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楠 ]——(2005-12-7) / 已閱32713次
再談刑訊逼供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張楠
【摘要】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了專門的罪名,刑事訴訟法也列有專條禁止刑訊逼供,但是,此類案件仍然是層出不窮。本文從刑訊的產(chǎn)生根源,它的弊端,以及其真正含義談了作者的一些不成熟的見解。希望大家從理論方面能夠對刑訊有一個新的了解。
【關鍵詞】刑訊逼供 證據(jù) 刑事訴訟 刑罰 無罪推定 罪刑相適應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1 該行為嚴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為此,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了專門的罪名,刑事訴訟法也列有專條禁止刑訊逼供,但是,此類案件仍然是層出不窮。近年來學者們也對這一問題做過深入的分析,但大多都是從制度和歷史的角度來分析著個問題。下面筆者從學理的角度來提一點個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刑訊并不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產(chǎn)物,在野蠻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驗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訊的雛形。古老野蠻法的刑訊產(chǎn)生的根源是將人致于烈火中交給神來裁判。而幾千年后的今天的刑訊已經(jīng)有了自己新的意義,其產(chǎn)生的根源也發(fā)生了變化。
那么當代刑訊到底根源是什么?筆者想以刑訊本身為基點的推理方法向大家揭開其真正的面紗。
前面提到了刑訊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訴訟中被稱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屬于證據(jù)的一種。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證據(jù)。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正是因為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不能重現(xiàn),所以其他證據(jù)的獲得具有很大的困難,激發(fā)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訊來獲得證明力強的口供。司法機關要口供就是要證據(jù),這里我們推出了第二層的概念——證據(jù)。
證據(jù)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它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刑事案件是已經(jīng)發(fā)生而且不可能重現(xiàn)的客觀事實,司法工作人員查明案情,證實犯罪的唯一途徑,就是充分,全面地收集與案情有關的證據(jù),賓運用證據(jù),經(jīng)過正確的推理,判斷,查明案件的情況,發(fā)現(xiàn)案件的事實真相。離開了證據(jù),要想查明案情,證實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機關要費勁力氣來獲得證據(jù)。不僅如此,證據(jù)還是進行刑事訴訟的依據(jù),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運用證據(jù)的過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個過程中,沒有了證據(jù)就無法進行下去。這里我們有從證據(jù)引出了第三層的概念——刑事訴訟。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概念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2從定義中我們就能看出,實際上刑事訴訟的是將犯罪與刑事責任想連接的紐帶,只有通過通過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才能是國家實現(xiàn)刑罰權,能使一個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刑罰處罰,使無罪的公民的權利得到保護。這里提到了犯罪與刑罰便是我們要的第四層概念,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一般情況下,犯罪是與刑罰是對立的統(tǒng)一,兩者的對立主要表現(xiàn)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為,而刑罰是保護法益的手段,刑罰是對付犯罪的工具。其統(tǒng)一表現(xiàn)在:刑罰與犯罪都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xiàn)象,二者相互依存,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沒有刑罰也就沒有了犯罪!3但是刑罰的真正目的不是懲治罪犯,而是保護法益,預防犯罪,所以刑罰的強度和犯罪的下場應該更注重對他人的效果,既預防他人犯罪。而刑罰對于他人的影響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別人因為犯罪的行為受到了身體的痛苦,而這種貝卡利亞所稱的易感觸的力量○4更能在人們心中流下印象,促使人們在自己行為之前回考慮到自己行為要承受的身體痛苦,從而使其重新考慮自己的決定,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與刑罰之間有存在這刑事訴訟的一個過程,如果推遲刑罰會得到使犯罪與刑罰兩個概念分離開來的結果。推遲刑罰盡管也能給人懲罰犯罪的印象,但是,他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刑罰,倒象是表演。因此,刑罰的及時性是比較有益的:犯罪與刑罰之間相隔的時間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的聯(lián)系就越突出,越持續(xù),因此,人們可以很自然的將犯罪當作起因,將刑罰當作必然的結果。所以為了實現(xiàn)刑法的終極目的,刑罰的及時性是必要的。這便是我們看到的第五層概念。
經(jīng)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樣的一條推理線索:刑訊——證據(jù)——刑事訴訟——犯罪與刑罰——刑罰的及時性。從而得出了刑訊產(chǎn)生的根源是刑罰的必要性。
從上面的推理來看,我們不僅能夠得到刑訊產(chǎn)生的根源,而且,我們也能夠通過這條線路找到它理論上的弊端及錯誤所在。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首先,我們從刑訊這個概念出發(fā),對于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舉證工作是有他們來完成,所以證據(jù)的取得具有職務性,加之案件本身并不和辦案人員有直接的關系,有時候難免出現(xiàn)一些玩忽職守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只將工作的中心放在結論上,而忽略了案件的客觀真實性。但是這一點講的是人的主觀性還不至于從理論上來否認刑訊。那么我們來看第二個概念,證據(jù),行刑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證明力強的口供來證明案件事實,但由刑訊所得到的口供存在極大的可能不能真正的反映案件事實,而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實,所以通過刑訊獲得的口供證據(jù)與證據(jù)的一個本質(zhì)特征不相符合,那就是證據(jù)的客觀性。此外,從證據(jù)的證明對象上來看:可以分為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從他證明的實體法事實來看,我們要分情況來討論,如果刑訊口供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作出的,那他就可以證明其實體法事實,如果不是犯罪分子作出的,而是被刑訊逼供的無辜者,那它理所當然的不能證明其實體法事實。從程序法事實來看,刑訊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所以更談不上能夠證明其程序法事實。綜合上面的兩個方面,從證明對象上講,刑訊是錯誤的。呈上所述,我們從刑訊發(fā)生根源的第二層概念中徹底的否認了它。
談到了他的弊端,其實,從其他的角度也有很多,下面讓我們來討論一下。
1 刑訊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
在法院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認為是有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內(nèi)容,但是刑訊逼供的前提正是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所以采取刑訊,是因為他們沒有如實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必須采取一定的肉刑讓他們所謂的“準罪犯”認罪伏法。
2 刑訊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在上面一點中我們提到的刑訊的前提是有罪推定,所以因為是有罪的,我們就要對這種“準罪犯”實行一定的懲罰,而在被刑訊人招供,法院依法判決后,他還要承擔來自犯罪本身的懲罰。對一個真正的罪犯來說,這樣的話,自己所承受的懲罰是兩份懲罰,既刑訊的肉刑加上刑罰。但自己本應承擔的只是判決后的刑事責任。而對于一個無辜者在刑訊中,無論招不招供,他所承受的懲罰都是莫須有的,自己不應承擔的。所以,刑訊所帶來的懲罰總是大于被刑訊人該受到的懲罰。這是與罪刑相適應原則沖突的 。
3 刑訊的訴訟弊端
刑訊從一個側面限制了其他正確取證手段的運用。證據(jù)的種類很多,因為我們只重視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視了其他證據(jù)的取得,久而久之回產(chǎn)生對口供的依賴,限制了其他證據(jù)的運用,使我國的司法偵查手段特別是證據(jù)的取得變的單一落后。不僅僅是在偵查中,它也反映在審判中法官對口供的過分依賴。我國刑法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要承擔刑事責任。正是因為法官的過分依賴口供證據(jù),才會使偵查人員鋌而走險運用刑訊來獲得法官所需要的口供!5
以上我們分別討論了刑訊產(chǎn)生的根源,以及刑訊的錯誤與弊端,下面我們看看刑訊的真正含義是什么。
刑訊者的初衷是為了了解案件事實,獲得直接證據(jù)。但事實上,犯罪是一個客觀存在體,它不會因為刑訊的發(fā)生而改變,刑訊能夠改變的只是接受刑罰的主體而已。對于一個無辜者被刑訊逼供的認罪伏法,它對社會,法律毫無正面意義,因為在法律上,實施犯罪的主體并沒有得到懲罰,案件事實并沒有得到證實。
從犯罪人本身來看,對于刑訊他們較之無辜者更具有優(yōu)勢。貝卡利亞說過,對于大部分人來說,都缺乏實施重大犯罪所必須的氣魄,就象缺乏表現(xiàn)偉大美德所必須的氣魄一樣!6所以,從主觀上講,犯罪人更經(jīng)的起痛苦的考驗,對他們來說在刑訊中撐一撐就有可能無罪釋放,逃脫應有的懲罰,而即使撐不住也只是罪有應得而已。而對于無辜者來說,正好相反,人本身是一種趨利避害的動物。我們的意志的一切活動永遠是同作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強度相對應的,而且每個人的感覺是有限的。○7而刑訊痛苦的影響可以增加到下面的地步:它占據(jù)了人的整個感覺,給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選擇眼前擺脫懲罰,而擺脫的最短的方法就是招供。這時就產(chǎn)生了一個奇怪的后果:無辜者處于了比罪犯更壞的境地。這種方法能保證強壯的罪犯獲得釋放,并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受罰,無辜者只有倒霉,而反倒是罪犯能占到便宜。造成這種狀況的便是刑訊的真正含義:刑訊是考驗人忍耐力的工具,而不是得到犯罪事實的手段。了解刑訊的真正含義對于解決刑訊這個問題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筆者在文章談到了刑訊發(fā)生的根源,刑訊的弊端及刑訊的真正含義。這些都是理論上的討論,真正在實踐中怎樣的徹底根除這棵毒樹之果○8,還是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實踐中具體的運用制度和法律來解決,什么事情都是說的容易做著難。所以,對于刑訊問題的解決,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過是在人為,我相信只要我們努力的進行法制,嚴格的按制度程序辦事,那真正司法公正的一天已經(jīng)離我們不遠。
【參考文獻】
○1華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系 張翔 《關于刑訊逼供原因的幾點思考》
○2陳光中 徐靜村主編 《刑事訴訟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修訂二版〕
○3張明楷主編 《刑法學》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4貝卡里亞〔意〕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 第二章
○5熊小松 《論沉默權與刑訊逼供》廣西社會科學 2003年第12期
○6貝卡里亞〔意〕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 第十三章
○7貝卡里亞〔意〕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 第十二章
○8楊宇冠 《毒樹之果—理論在美國的應用》 法制窗口 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