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粟多海 ]——(2006-1-16) / 已閱31368次
○7謝伯高《本案鄉(xiāng)黨委和被告人葉傳喜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林業(yè)庭《林業(yè)審判信息》2001年第五期。
○8林安華、袁勇《該案村民委員會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是否構成犯罪》,《湖南林業(yè)》2002年第六期20頁。
○9張海峰《村民小組濫伐林木單位犯罪的主體》,《湖南林業(yè)》2003年第九期15頁。
○10○11《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區(qū)調查設計技術規(guī)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條。
○13○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五條,2000年12月11日。
○14○16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伐、濫伐林木與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規(guī)定》,2002年9月25日。
○15○18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法(研)發(fā)(1991)31號附立木材積的計算和幼樹的概念及數量計算。
○19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在查處盜伐、濫伐林木案件中測量立木蓄積有關問題的復函》,2001年3月21日。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5條二、四款,第346條。
○21向延建《談如何界定盜伐和濫伐林木罪》,《湖南林業(yè)》2002年第九期17頁。
○22楊添川《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該如何認定》,《湖南林業(yè)》2002年第五期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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