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峰 ]——(2005-6-29) / 已閱10998次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弱勢的根源
王春峰 springlord@yeah.net
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地位處于弱勢的根源在于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在權力的驅動下運行的,公民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只是權力運行的客體,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也只是司法的客體,他的地位是無法同作為司法權力的行使者的檢察官和法官平等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guī)定了當事人地位平等 ,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實際上在刑事訴訟中只承認公民之間的平等,但作為國家代表的檢察官與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從國家機關的角度、從權力行使者的角度來制定規(guī)則的。在立法中賦予了國家機關充分的權力,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著墨甚少,而且多是義務性的規(guī)定。更重要的是,對國家機關的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和制裁機制,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規(guī)定較少或者即使有規(guī)定也缺乏有效的貫徹和保障機制。刑事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多是以便于行使權力(包括偵查、起訴、審判權)為目的制定的,以《刑事訴訟法》中對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為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只是一種書面上的表示,在實踐中缺乏有效的操作機制,法院以及檢察院是否按照規(guī)定來做,主動權在于他們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是不可能據以主張權利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立法更多地考慮了司法機關工作的便利性,相應的忽視了對權力行使對象的保護。雖然新刑事訴訟法較之以前強調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家權力行使的任意性,但從實際效果上看,距我們要實現(xiàn)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從新刑事訴訟法實施近五年來看,新文本所增設的權利符號基本上淪落成了沒有具體指涉對象的自我指涉的符號,刑事司法實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慣習" 所驅使,它依然未擺脫打擊犯罪的工具面相:在偵查階段律師仍然很難介入訴訟;刑訊逼供、久押不決、超期羈押的情況仍然存在;庭審走過場的現(xiàn)象也未見有多大改觀;非常規(guī)化的"嚴打"活動仍在根據形勢的需要被反復發(fā)動;甚至像公開審判這樣的現(xiàn)代司法原則,本來是用來監(jiān)督權力的正當行使,也被置換為用來展示犯罪、威懾犯罪……” 。仍以對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為例,對司法機關行使權力的限制性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標準基本上是由司法機關自己掌握的,缺乏明確的客觀性標準,并且對錯誤采取強制措施的制裁沒有明確規(guī)定。
對刑事訴訟的被告人歧視以及對犯罪實施懲罰是對保護人權目的的逾越,是走到真理另一面的謬誤。國家權力在公民權利面前可以為所欲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者在公民面前高高在上,是中國的司法制度在立場上的錯誤,它違背了人民主權的原則,違背了國家權力為公民權利服務的社會主義性質。從維護公民權利出發(fā),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不能任意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能為了司法權行使的便利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濫施刑罰。在刑事訴訟中對強制措施的運用只能以必要性為原則,可以不施行就不應施行,可以用監(jiān)視居住就不應適用羈押。事實上,絕大多數案件都沒有必要采取羈押措施,而我國在羈押中存在的限制被羈押者與其親屬、律師會面的措施更沒有存在的必要,是對公民權利的粗暴踐踏。人民民主要求所有公民在政治權利上的平等,要求任何人不能擁有剝奪、限制他人權利的權力,而只有出于前述目的才可以對具有侵害性的社會成員施以必要的限制措施。但這一限制決不能成為實施懲罰性措施的理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只能是保護人權,而不能是懲罰犯罪。超過必要限度的強制措施是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是國家對公民實施的犯罪。
作為法治高度發(fā)達的美國,其司法制度可以給我們提供很好的借鑒。美國司法中正當程序的原則 都可以視為是為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設置的,可以看出美國的司法制度對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權利的重視。正當程序并不只是為了保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為什么美國要把正當程序的七個原則都放在保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上面?這是因為雖然正當程序要同時做到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和社會其他成員的利益,但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的,一般情況下,能做到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就達到了正當程序的要求。再看看美國憲法,在如此精簡的內容之中居然有多條是為保障被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用如此大的篇幅足可體現(xiàn)美國人對維護被告人權利的重視。另一方面,再看看美國憲法中對國家權力的規(guī)定,字里行間充滿著對權力的限制,表現(xiàn)出立法者對人民可能重新被權力奴役的擔心。從立場上看,這樣的立法是從保護公民權利出發(fā)的,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民眾的權利。這篇憲法真正體現(xiàn)了美國普通民眾的意愿,代表了絕大多數公民的利益,也真正起到了維護民主,限制國家權力在民眾的意志下運轉的作用,因此在它制定二百多年后,一直保持著美國的最高權威,沒有發(fā)生重大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