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5-21) / 已閱6289次
收面錦旗又何妨?
楊濤
不少黨政機關非常看重群眾贈送的錦旗、鏡匾、感謝信等,往往將其視為政績突出群眾認可的表現(xiàn),甚至有些單位有些人會暗示群眾贈送。但河南省公安廳近日卻發(fā)出通知對此說“不”,明確要求全省公安機關不再接受群眾贈送的錦旗、鏡匾、感謝信等物品,不再將其作為評定先進的條件。(《中國青年報》2月6日)
我理解河南省公安廳的良苦用心,贈送的錦旗、鏡匾、感謝信本來應當是群眾自愿的事情,但有些單位有些人竟然暗示群眾贈送,以此來表示其政績突出得到來群眾認可,這就有違了群眾贈送錦旗的本意了。所以,河南省公安廳干脆就來個“壯士斷腕”,今后公安機關一律不再接受群眾贈送的錦旗、鏡匾、感謝信等物品。但如此做法,是不是有些矯枉過正呢?
是的,正如河南省公安廳的通知所稱,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執(zhí)法機關,為人民群眾辦好事、辦實事,“是人民警察的法定義務和分內(nèi)職責,是應該做到而且必須要做好的事情”。 但這不足以說明公安機關不可以接受群眾贈送的錦旗。這是因為:一是即使是公安機關,工作也有好有差,群眾對一些公安機關提供了優(yōu)質服務,表達內(nèi)心的真誠感謝,這也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一種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利,公安機關不應當進行限制;其二是這種錦旗、鏡匾、感謝信對公安機關和干警來說,也的確能起到一種激勵的作用,增強他們的使命感,如果我們承認人是理性人和經(jīng)濟人的話,那么推動干警工作動力不外乎物質、精神和晉升鼓勵,而來自群眾的精神鼓勵也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而且在我看來,這種精神鼓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弱公安機關向群眾伸手要辦案經(jīng)費的動機,精神鼓勵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人們從善。
因而,可以說,河南省公安廳就群眾贈送錦旗的事情發(fā)現(xiàn)了問題癥結,卻在開的藥方中下的藥劑量太大。在我看來,河南省公安廳提出,今后不再以群眾贈送錦旗、鏡匾、感謝信等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先及等級化管理的條件,不再統(tǒng)計上報接受錦旗、鏡匾、感謝信的數(shù)據(jù),這一藥方就足以阻止各級公安機關為獲得錦旗這類東西弄虛假,使他們沒有強烈了需要錦旗、鏡匾、感謝信的動機。但是,公安廳提出公安機關不再接受以單位、組織和個人名義贈送的錦旗、鏡匾、感謝信等物品,對于群眾執(zhí)意贈送的,要求認真做好解釋工作,予以婉言謝絕,這沒有必要,群眾想真心送面錦旗,公安機關收下這錦旗,并不妨礙公安機關為人民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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