(tài),換句話說,在醉酒狀態(tài)下犯罪究竟是定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飄忽不定的,張明楷就認為醉駕的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而不是過失犯罪。我國《刑法》第十八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比绾呜撔淌仑熑危吭撠撌裁礃拥男淌仑熑?故意還是過失?立法機關(guān)笑而不語,讓人猜猜猜。
2.3 我認為醉酒犯罪應該一律作為故意犯罪處理,事先沒有殺人故意,醉酒后持刀把人殺了,與醉酒后駕車把人撞死,沒有實質(zhì)性區(qū)別,只是殺人工具不同,都是故意殺人行為。因此,我認為酒駕撞死人應該定故意殺人罪,而不是定交通肇事罪。酒駕撞死人的故意內(nèi)容是“放任”,間接故意。如果酒駕撞死多人并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醉酒的人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我不覺得過分。正如一個醉酒的人拿刀到廣場上砍死幾個群眾,被以故意殺人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我覺得可以接受判決結(jié)果。
3. 如果酒駕(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超過150毫克、甚至超過180毫克,不考慮其他情節(jié),甚至不讓酒駕者下車走一段直線,就判實刑不得緩刑),并影響子女升學、參軍、報考公務員等,我覺得過了,屬于惡法。
4. 酒駕如果僅僅是一種危險狀態(tài),并未造成損害后果,應該從嚴控制不得輕易入刑。刑法中危險犯或行為犯入罪應該設(shè)置較高門檻,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每年30萬人的酒駕入罪足以說明是惡法。
5. 闖紅燈也會造成危險狀態(tài),而且闖紅燈造成的危險狀態(tài)一點不比酒駕輕。如果酒駕入刑,闖紅燈是否也該入刑?反道駕駛機動車也會造成危險狀態(tài),反道駕駛機動車也一起入刑吧?開車打電話和聊天都會分神,影響駕駛員的注意力,造成公共交通的危險狀態(tài),酒駕能夠入刑,開車打電話和聊天也一起入刑吧?!另外,車輪胎嚴重超過使用壽命上高速(比如,行駛15萬公里以上不更換),會造成公共交通危險狀態(tài),也一起入刑吧。
6. 當人們主張酒駕入刑時,頭腦中涌現(xiàn)的是酒駕撞死人的慘狀,把自己想象成受害人,義憤填膺地要追究酒駕駕駛?cè)说男淌仑熑。殊不知如果站在駕駛?cè)说慕嵌龋绻丛斐蓳p害的:酒駕入刑、闖紅燈入刑、反道入刑、駕車打電話、聊天入刑、車輛保養(yǎng)不好入刑等等入刑,今后誰還敢開車?買個車不如直接去坐牢了。再說,我國監(jiān)獄因此將會人滿為患,大量司法資源都被交管部門占用了。
7. 最后,再強調(diào)一下,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危險犯不是不能入刑,應該從嚴控制。具體到酒駕入刑問題上,個人酒精耐受度不一樣,我認為有關(guān)部門應該讓科研部門對黃種人酒精耐受度進行抽樣實驗,得出一個科學的酒駕入罪的酒精含量數(shù)值,超出這個數(shù)值應該嚴重影響駕駛?cè)说呐袛嗔涂刂屏Γ唧w表現(xiàn)為不能夠走直線等指標。千萬不要出現(xiàn)吃一碗酒釀或喝一杯啤酒就入刑的荒謬刑事處罰。
8. 這不是鼓勵人們?nèi)ズ染,而是讓公?quán)力不要輕易給民眾定罪,給一個人定罪,傷害一個家庭。公權(quán)力慈悲為懷才能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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