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閱29120次
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訴訟費用不確定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法國的訴訟費用保險開始由單純的訴訟費用保險朝著附法律服務費保險的方向發(fā)展。訴訟費用保險范圍的擴大,得到了一些律師的理解,但也遭到了一部分律師的反對。
通過推行訴訟費用保險制度,法國在一定程度上較為成功地減少了法律援助的數(shù)量,減少了國家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開支。
九、法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及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是以憲法的形式公開確認公民享有廣泛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平等權及自由權等基本權利,同時憲法又賦予公民保障這些實體性權利實現(xiàn)的程序性權利,即接近司法的權利。但是在保障公民平等接近司法的道路上還存在著種種障礙,過高和不合理的訴訟費用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經(jīng)濟方面的不平等,平等接近司法就成了一個為現(xiàn)代各國普遍關注并著力解決的問題。法國在這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筆者以為,法國的民事訴訟費用制度及其改革對我國訴訟費用制度的建設有著下列參考和借鑒價值:
1、樹立平等保障當事人訴權的指導思想
當前世界各國接近正義的潮流正方興未艾,各國紛紛從各方面做出努力以使公民,無論其職業(yè)、種族、財富、階級等,均能平等地接近司法,訴訟費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即是其中之一。我國的民事訴訟費用制度不能對此視而不見,仍繼續(xù)停留在舊的認識上裹足不前,而應順潮流而動,將平等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作為訴訟費用制度建設的基本指導思想,在保障民事司法制度順暢運行的同時,實行訴訟低收費原則,盡量減輕當事人的訴訟經(jīng)濟負擔。
2、合理分擔 訴訟費用,并賦予當事人對費用負擔裁判的異議權
目前,我國訴訟費用規(guī)則中敗訴人負擔的例外只限于幾種情形,不能很好地反映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負擔的要求。雖然1989年的《人民法院收費辦法》第25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負擔因自己不正當訴訟行為所產(chǎn)生的費用,但由于規(guī)定過于原則,在實踐中并未真正落實。此外,由于沒有賦予法官根據(jù)實際情況對訴訟費用負擔進行決定的裁量權,致使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一些不違法但卻不合理的現(xiàn)象發(fā)生。因此,法律應當賦予法官某些情況下的自由裁量權。再則,就對訴訟費用裁判程序的異議而言,我國1989年《人民法院收費辦法》第29條明文禁止當事人單獨就訴訟費用的裁判提出上訴,當事人只能對訴訟費用金額計算問題申請復核,這是不符合程序正義的。尤其是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案件標的金額往往為數(shù)巨大, 按照標的金額征收的訴訟費用也相應地為數(shù)十分可觀,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不可謂小。因此,我國應當借鑒法國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訴訟費用裁判提出上訴或申請異議。
3、改革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學習借鑒法國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做法以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體系。首先是在思想認識上要樹立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觀念。其次,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把公益訴訟、雙方力量懸殊的訴訟(如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shù),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nóng)民履行義務的,等等)等包括進來,并且將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擴及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三是健全援助體系,建立全國性的法律援助基金。除司法援助外,輔之以律師、慈善團體、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經(jīng)濟援助,引入第三人擔保、有條件的訴費協(xié)議和律師勝訴報酬制等減輕當事人負擔和國家財政負擔。四是放寬法律援助標準,并將是否給予援助的自由裁量權賦予法官。五是建立一套嚴謹、符合訴訟法理的法律救助程序,包括告知、申請、爭議、審批和補正五個方面;同時簡化審批程序,切實貫徹2005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對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請求緩、減、免交訴訟費的,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報審判庭庭長審批即可
4、建立訴訟費用保險制度
鑒于我國目前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可能對經(jīng)濟困難者實行訴訟費用全免制度,也不可能將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拉得過寬。在這種情況下,設立訴訟費用保險制度能夠減輕國家、當事人的經(jīng)濟負擔。同時,設立訴訟費用保險制度還能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穩(wěn)定律師收入和提高服務水平。此外,由于訴訟費用保險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地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民眾自然更愿意選擇水平較高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訴訟;而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提供訴訟費用保險的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候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代理訴訟保險公司投保人的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自身的業(yè)務水平和服務質(zhì)量的方法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再則,設立訴訟費用保險制度也有利于訴訟風險的社會轉化。訴訟費用保險的市場運作模式保障了訴訟費用風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shù)量等變量的制約;其次,訴訟費用保險的經(jīng)營模式采取的保險業(yè)的操作方式,即由參加訴訟費用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費用風險,并且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金再投資、再經(jīng)營的方式,將某一具體的訴訟費用保險投保人的訴訟費用風險轉移到更為廣闊的再投資的參與者身上。這樣,投保人就可以通過較少數(shù)額的金錢代價換取訴訟費用風險的極大降低。訴訟費用保險制度的具體設計可以參照法國的做法,設立單獨式、附加式和合作式三種保險方式。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羅結珍譯,第9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羅結珍譯,“中譯本導言”第5頁,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楊榮馨主編:《民事訴訟原理》,第526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張衛(wèi)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第15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羅結珍譯,第1381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在法國,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典》第700條向法院提起的請求判令相對方支付一定金錢的訴訟,稱為“第700條訴訟”。與之形式相近的另一種訴訟是當事人以“不當訴訟或不當抗爭”為理由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二者有一些差別。參見張衛(wèi)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第158-160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沈達明編著:《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第53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羅結珍譯,第1009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87-390頁,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羅結珍譯,第139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法國現(xiàn)在實行的“法律援助”包括兩大部分、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兩大部分分別是指“司法援助”與“獲得法律的幫助”,“獲得法律的幫助”又可分為“對獲得法律咨詢給予援助”以及“對在非司法裁判程序中給予援助”。其中,司法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主要部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那些經(jīng)濟條件不足的人能夠在法院行使權利。
[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羅結珍譯,第1411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本文從Legal Protection Insurance 的實質(zhì)含義,即對當事人涉及的民事訴訟費用提供保險出發(fā),將之譯為“訴訟費用保險”。
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91-392頁,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武宏亮、浦立叢:《英國法律訴訟費用保險及其啟示》,《上海保險》2001年第7期。
A few details of “Sou Médical” is recounted as an illustration of the essential purpose of LEI in its inception. 轉引自“訴訟費用制度研究”課題研究組:“訴訟保險制度研究”,載陳剛主編:《比較民事訴訟法》2000年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Skordaki E, Regulating and Charging for Legal Services: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1994) Research Study No.12 Law Society, London. 轉引自“訴訟費用制度研究”課題研究組:“訴訟保險制度研究”,載陳剛主編:《比較民事訴訟法》2000年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日]小島武司:《法律扶助弁護士保險の比較法研究》,第347頁,日本中央大學出版社1977年版。
Neil Rickman and Alastar Gray, Insurance and Welfare: the Changing Balan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Protection, ABI, 1995.
Rials A,L’Acceéss â Justic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France, 1993. 轉引自“訴訟費用制度研究”課題研究組:“訴訟保險制度研究”,載陳剛主編:《比較民事訴訟法》2000年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經(jīng)濟審判指導與參考》1999年第1期登載的廣東白藤湖公司等四公司與云南工商信托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案件受理費為70萬余元,二審案件受理費與一審相同,二者合計達140萬元之巨。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4月6日公布了《關于對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進一步擴大了司法救助范圍。該《規(guī)定》對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對經(jīng)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作了重要修訂。將司法救助的范圍從11類擴大到14類。見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國內(nèi)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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