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河峰 ]——(2005-4-30) / 已閱11534次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應當有誰繼承
泰康人壽平頂山公司 馬河峰
案情簡介:
林娟娟,女,38歲,2004年10月通過某銀行代理,投保泰康人壽的千里馬兩全保險(分紅型),躉交保險費10000元;保險單指定林娟娟的兒子王小軍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娟娟、丈夫王成、兒子王小軍一家三口人煤氣中毒身故,2月15日被親屬發(fā)現(xiàn)時全部死亡了,2月20日經煤氣公司檢測和公安機關偵察確認林娟娟一家系煤氣管道閥門老化泄漏而導致的林娟娟一家人死亡。隨后親屬們整理林娟娟的遺物中發(fā)現(xiàn)有一個是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于是親屬們持保險單向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申請林娟娟的身故保險金理賠。
案件結論:
泰康人壽接到保險理賠申請后經審核,林娟娟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按照千里馬兩全保險的規(guī)定,意外身故應賠付基本保險金額×2,林娟娟的基本保險金額是10940元,應賠付10940元×2=21880元。在審核受益人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應當按照繼承法來確定有誰來繼承這筆保險金。
《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guī)定,相關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林娟娟一家在煤氣中毒中同時死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guī)定屬于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因此推定林娟娟和丈夫王成先死亡,受益人兒子王小軍后死亡,此保險金應當由王小軍的繼承人繼承,王小軍的第一繼承人已經不存在,應當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共同繼承。
在泰康人壽確認受益人后很快將林娟娟的身故保險金21880元,均等分給了繼承人王小軍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人。
案件啟示:
保險公司在處理保險金的繼承中,同時會涉及多個法律問題,應當仔細分辨法律落腳點,正常處理保險金的繼承關系。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