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軍偉 ]——(2005-11-3) / 已閱18667次
作者簡介:王軍偉,男,漢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辦公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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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光:“國際法律思維的特點與方法”,載《湖南城建高等專科學(xué)校學(xué)報》2003年第12卷第4期,第28頁。
〔臺〕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參見“華東政法學(xué)院博士論壇”,正義網(wǎng)(http://www.jcrb.com),2003年9月8日。
鄭成良:“法律思維的基本規(guī)則”,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wǎng)(http://www.fszjfy.gov.cn),2003年10月20日。
王志:“試論法律思維的特征及其功能”,載《湘潭師范學(xué)院學(xué)報》2003年第25卷第1期。
殷廣智:“法官職業(yè)法律思維的微觀結(jié)構(gòu)”,載《甘肅日報》2003年3月26日第七版。
姚志光:“國際法律思維的特點與方法”,載《湖南城建高等?茖W(xué)校學(xué)報》2003年第12卷第4期,第27頁。
[奧] 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各國司法理念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官在具體職能的設(shè)置上存有差異。例如英美法系國家,普通程序普遍推行陪審團制(特別是對于刑事案件),法官的主要任務(wù)是正確適用法律進行裁判,對案件事實方面的審查則由陪審團來完成。而在未推行陪審團制的國家,法官則承擔了既審查案件事實,又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雙重任務(wù)。具體職能的不同必然導(dǎo)致思維方式存有差異。但在筆者看來,在未推行陪審團制的國家,對法官思維的要求更高,實際上他要集推行陪審團制國家的法官思維與陪審團思維于一身。從這點考慮,探討未推行陪審團制國家的法官思維對于我國而言更具理論指導(dǎo)意義,更何況我國目前也未實行陪審團制 。因此,本文從當前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將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案件事實方面的思維、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維都作為職業(yè)法官思維的基本構(gòu)成而納入了論述范圍。
[美] 博登海默著:《法理學(xué)——法哲學(xué)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1頁。
在組成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案件中,這方面的思維實際上是由陪審團來完成的。
[德] 拉德布魯赫著:《法學(xué)導(dǎo)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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