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駱洪彬 ]——(2005-11-14) / 已閱43765次
法院文化建設的理性思考
駱洪彬(安徽省郎溪縣法院研究室)
內容提要:
本文從文化語義的解讀入手,界定法院文化的概念、內涵,進而分析其結構,在此基礎上,針對理論及實務界按照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描述法院文化功能之不足,對法院文化獨特功能進行了初步闡述,并通過功能評判,揭示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選擇方向,對目前法院文化建設提出相應的對策。
全文11660余字。
在推進“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的實踐中,法院文化這一社會現(xiàn)象引起實踐者前所未有的注意。建設先進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體素質,促進公正與效率的實現(xiàn),逐漸成為各級法院的共識,由此一股“文化興院”熱潮正在全國各地法院悄然興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一些法院沒有真正理解法院文化的內涵、功能,或者忽視法院文化所依存的基礎以及周圍環(huán)境對文化的影響,因而暴露出把法院文化簡單化、花瓶化、功利化的傾向。為此,筆者不揣疏漏,從文化語義溯源入手,分析法院文化的結構、內涵,探討法院文化的功能,進而提出法院文化建設路徑選擇以及法院文化理性培育的初步思考,以期對法院文化建設有所裨益。
一、語義解讀:法院文化的豐富內涵
研究法院文化,必須首先界定“文化”之概念,探究“文化”之內涵,方能解讀法院文化之豐富內涵。
(一)“文化”語義、淵源及概念
“文化”一詞很早就見諸于中國古籍,《易經(jīng)》:“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①;漢人劉向《說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興,謂不服也,文化不該,然后加誅”②;晉人束皙:“文化內輯,武功外悠”;南齊王融《曲水詩序》:“設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遠!憋@然,這些典籍中的“文化”一詞與如今用作詞語后綴或前綴以及現(xiàn)實生活中使用的所謂“文化”之意相去甚遠,也與學術研究中的“文化”之意大相徑庭,它更強調的是“文治教化”,以與“武功”和“加誅”相對。在我國《辭源》中,對“文化”的解釋即為“文治教化”。
現(xiàn)代意義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西文“culture”,從詞源學的角度考察, “culture”一詞最早來源于拉丁文“colere”,在中古英語中常有“耕耘”和“掘種土地”的意思,并進而引申為“為增進某種東西的質量所作的廣泛的努力”③。正是基于這種涵義,“文化”一詞在十七世紀開始被用來隱喻人類的發(fā)展,從而為其進入學術研究的視野創(chuàng)造了語義學上的可能。1871年,享有“人類學之父”美譽的英國學者泰勒對“文化”做出如此定義:“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講,是一復合整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習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習慣”④。自此之后的一個多世紀,人們對“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對其定義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眾說紛紜⑤。我國的《辭!穼Α拔幕钡亩x是:“從廣義上說,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chuàng)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上說,指社會意識形態(tài),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
以上所述,關于“文化”的概念,至今仍未有一個令各家所接受的“通說”。但考量眾多“文化”概念的定義,至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即“文化”包含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筆者認為,“文化”是一種亙古綿久的社會現(xiàn)象,是一個蘊含豐富內涵的綜合體。為了論述的便利,筆者于此也對“文化”定義作一妄斷,筆者認為:“文化是具有一定社會學意義的一個人的群體,在一定時期、一定區(qū)域所形成的,為這個群體所特有,并被共同接受或認可的道德觀念、價值理念、思維模式、行為規(guī)范以及承載這些精神產(chǎn)物的物質器物的總和”。簡而言之,“文化”就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觀念、價值理念、思維模式、行為規(guī)范及其外在的物質表現(xiàn)的總和。
(二)我國法院文化的發(fā)展及其概念
從歷史上看,我國從來沒有出現(xiàn)過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無從談起,F(xiàn)代意義的法院雛形出現(xiàn)在民國時期⑥,由于戰(zhàn)爭的影響并未形成現(xiàn)代意義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計劃經(jīng)濟和政治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因素,現(xiàn)代意義上的司法體系終未建立,真正意義的法院也似“空中樓閣”。改革開放后,隨著民主法治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為時代的主題,尤其是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歸其獨立審判的應然職能,并得以迅速發(fā)展和完善。直至此時,作為根植中國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方漸顯端倪,特別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乃至黨的十六大提出“大力發(fā)展社會主義文化”,將人們對文化的認識和注意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國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發(fā)展。
按照上述對“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定義,法院文化就是以審判為職業(yè)的一群人,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所形成的、具有鮮明審判色彩的道德觀念、價值理念、思維模式、行為規(guī)范以及承載這些精神產(chǎn)物的物質載體的總和。
(三)法院文化的構成要素
依文化學理論,文化一般由三個要素構成,即物質要素,行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別表達文化的物質實體,行為方式和精神觀念三個層面。法院文化亦不例外,概由此三種要素構成。
1、法院文化的物質要素。
法院文化的物質要素是以實物形態(tài)顯露于外,能被人們直觀感受,并能反映審判活動特點的物質實體,包括法院整體環(huán)境、審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裝備、人員服飾儀表、生活娛樂設施以及裁判文書風格等。這些客觀的物質實體凝聚審判工作特點,形象地表達審判理念的實質。
2、法院文化的行為要素。
法院文化的行為要素是法官及其輔助人員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理念、管理理念、群體精神以及思維模式等意識在行為上的具體表現(xiàn),包括審判行為、社交行為、內部管理行為、宣傳教育行為以及思維模式等生活、職業(yè)行為規(guī)范。行為是心理的外在表現(xiàn),這些行為方式是法院文化本質精神的折射。
3、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
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審判、管理、教育等活動中形成的獨具法院特征的意識和價值觀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理念、管理理念、群體精神等意識形態(tài),這種意識形態(tài)反映了法院群體的共同認識和追求,決定法院文化的本質。
由此筆者認為,法院文化猶如三個同心圓,外層圓是物質文化,是人們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礎;中層圓是行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質外張的具體表現(xiàn),也是人們評判的重點,因而是關鍵;深層圓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質,不僅體現(xiàn)現(xiàn)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導法院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實質與方向。無論物質文化,還是行為文化都是以其為基礎而發(fā)散出來的外在表現(xiàn),因而處于核心和靈魂地位,也是法院文化建設的重點和最高境界。
(四)法院文化的主要內容
從比較的角度審視法院文化,之于其他文化的顯著區(qū)別就在于法院文化具有鮮明的審判色彩,其以法官群體共同的道德觀念、價值理念、思維模式、行為規(guī)范及與之相關的物質載體無不印上審判的印記,或者說,一切關乎審判---這個法院獨有的活動中所形成的本質精神及表達這種精神的物質器物都是法院文化的當然內容。
循著這個思路,筆者試對法院文化的主要內容作如下概括:
1、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
公平正義是司法活動的永恒主題,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更是社會公眾追求的理想和對司法活動的期望。因此,對于法院文化的主體、行使正義的法官來說,公平正義已然是最基本的、現(xiàn)實的道德要求,或者說是法官的本能良知。只有這樣,法官才能獲得崇高的權威和信任,才是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應有的、正常的、健康的社會現(xiàn)象,實現(xiàn)如英國丹寧勛爵所說:“如果我們必須相信某些人的話,那就讓我們相信法官吧”⑦。
2、法律至上的價值理念。
依法辦事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至上應當而且必須成為社會正義守衛(wèi)者的基本價值取向。具體地說,法院群體中的法官應當以法律的價值標準、用法律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矛盾糾紛,惟有如此,方能使法官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的裁判主體,還社會一個公正的、合乎法治規(guī)則的秩序,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體現(xiàn)法律的價值。
3、超然中立的思維模式。
從本質上說,審判權是一種判斷權,是基于法律的標尺,對矛盾、糾紛的雙方進行度量,從而作出合乎法律的評判。作為一種評斷雙方是非的權力,其基本要求就是中立、超然。因此現(xiàn)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的思維是法律思維,就是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為根本,如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別的上司”⑧這樣一種超然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思維模式進行思維,而不受來自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擾、影響。當然超然不是漠然,中立也不是中庸,而是立于法律基石之上的超然中立。
4、廉潔高效的行為規(guī)范。
西方有句法諺,“正義如果有聲音的話,裁判才是正義的聲音”。在由人治向法治推進的轉型時期,社會公眾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公正,另一方面,囿于個體或集團的利益又想方設法干擾阻撓公正,這就使得法院群體成員始終存在被腐蝕的可能,因此,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法院群體成員的廉潔;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遲到的正義即是非正義,人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保護,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制止,難以談得上社會公正,因此效率原本就是社會正義的題中之義。
5、莊重莊嚴的物質載體。
法院文化中的物質載體,是司法理念的一種外在的物質表現(xiàn),是社會公眾可以直接通過感官感受的具體實物,其所表達的意義或象征應能凸顯國家審判機關的莊重、莊嚴與神圣,體現(xiàn)法院審判的權威性、獨立性和便民性。這不僅是維護法院審判權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衛(wèi)法律尊嚴之必需。
綜上所述,法院文化與其他文化一樣,是一種較為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蘊含“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潔、高效等豐富的內容。
二、功能評判:法院文化的現(xiàn)實作用
功能即作用。我們研究文化,正是為了探究文化對人類社會及個人發(fā)展所具有的效能和作用。
(一)一般文化的共性功能
按照文化學理論,學界一般將文化的功能歸納為導向、凝聚、激勵、約束、輻射五個方面的功能。
1、導向功能。
文化體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體自身系統(tǒng)的價值和規(guī)范標準,必然對群體中的成員產(chǎn)生一種強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個成員,從而形成一種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成員接受共同的精神認知;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價值的需求,而對自我價值的評價和衡量也必然趨同于共同的認知,導致成員以共同的認知為參照,自覺不自覺地調整自己的言行舉止乃至整個精神世界,以與群體保持一致。
2、凝聚功能。
文化通過共同的意志,以習慣、知覺、信念、動機、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來溝通內部成員的思想,使成員產(chǎn)生目標、準則和觀念的認同感;同時,來自外部的壓力和競爭也使成員產(chǎn)生對群體的依賴,促使成員作出凝聚在群體之中的應然選擇,增強群體成員對群體的歸屬感、依賴感,這種歸屬感和依賴感正是“主人翁”意識的基礎,有利于增強群體的統(tǒng)一和團結,進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
3、激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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