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冬 ]——(2005-8-24) / 已閱19457次
我國婚姻無效制度之救濟程序缺陷及立法建議
遼寧無疆律師事務所 魏冬
我國新《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以來至今已逾四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較之1980年舊婚姻法有了長足的進步,更能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的新情況,尤其是補充了關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和離婚過錯賠償等新內容,使之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使我國的婚姻立法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有關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尚有缺陷,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無效婚姻的救濟缺陷和立法建議發(fā)表以下觀點:
一、 我國婚姻無效制度之救濟程序缺陷。
有這樣一個案例:李某(男)與王某(女)于2000年登記結婚,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結婚時,雙方通過隱瞞的方式騙得了結婚登記;楹螅跄骋恢睕]有參加工作,依靠李某經商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疾病經過治療也已經痊愈,并于2002年育有一子李甲。后李某因與他人非法同居,導致夫妻關系漸漸惡化。2004年,李某以王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法院受理后,沒有經過仔細的審查即作出了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隨后又作出了關于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的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下發(fā)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由于乙女在婚后一直沒有工作,雙方的共同生活全靠李某的經商所得,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收入所得應屬其個人財產。因此王某只有“凈身出戶”,所生子李甲則變成了“非婚生子女”,由王某撫養(yǎng)。而解釋一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王某不服,又不能提出上訴,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法院據此駁回了王某的申訴請求。至此,王某已無法從司法途徑中獲得任何有效的救濟。
眾所周知,婚姻關系的內容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個方面,而人身關系決定財產關系,財產關系從屬于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是隨著夫妻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變化而變化、消滅而消滅的。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制包括書面約定制和法定制兩種,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則按一般共有處理。因此,無效婚姻的錯誤判決除了導致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人身關系發(fā)生改變外,必然導致財產權利處理的不公。
以上面這個案例為例,王某得不到她作為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應該得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并且由于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李某對婚姻有過錯,也無法根據《婚姻法》中關于婚姻過錯賠償的有關規(guī)定獲得賠償。顯然法院的錯誤判決已經侵害了她的合法民事權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對于無效婚姻的救濟制度的規(guī)定明顯缺乏,亟待解決。
二、 關于無效婚姻救濟制度的立法建議。
1、明確有關審理無效婚姻的審判組織。
現行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審理無效婚姻應當適用何種審判組織形式,容易導致在審判實踐中適用程序混亂,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并存。誠然,簡易程序獨任審判能夠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彌補我國現階段審判資源不足的缺陷。但是一個人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尤其是像涉及宣告無效婚姻這樣的審判,稍有差錯,就將導致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變化以及財產關系的變化。因此建議對于宣告無效婚姻應當適用的審判組織形式做出明確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合議后作出判決。
2、增加二審程序,即取消婚姻無效的宣告一經作出立即生效的規(guī)定,允許當事人就宣告無效婚姻的判決提起上訴。
由于我國法制基礎薄弱,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在一審中往往并不懂得司法程序以及舉證責任等等的規(guī)定,致使常常有理說不出。一方面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能查清全部案件事實。而往往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才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提起二審。因此,二審程序對于一審來講,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除特別程序外的民事訴訟活動適用兩審終審的制度,這樣既能夠充分避免錯誤裁判的產生,也能夠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權。而無效婚姻一經宣判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顯然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從法律上剝奪了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權利。因此,建議對于宣告無效婚姻的審判程序做出修改,增加二審程序,允許當事人上訴。規(guī)定如果二審裁定維持一審關于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后,則不允許當事人提起申訴。若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宣告婚姻無效不當,則可以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3、增加行政異議程序。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边@就確認了我國的婚姻登記備案制度。然而這樣的備案制度都只是婚姻行政機關消極地行使備案義務,不能對宣告婚姻無效的錯誤判決起到任何的補救作用。由于婚姻登記機關是婚姻關系的基層主管部門,主管婚姻登記工作,更能貼近婚姻關系當事人的生活。因此由它對宣告無效婚姻的判決進行最后的審查,一方面能夠確保宣告無效婚姻的判決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能充分發(fā)揮行政資源,彌補審判資源的不足。
因此,建議增加婚姻備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將判決書寄送至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由原婚姻登記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審查判決書中所宣告的婚姻是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或者判決書中是否有遺漏。一旦發(fā)現有不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則在審查期限內向宣判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重新審理。若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之后認為確屬無效婚姻,并且沒有其他異議,則期限屆滿后判決書立即生效。
4、將宣告無效婚姻的錯誤判決列入國家賠償的范圍,以使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最后的救濟。
由本文開始時提到的案例,合法婚姻的當事人因為錯誤的無效婚姻宣告而導致在財產分割中受到損害,并且不能向對方提出婚姻過錯賠償請求。這部分財產損失應該由誰承擔?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憋@然,這部分損失應該由做出錯誤判決的人民法院承擔。至于計算標準,則根據合法婚姻當事人通過離婚訴訟所應當取得的財產權益確定。至于當事人可能因離婚而取得的婚姻過錯賠償,因訴訟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并不一定為法律支持,并且離婚損害賠償本身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因此不應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
只有將宣告無效婚姻的錯誤判決列入國家賠償的范圍,才能真正意義上使《國家賠償法》具有現實意義,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促使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做到細致入微、公正執(zhí)法。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有待于我們在立法活動中總結和糾正。相對于舊婚姻法在婚姻無效方面的立法空白來說,新婚姻法已經邁出了一大步,并且是重要的一步。法律的廢、改、立總是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只有具有前瞻意識,才能使我們的立法活動做到與時俱進,才能使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更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作 者:魏 冬
工作單位:遼寧無疆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