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軍 ]——(2005-9-3) / 已閱9266次
《婦女權益保障法》寫上禁止性騷擾條款,有用么?
高軍
我認為,性騷擾問題基本上是媒體炒作出來的一個問題,可能是幾年前西安的那案子激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好奇。
《婦女權益保障法》寫上禁止性騷擾條款,有用么?
從法理上來講,任何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必須包括三個部分,其中,法律后果是最重要的部分。但目前《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只是立法宣示禁止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缺乏操作性,基本沒有意義。
有人可能說,至少起了一種宣示作用,對違法者是一種警示。呵呵,誰難道就不知道性騷擾是不對的么?基本的道德常識告訴我們,那肯定是不對的。刑法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都有對嚴重違反性道德的行為予以處罰的條款,大部分人可能也知道,過火的騷擾是違法的。
我認為,目前我國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性騷擾侵犯的是被騷擾者的生活安寧權、名譽權、或一般人格權。
性騷擾立法問題之所以能成為熱點問題,主要問題還在于我國司法的無能。都希望民法對事事都作出明文規(guī)定,法官成為機械的適用法律的工具,是立法萬能主義的表現(xiàn),是不科學的。法律的適用需要法官誠摯的理解和公平正義的解釋。如果法律可以自動的適用,要法官干嘛,用電腦代替得了。
針對職場性騷擾多發(fā),雇主和雇員身份懸殊的特點,我認為有必要在勞動法規(guī)中作一些規(guī)定。反正勞動法早就該修改了,尤其是那可怕的第25條早該改了。如修改勞動法困難,可以單獨作特別立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寫上禁止性騷擾條款,可以說基本沒有用,是立法萬能主義的表現(xiàn),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由于制定出來的法可能無法實行,對公眾法律信仰而言,是一種摧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