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先旺 ]——(2023-11-9) / 已閱1263次
從誠實信用原則談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程度和標準
文 楊先旺 山東國曜琴島(聊城)律師事務所
誠實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保險法中更是一種特殊的最基本的原則,鑒于中國特色的保險法律體系和制度,保險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更應當體現(xiàn)在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中,誠實信用原則對被保險人的也應當有所體現(xiàn)。
從保險法規(guī)定來看明確說明義務應當是法定義務,是一種強制性的規(guī)定,這種義務不能通過合同的約定來免除,這種義務是保險人的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義務。但是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和司法實務中,明確說明義務的界定存在著爭議,對于明確說明的判定標準、說明的程度、說明的范圍,仍然存在著爭議和分歧。
這種爭議和分歧在司法實務中歸根結底就是說,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及舉證責任的程度如何?
我們結合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簽字”的證據來說明一下。
保險人在投保單中一般都統(tǒng)一印制投保人聲明,其內容大致為:本人已經認真閱讀并正確理解保險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條款、責任免除條款,本人已收到保險條款,保險人已采用書面及口頭方式向本人明確說明,本人已按照保險人的說明充分理解。下面有投保人簽字。那么這種簽字的行為能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這在司法實務過程中有很大的分歧和爭議,也是司法裁判的難點。其實這里就有一個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的問題。形式判斷認為,只要存在保險人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夠認定投保人簽字行為是真實可靠的,就可以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而實質判斷的觀點認為,保險人不僅應當提交有投保人在聲明書上簽字的相關證據,還應當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保險人就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已經對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就不能證明完成其舉證義務。
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具有極端性,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不能不加區(qū)別的一概而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體現(xiàn)在對一般條款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中,也就是說,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應當有差異性,我們不應當回避,但這樣說并不是否定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定性。因為在免責條款中存在著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的規(guī)定的內容,作為這些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的規(guī)定,投保人是應當知曉的,并且應知道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如無證駕駛的情形,就體現(xiàn)在免責條款中,被保險人一旦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保險公司就會以此進行拒賠。而投保人認為該免責條款,保險人并沒有對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是無效的,應當進行賠償。
筆者認為作為保險人,雖然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行為,但是保險人仍然應當對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但明確說明義務可以適當減輕甚至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體現(xiàn)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鑒于保險活動的專業(yè)性、技術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性等特點,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法定的,是主動的,但是并不等于將一般條款和免責任,將免責條款中的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和加重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義務的條款無區(qū)別的對待,這樣才能體現(xiàn)保險法中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誠實信用原則。
作者簡介:
楊先旺,山東國曜琴島(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715199710550446,聊城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聊城市保險協(xié)會保險索賠糾紛調解委員會委員,聊城市優(yōu)秀律師。1995年畢業(yè)于山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系。1996年以聊城市第一名的優(yōu)異成績考取全國律師資格。楊先旺律師擅長處理金融、保險法律事務和經濟合同糾紛,在保險合同糾紛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方面有獨特見解。楊先旺律師愿意在法律的專業(yè)領域和你共同進步,為你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聯(lián)系電話:13563585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