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德利 ]——(2005-11-13) / 已閱33578次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 2005)陜刑一終字第23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渭南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力,男,16歲,1988年4月8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馬一村七組。系石槽鄉(xiāng)初中學(xué)生。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元月14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雪蓮,系被告人王力之母。
指定辯護人張菊艷,陜西同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波,男,19歲,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三組。2000年3月24日因綁架被勞教三年。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軍平,男,18歲,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三組。200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白濤,男,16歲,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蘇胡村一組。200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馬衛(wèi)國,男,20歲,1984年8月21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馬一村四組。200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潘立強,男,19歲,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潘家村七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秦波,男,20歲,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秦家村一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含,男,16歲,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石槽村六組。大荔少林武校學(xué)生。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秦飛,男,17歲,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秦家村二組。石槽鄉(xiāng)初中學(xué)生。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秦雄,男,16歲,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石槽村一組。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秦旦旦,男,19歲,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秦家村一組。2003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陽 ,男,18歲,1986年6月6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石槽村四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紅亮,男,17歲,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二組。2004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原審被告人王雷,男,18歲,1986年6月6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石槽村四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原審被告人潘磊,男,18歲,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陜西省大荔縣,漢族,住大荔縣石槽鄉(xiāng)潘家村五組。石槽初中學(xué)生。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潘立強、秦波、馬衛(wèi)國、劉含、潘磊、秦雄、秦飛、秦旦旦、王力、李紅亮、王陽、王雷犯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一案,于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4)渭中法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蓮不服提出上訴,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和當(dāng)事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0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伙同李偉彪(在逃),攜帶鋼管等工具,竄至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四川婦女蒲某某租住房內(nèi),采取威脅手段,搶劫現(xiàn)金1500元。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又分別對蒲某某實施了強奸。自2003年3月至10月間,以被告人王波為主預(yù)謀、糾集被告人李軍平、白濤、潘立強、秦波、馬衛(wèi)國、劉含、潘磊、秦雄、秦飛、秦旦旦、王力、李紅亮、王陽、王雷等人,先后分別結(jié)伙在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王波家中、潘家村麥場、石槽村一組秦峰家、二組麥場、五組潘磊家、成王村村南地里 、成王村三組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大荔縣石槽初中附近一土坑、蒲城運通招待所203房、大荔縣陜棉十三廠東邊水渠上等地,通過入室、哄騙、威脅、廝拉等方法,將被害人蒲某某、張某、成雪某、梁某、朱曉某、王某、成宛某、李燕某、魏麗某、李靜某等人挾持至上述地方,對各被害人采取用刀威逼、打耳光、語言威脅等暴力手段,將上述各被害人分別多次輪奸、強奸。其中,王波強奸作案9人14起,參與輪奸4人5起(1人未遂);李軍平強奸作案3人3起,參與輪奸1人;白濤輪奸1人;馬衛(wèi)國強奸作案2人2起,輪奸1人;潘立強輪奸作案3人4起;秦波輪奸作案3人4起;劉含強奸作案3人3起,其中強奸幼女1人,參與輪奸1人(未遂);秦雄輪奸1人;王力、秦旦旦、王陽、秦飛輪奸1人;李紅亮強奸1人;王雷參與輪奸1人,未遂;潘磊強奸作案2人2起,均未遂。另查,2003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馬衛(wèi)國伙同孫喜良、睦大勇(均另案),攜帶作案工具,竄至大荔縣城關(guān)鎮(zhèn)紅星預(yù)制廠,盜走王小倉“速易達”125摩托車一輛,價值2870元。又竄至石槽鄉(xiāng)九龍村盜走李自強“宗申”125摩托車一輛,價值3485元。在銷贓途中被合陽縣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秦波、潘立強歸案后均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李軍平、白濤歸案后均主動交待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撐握的其他犯罪事實。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馬衛(wèi)國、潘立強、秦波、劉含、秦雄、秦旦旦、王力、王陽、秦飛、李紅亮、王雷、潘磊,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馬衛(wèi)國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又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波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均有嚴重情形,又系主犯,應(yīng)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懲處,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其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軍平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均有嚴重情形,應(yīng)依法懲處,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系從犯,且作案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依法對其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分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白濤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均有嚴重情形,應(yīng)依法懲處,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系從犯,作案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馬衛(wèi)國強奸犯罪,有嚴重情形,但系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并與其盜竊犯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潘立強、秦波強奸犯罪,均有嚴重情形,應(yīng)依法懲處。但系從犯,且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并有立功表現(xiàn),應(yīng)依法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劉含強奸犯罪,雖有嚴重情形,但系從犯,且犯罪未遂,作案時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秦雄、秦旦旦、王力、王陽、秦飛強奸犯罪均有嚴重情形,但均系從犯,且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對各被告人減 輕處罰。被告人李紅亮強奸犯罪,系從犯,又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雷、潘磊強奸犯罪均未遂,系從犯,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分別予以減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紅亮、王雷、潘磊符合緩刑條件,可依法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三款(一)、(二)、(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一)項、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七條一、三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處王波犯強奸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搶劫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3000元;李軍平犯強奸罪,有期徒刑十年。犯搶劫罪,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3000元;白濤犯強奸罪,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馬衛(wèi)國犯強奸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犯盜竊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7000元;以強奸罪判處潘立強、秦波有期徒刑八年,劉含有期徒刑七年,王力、秦飛有期徒刑六年,秦雄、秦旦旦有期徒刑五年,王陽有期徒刑四年,李紅亮、王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潘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蓮上訴提出,王力在犯罪中沒有暴力行為,且只有一次強奸行為被判處6年徒刑,一審處刑過重,請求對王力從輕判處。王力指定辯護人辯稱,王力作案中暴力行為較輕,犯罪時系未成年人,認罪態(tài)度好,請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力犯強奸罪、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潘立強、秦波、馬衛(wèi)國、劉含、潘磊、秦雄、秦飛、秦旦旦、李紅亮、王陽、王雷等人犯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的事實是清楚、正確的,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蒲某某、張某、成雪某、梁某、朱曉某、王某、成宛某、李燕某、魏麗某、李靜某陳述,自2003年3月至10月間,以王波為主,和李軍平、白濤、潘立強、秦波、馬衛(wèi)國、劉含、潘磊、秦雄、秦飛、秦旦旦、王力、李紅亮、王陽、王雷等人,先后分別結(jié)伙在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王波家中、潘家村麥場、石槽村一組秦峰家、二組麥場、五組潘磊家、成王村村南地里、成王村三組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大荔縣石槽初中附近一土坑、蒲城運通招待所203房、大荔縣陜棉十三廠東邊水渠上等地,對她們采取用刀威逼、打耳光、語言威脅等暴力手段,將她們分別多次輪奸、強奸。
2、被害人蒲某某陳述,10月20日晚11時許,有人敲門,進來三個男人,一個拿兩節(jié)棍,一個拿刀子,威逼自己,又威脅弄死孩子、點被子、燒房子,三個人將自己輪奸,又逼自己拿錢,被搶走1600元現(xiàn)金。其中一人是前兩天和村上李友良一起來找她丈夫要工錢的人(李軍平,系李友良侄子。)
3、證人黨友和、李改良證明,2003年10月21日凌晨1時許,租住九龍村的四川婦女蒲某某找到黨友和,讓黨領(lǐng)至李改良處(蒲丈夫之朋友),稱被三個男人搶劫、輪奸。李改良即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大荔縣石槽鄉(xiāng)九龍村6組蒲某某租住房內(nèi)。房內(nèi)地面有煙頭若干、衛(wèi)生紙4節(jié),F(xiàn)場提取了煙頭、衛(wèi)生紙及床單一塊,F(xiàn)場照片經(jīng)各被告人辨認,確認系作案現(xiàn)場。
5、物證鑒定結(jié)論證明,2003年10月22日,大荔縣公安局送檢的蒲某某家床單殘片、衛(wèi)生紙上,均檢出精斑物質(zhì)。
6、被告人李軍平、王波、白濤均供述,2003年10月20日晚,由李軍平提出,前一晚他和其二叔到一四川女人處要過工錢,可到這四川女人處弄錢。三人伙同李偉彪到四川人租住房,李偉彪未進房,他三人進房后,持鋼管、刀子等威脅,并嚇唬說要點房子、埋小孩,李軍平首先將女的強奸,王波、白濤先后也將女的奸淫。又威逼要錢,搶走該婦女1500元,李軍平得700元,王波得800元。第二天他3人到蒲城縣一旅社,王波領(lǐng)一女的睡覺被旅社老板發(fā)現(xiàn)。后公安人員來將李軍平、白濤抓獲,王波逃走。
7、證人馬榮、王玲證明,潘磊和劉含把張某拉到麥場里,聽見張喊“救命”,后張哭著說潘磊和劉含將她強奸了。
8、證人睦紅利、成艷潔證明,2003年的夏天一晚,她們和成雪某在麥場碰見秦飛、劉含、秦雄等六個男娃,睦紅利回家后,幾個男娃拉成雪某,成就跑了,自己等了一個小時不見人,到紅利家也沒找到,回家又等了一個多小時,成雪某才回來的。
9、證人睦陜杰證明,2003年9月12日,李軍平將成婉某拉走,王波當(dāng)著他的面將成雪某強奸,成反抗明顯。
10、證人王經(jīng)博證明,2003年后半年一晚,在石槽鄉(xiāng)秦家村碰見員大朋、黨彥國,一會員盛峰又帶的王波過來,后自己騎車將員大朋、黨彥國送到石龍村西邊橋洞處,員大朋說員盛峰和王波叫了個女的,讓他倆到那去。
11、犯罪嫌疑人員大朋供述,2003年后半年一晚,他伙同員盛峰強奸了一個女孩,盛峰說女娃是王波叫的。
12、證人李水才、常金女證明,他們夫婦經(jīng)營運通招待所,10月21日晚23時許,常金女領(lǐng)一女旅客上廁所,門鎖住了,李水才將門弄開,里邊一個女的,兩個男的,其中王波(后知名字)一絲不掛,雙方爭吵,后廁所里的女的告訴他們,這伙人有刀有槍,自己是被害者,后李水才打了“110”,公安人員來后王波逃跑,將女的和另兩個人帶走。
13、失主王小倉、李自強陳述,2003年11月8日凌晨和11月初一晚,各丟失一輛蘭色“速易達”125型摩托車和一輛紅色“宗申”125型摩托車。
14、價格鑒定結(jié) 論證明,被盜“速易達”125摩托車價值2870元,“宗申”125摩托車價值3485元,共計價值6355元。
15、現(xiàn)場指認筆錄載明,被告人王波等人對大荔縣石槽鄉(xiāng)潘家村麥場、石槽村一組秦峰家、二組麥場、五組潘磊家、成王村村南地里、大荔縣石槽初中附近一土坑等作案地點進行了指認,確認系強奸作案地點,并與被害人陳述的被強奸地點相一致。
16、上訴人王力、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潘立強、秦波、馬衛(wèi)國、劉含、潘磊、秦雄、秦飛、秦旦旦、王力、李紅亮、王陽、王雷等人,對強奸犯罪的事實均供認不諱,不僅與被害人陳述相吻合,且能與證人證言相印證。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原審法院公開開庭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有效,內(nèi)容確實、充分,本院審理后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力、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馬衛(wèi)國、潘立強、秦波、劉含、秦雄、秦旦旦、王陽、秦飛、李紅亮、王雷、潘磊等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奸淫婦女、幼女,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王波、李軍平、白濤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馬衛(wèi)國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又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波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均有嚴重情形,又系主犯,應(yīng)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懲處,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其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yīng)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軍平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均有嚴重情形,應(yīng)依法懲處,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系從犯,且作案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依法對其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分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白濤強奸犯罪、搶劫犯罪,均有嚴重情形,應(yīng)依法懲處,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但系從犯,作案時未滿18周歲,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馬衛(wèi)國強奸犯罪,有嚴重情形,但系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并與其盜竊犯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潘立強、秦波強奸犯罪,均有嚴重情形,應(yīng)依法懲處。但系從犯,且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均有立功表現(xiàn),應(yīng)依法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劉含強奸犯罪,有嚴重情形,但系從犯,作案時未滿18周歲,且犯罪未遂,應(yīng)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秦雄、秦旦旦、王力、王陽、秦飛強奸犯罪均有嚴重情形,但均系從犯,且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對各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李紅亮強奸犯罪,系從犯,又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雷、潘磊強奸犯罪均未遂,系從犯,作案時均未滿18周歲,應(yīng)依法分別予以減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紅亮、王雷、潘磊符合緩刑條件,可依法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對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蓮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審判決已根據(jù)王力系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具體情節(jié)和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在判處中已予以減輕處罰。故法定代理人李雪蓮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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