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6-15) / 已閱17604次
偵查假說與無罪推定辨析
摘 要:偵查假說是一種查明事實真相的科學認識方法,而無罪推定是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二者分屬不同領域,不可混為一談,F代偵查既是認識活動,更是執(zhí)法活動,因而必須堅持科學方法與法治原則的有機結合。特別在"作案人假說"中,必須堅持以無罪推定原則指導偵查活動。
關鍵詞:偵查假說 無罪推定 現代偵查
偵查假說是偵查人員根據初步掌握的案件情況,對犯罪性質、犯罪過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測性解釋。它是一種從已知探求未知的科學工具和認識方法,屬于認識論的范疇。而無罪推定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地位的一種法律假定,屬于法律價值論的范疇。
二者分屬不同領域、不同層次,既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少數同志對此認識不清,以偵查假說來否定無罪推定,進而斷定無罪推定原則不適用于偵查階段;還有人用無罪推定反對偵查假說,把偵查假說視為有罪推定的歷史殘余。這些認識,都是混淆了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不同問題,因而是錯誤的。
認識不清,往往誤導偵查實踐作。因而,對偵查假說與無罪推定的涵義及關系加以闡明,十分必要。
一、偵查假說--一種查明案件真相的科學認識方法
所謂假說,是指從已知的事實和原理出發(fā),對未知現象的性質、原因等提出的推測性解釋。在科學研究領域,在初步掌握事實與材料的基礎上提出假說,而后逐步加以驗證和修訂,再形成科學原理,是一種基本的方法和途徑。比如,哥白尼的"日心說"、達爾文的"進化論"等,最初都是一種科學假說,以后為一系列的科學觀察所支持、所驗證,就成了科學理論。正如恩格斯曾經指出的:"只要自然科學在思維著,它的發(fā)展形式就是假說。" 綜觀科學發(fā)展的歷史,人類認識真理的過程,通常就是不斷提出假說、驗證假說的過程。
對假說的這種作用,一位英國科學家曾這樣論述:"假說是研究工作者最重要的思想方法,其主要作用是提出新實驗或新觀測。確實,絕大多數的實驗以及許許多多的觀測都是以驗證假說為明確目的來進行的。假說的另一作用是幫助人們看清一個事物或事件的重要意義,若無假說則這一事物或事件就不說明問題。例如,在進行現場考察時,一個用進化論假說武裝頭腦的人就比沒有這種假說武裝的人能夠作出許多更為重要的觀察。" 實際上,不僅自然科學如此,社會科學也不例外。在一切認識活動中,假說都是一種重要的思維方法。它是由現象探求本質和規(guī)律、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中介與橋梁,并為人類各種實踐活動提供路徑和方向。有了它,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才能日漸逼近真理。
假說運用于偵查活動,即為偵查假說。與科學假說以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為認識對象不同,偵查假說只針對具體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發(fā)生后,偵查人員往往根據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的情況,運用科學原理、偵查經驗和邏輯推理,對案件情況、作案人情況等作出的初步推斷。這種推斷,即為偵查假說。它是在分析、研究已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假說的內容包括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作案動機和目的、作案過程及作案人性別、年齡、職業(yè)特長、作案人數等案件情況。正如假說對科學研究的重要作用一樣,能否提出一種較為合理的偵查假說,往往是偵查成敗的關鍵一步。沒有偵查假說的指引,偵查工作就會陷入盲目,偵查人員就無從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和選擇偵查途徑。
構建偵查假說的過程,是一個借助"回溯式思維"復原刑事案件事實的過程。它采用的是一種由結果來推斷原因與過程的"回溯式思維"方法。偵查假說準確與否,取決于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作為假說根據的已知事實和證據材料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假說所依據的科學原理和偵查經驗是否確實可靠;三是偵查人員是否遵循了正確的邏輯思維規(guī)則。任何一個方面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偵查假說出現偏差,從而誤導偵查工作。因而,提出一種合理的偵查假說,既有賴于初期偵查取證工作是否深入扎實,更有賴于偵查人員是否掌握必要的科學知識和科學原理,是否擁有豐富、有效的偵查經驗,是否善于運用邏輯思維的方法。
但不管如何努力,偵查假說都是根據初步的、不完全的事實材料對案情作出的嘗試性、推測性解釋,所以具有不確定性、或然性、暫時性特點。偵查假說要成為偵查結論,必須經過嚴格的驗證,經歷一個"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艱辛過程。再進一步,偵查結論要轉化為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更須經受住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嚴格檢驗。這樣說來,驗證偵查假說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不斷調查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的過程,也就是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經過偵查、起訴和審判,有的偵查假說被證實,成為偵查結論,進而成為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有的則被否定,迫使偵查機關另辟蹊徑,提出新的假說,開始新的偵查;有的則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導致案件偵查進入僵局,或者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形成"疑案"。
二、無罪推定--一項重要的現代刑事訴訟原則
無罪推定,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為反對封建社會有罪推定而提出來的。在封建社會,普遍實行有罪推定。一旦有人被指控犯罪,司法官員就抱著先入為主的偏見,強迫被告人招供,最終以被告人的口供作為定罪處罰的主要依據。為了逼取口供,不惜采用各種肉刑,對涉案人的肢體進行肆意摧殘。許多無辜者在嚴刑拷問之下,為擺脫肉體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往往只求速死而胡亂招供,因而造成無數冤假錯案。 在有罪推定原則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淪為刑事訴訟的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和人格尊嚴,任由封建君主和司法官員處置,刑事司法活動十分野蠻和殘酷。
為反對有罪推定和刑罰擅斷,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無罪推定"原則。最早提出這一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他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如果犯罪是不確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為,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并沒有得到證實。"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國在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都將"無罪推定"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guī)定。二戰(zhàn)后,有關國際公約也確認了無罪推定原則。如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規(guī)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1976年生效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規(guī)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我國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也吸收了無罪推定的主要精神,在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對無罪推定原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一)它確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之前,應當被推定為無罪。"因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不能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罪犯"。與之適應,必須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訴訟權利,保障其訴訟主體地位。(二)它決定了由控方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從無罪推定出發(f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須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因而享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但作為控訴一方的偵查、起訴機關,要主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必須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三)它確立了"罪疑從無"原則。即在控方不能將案件事實證明到確實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司法機關應作出無罪的結論。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guī)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由此可見,無罪推定實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假定,而并非事實上認定。從事實角度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無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們均被假定為"無罪"。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對基本人權和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和保護,是對封建社會野蠻、落后、專橫、蔑視人的尊嚴的司法程序進行深刻反省的產物。 它體現了現代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基本價值取向,其核心精神在于強調證據裁判原則、控方舉證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作為現代刑事司法的基石,無罪推定早已成為一項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原則,是各國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都必須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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