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曉麗 ]——(2005-7-11) / 已閱41314次
對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問題的若干思考
呂曉麗 吉林大學2002級法學系
摘要: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在發(fā)達國家還是在發(fā)展中國家,這種現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wěn)定和安寧,這是與和諧社會的發(fā)展要求背道而馳的。本文針對我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狀分析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原因及防治對策,以促進對家庭暴力的制止。
關鍵詞:家庭暴力;現狀;原因;對策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元素,當這個本應飽含溫馨和諧的空間被內部暴力侵蝕時,不論
是主動施暴的一方,還是在恐懼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維護失控的同時都成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從受害的程度來比較,其中婦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蓋下的
虐待,它嚴重破壞了婦女個人和社會的發(fā)展,并且不利于社會利益。而我國家庭暴力有日趨
嚴重之勢,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觸目驚心的家庭惡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對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實施的極端報復行為!2005年1月10日“今日說法”節(jié)目播出的“幸福從未走近過”就是典型一例。中國家庭暴力現狀如何?原因何在?該如何解決?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在家庭內出現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對其精神折磨的強暴行
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
暴力,構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較為明確地說明,除了“毆
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體傷害外,還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中國
社會科學院的全國調查發(fā)現,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
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
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
妻子的事時有發(fā)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
認為是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
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減少和消除。懲治家庭暴力,實現男女平等,有
利于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zhàn)爭、經
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
“合法行為”存在,是經濟制度、法律規(guī)則、風俗習慣、科技文化的綜合產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現代社會遺留的痕跡
男權主義、父權思想的存在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長期以來產生一種有恃無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變得順理成章。新社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說人們風俗習慣、觀念、思想意識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中國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樣促成了現代法治的誕生,相反卻構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溫床”。魯迅先生說,在舊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財產,這個社會制度把她擠成了各種格式的奴隸,還要把種種罪名加在她的頭上。③這種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識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由此更助長了丈夫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家庭暴力反復性與循環(huán)性并存。(二)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誘發(fā)了家庭暴力
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fā)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所致,F在市場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樂,追求金錢美女,“包二奶”、“養(yǎng)情人”的現象似乎司空見慣,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種現象稱為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痘橐龇ā返谌䲢l第三款又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痹摋l表達了準予離婚的一個理由,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婚姻來達到這一目的,使受害人遠離被害人。殊不知因為此條款也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女性經濟的不獨立也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一個原因
無可否認,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導地位,并且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女性下崗的問題也十分嚴重,這樣使越來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們無經濟收入也無經濟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這樣很可能成為丈夫隨心所欲施暴的對象。④丈夫對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覺得自己對妻子有足夠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應的社會地位,經濟來源,那莫丈夫就不會輕易對妻子施加暴力,因為這樣可能會導致比較大的負面影響。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還有社會壓力的因素,個人的道德品質,思想修養(yǎng),教育水準,法律意識,性格脾氣,居住條件及生活環(huán)境等因素,總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發(fā)的必然性。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一) 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guī)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guī)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zhí)行。以上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用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guī)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fā)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開的“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際研討會”中,中國法學會研究人員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稿)》就是針對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統一立法的現實努力。建議稿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社會救濟、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都作了具體規(guī)定。草擬這部建議稿的目的在于推動相關立法。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qū)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因此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中。
(二) 提高司法救濟力度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對于立法而言更便捷、更見效。但在實踐中,有些執(zhí)法機關不把傷親案與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樣看待,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僅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將其淡化為“家務事”,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觀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zhí)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檢、法以及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不予及時處理,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 加強宣傳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及思想意識
1991年加拿大民間掀起的自發(fā)性運動——“白絲帶”運動,就以反對家庭暴力
為宗旨,開創(chuàng)了全球性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此后,反對家庭暴力的運動很快擴展到美、歐及南非等地。加拿大每年幾乎有50萬人佩戴白絲帶,白絲帶運動的發(fā)起組織鼓勵男士在每年11月25日“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到12月6日加拿大“對婦女的暴力國家紀念行動日”期間佩戴白絲帶。中國第一次白絲帶活動是在2001年“三八國際婦女節(jié)”前舉辦的。我國應立足現實,加大對家庭暴力的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維權意識,不要使自身弱點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線,當自身的權利受到傷害時,要勇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強自身的修養(yǎng),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權利。同時,白絲帶活動也藉此提升男性對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漸消除男子的特權思想,做到夫妻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忠實,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穩(wěn)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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