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鶯 ]——(2005-6-1) / 已閱99618次
二 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立案不及時,導致鑒定難
多數派出所的公安人員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律師說,因沒有法醫(y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對家庭暴力行為認定難、刑事處罰難
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guī)則,通常是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而家庭暴力多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
四 對施暴者進行制裁難
現行法律主要適用對施暴者進行事后制裁,缺乏對家庭暴力正在發(fā)生及持續(xù)過程中的救濟措施。一些受害婦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法律能對丈夫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而現在公安機關或居委會能做的只是讓施暴丈夫寫保證書,形不成任何約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腳寫了保證書,后腳回家繼續(xù)施暴。
第三節(jié) 影響家庭暴力案件辦理的一些消極社會因素
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中,還存在一些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因素,影響了家庭暴力案件辦理,主要包括:在中國的傳統(tǒng)社會中,認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圍內,恪盡本分地做個賢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顧子女、操持家務;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仍殘留在一些人的腦海中,認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則被認為是男人的附屬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觀念中,當男人運用暴力手段從肉體上精神上統(tǒng)治奴役女性時,是被容忍和允許的,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為了維護家庭的“面子”而極力掩蓋,認為那是家丑,同時懼怕遭來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聲張。部分女性經濟地位的相對低下,認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為了養(yǎng)家,在外面奔波勞累,回到家中發(fā)發(fā)脾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種種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原因,導致家庭暴力案件辦理困難。盡管“家庭暴力”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但從統(tǒng)計數字來看,法庭最終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卻是鳳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為由離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后初期因該原因離婚的也比率相當。
第四章 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第一節(jié)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預效果和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辦法。
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根本難點在于,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F有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運用也缺乏可操作性。
一 立法形式的選擇
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單項立法,有關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憲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機關的法律法規(guī)之中。下一步,是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與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現行各法的某一個方面,還是應多采取專門立法的形式學界也有不同的意見。
但是,我認為在解決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觀戰(zhàn)略上還是應當走專門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為:
首先,用分散的各種法律適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整,而婚姻法性質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家庭成員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整、約束力、救擠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的故意傷害和虐待罪等條款 ,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籠統(tǒng)、具體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實踐中由于證據不足或情節(jié)不夠惡劣達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標準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護,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屢見不鮮。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涉及到社區(qū)干預,行政干預和司法干預諸多方面,不僅有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各個法律的結合適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質對一個綜合法律的要求。
同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時間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況在不斷上升的趨勢,逐一修改現行各相關法律,那么,這樣的修改會有很多,需要的時間也會很長。這很難適應當前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不利于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也不利于對施暴者的教育矯治和懲處。
一些地方立法已經為國家專門立法做了有益的嘗試。從1996年湖南長沙市出臺《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guī)定》至今,全國已有3省11市出臺了這樣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guī)、條例或法規(guī)性文件,把過去比較零散的法律條文加以集中,并細則化、具體化,加強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顯,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項目的法學家們也開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擬工作。
綜上,我認為,一部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社會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都做了具體規(guī)定的專門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最有效地預防暴力的再次發(fā)生。
二 立法內容
現階段要完善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應著重注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主要是:
1、細化家庭暴力的定義。目前主要是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準,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來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 ,我國是套用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情節(jié)惡劣作為界限來判斷家庭暴力是否構成犯罪及其程度,細化家庭暴力的定義,明確、具體地規(guī)定何種程度的虐待或暴力行為為情節(jié)惡劣,構成何種罪名,應受何種懲罰。這就使定義家庭暴力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施暴者逃脫法律制裁。
2、明確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機構。我國現在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主體主要有法院、檢察院、公安、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機關,干預主體部門多,就更需要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及部門特點明確其分工,突出部門優(yōu)勢,整合部門資源,避免因干預主體不明確而造成對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3、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證、制裁辦法以及賠償等也都需要具體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規(guī)范。
4、法律對施暴者的制裁應更為科學。例如,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虐待行為進行了三種處罰,一種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種是二百元以下罰款,還有一種是警告。罰款二百元對暴力的阻嚇作用十分有限,而警告更形不成約束力。實踐中,對施暴者最有威懾力的措施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規(guī)能夠更明確具體地規(guī)定出拘留的適用條件等,在對付家庭暴力特別是輕微的家庭暴力中就能起更積極的作用。
5、通過立法,加大司法干預對家庭暴力的作用。這一點是我認為是極為重要的。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常不得不面對一種尷尬的局面,許多受暴婦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脅或已經與施暴者達成協議,而拒絕與警界合作,或者拒絕出庭作證,甚至不愿意施暴者受到處罰,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較高。受暴婦女作出這樣的選擇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認為,如果在那些已經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完全尊重受害婦女的個人意愿,不僅是對施暴者行為的放縱,而且更會產生一系列的社會負面效果。而且即使這樣做,也根本不能保證婦女免遭再次的暴力侵襲,施暴者也不會因為受害人的寬恕,承擔起對妻兒和家庭的義務。因此,可以嘗試通過立法使司法干預即使在受害婦女撤消指控,公關和公訴機關在沒有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對施暴者提起訴訟。家庭暴力的犯罪比陌生人暴力犯罪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效果,在立法中該體現這一點,以立法的形式向社會表明,家庭暴力不僅是犯罪,而且是嚴重的犯罪。這將有利于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威懾力和約束力。
第二節(jié) 改進司法措施
從一定意義上講,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為重要,因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而且完善司法和對于完善立法而言見效更快。
一 用足現有法律,創(chuàng)造成功判例,推進立法完善
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現在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運用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就更要用足用好現有法律法規(guī)中對人民權益的保護規(guī)定,F價段,我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是有法可依的。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司法人員只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裁判公正,就可以極大地提高反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要在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以反家庭暴力這條主線將散在各種法律、法規(guī)中的規(guī)定串起來,融會貫通。充分運用每一個可能用上的法律條款,將家庭暴力的多種情況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彌補現行立法的空白和不足,進而推動我國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的出臺和完善。
二 有效運用舉證責任制度
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不足、取證難、認證難,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面臨的困難。這一方面是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有明顯的封閉性、隱私性特點,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同時也在于現行的證據規(guī)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司法實踐中可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所涉及到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正責任、司法鑒定程序等方面的規(guī)定進行靈活的運用,適當減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證責任。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也充分體現了法律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
在收集證據時要講究方法,要及時,要多擇,例如:多依靠當地居民委員會、派出所、醫(yī)院取證;要注意動機、原因方面的證據,提取證人證言要講究方法,并要區(qū)別于其它案件對人證的要求,只要確實親歷見聞,無論有無親屬關系仍可擔任證人;對不愿公開姓名,身份的控告人,檢舉人應當為其保密,對其中需要加以保護的,應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予以保護。
三 建立及時規(guī)范的司法鑒定
對于嚴重的家庭暴力侵害,應對受害人盡快進行活體檢驗,取得法醫(yī)的傷情鑒定。目前有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醫(yī)鑒定中心,專門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醫(yī)鑒定。使得在暴力行為中處于弱勢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較為有利主動的地位。同時也可以提高刑事訴訟程序在反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敏感度。
四 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記、統(tǒng)計與管理
可以考慮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疑難雜險案件重點審理,并進行專門的登記和統(tǒng)計。通過對家庭暴力案件及處理情況的統(tǒng)計,對其數量、表現形式和特點、發(fā)生原因、處理困難等進行調查研究,可以進一步認識家庭暴力發(fā)生的規(guī)律,尋找有效的解決辦法,為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有關法律和司法實踐提供有利的資料。同時,通過對家庭暴力分性別的統(tǒng)計可以全面真實的把握家庭暴力的狀況,從社會性別的視角深刻認識家庭暴力是如何基于性別不平等而產生的,挖掘其產生的更深層次有原因,探討更有效的防治方法。
家庭暴力案件檔案(指人民法院的訴訟檔案)是人民法院審理活動的真實記錄,具有決定的法律效力。為了有效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不斷積累經驗,家庭暴力案件的檔案應專門統(tǒng)計和管理,便于查閱,分析、研究和追蹤。有利于家庭暴力案件統(tǒng)計的制度化,規(guī)范人辦案文書的規(guī)范化。
五 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qū),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第三節(jié) 綜合治理
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要健全社會控制機制,防微杜漸。單位和社區(qū)要關心每一個可能發(fā)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發(fā)生即妥善處理。執(zhí)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zhí)法監(jiān)督系統(tǒng),把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將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眾監(jiān)督作用。加強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成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個各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第四節(jié) 開展法律援助和救助
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暴力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其次,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充分發(fā)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zhí)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
第五節(jié) 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
消除封建殘余思想,通過各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會道德水準,制止、減少直至消滅家庭暴力。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促高社會道德水準和法律意識,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教育受害人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節(jié) 借鑒國外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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