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4-21) / 已閱7733次
死刑減少適用的幾個前提
楊濤
備受各界關注的死刑存廢之爭再起波瀾。1月16日,在“當代刑法與人權保障”全國杰出青年刑法學家論壇上,就湘譚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提出的全面廢除死刑觀點,司法部副部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軍表示,我國當前要重點解決的是改革刑罰制度,設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此逐漸減少死刑的適用。(《新京報》1月17日)
死刑的減少適用直至廢除,是世界的一個趨勢,近些年來,在我國,經(jīng)過法學界積極呼吁,減少對死刑的適用也逐步成為立法界和理論界的一種共識。筆者也贊同對非人身暴力犯罪逐步減少死刑的適用,但是,在目前中國現(xiàn)實語境下,要真正減少死刑的適用,除了民眾的觀念一時比較難接受外,還面臨著對其他刑種及執(zhí)行程序進行改造的困難。
從中國與西方主要的法治國家刑種比較來看,盡管說我們國家適用死刑比較多,但是比較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設置,我國有期徒刑最長是15年,數(shù)罪并罰是20年,無期徒刑在執(zhí)行2年后一般都變更為15年到20年,司法部最近對我國的刑罰執(zhí)行效果進行了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很多判處無期徒刑的嚴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關押十五六年就釋放出去了。而西方的許多國家,有期徒刑最長的都在30年以上,一些國家甚至是上不封頂可判幾百年,無期徒刑也是完全有可能終生不能釋放。因此,比較少適用甚至不適用死刑的一些國家,其比較長的有期徒刑和可能終生不能釋放的無期徒刑能保持足夠的威懾力,這一條件在我國并不具備。
其次,從執(zhí)行中的程序來看,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執(zhí)行刑罰中的變更的措施很多,有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等等,并且有關程序上不公開、不透明,有關利害關系當事人無法參與到這一變更程序中來。因此,民眾擔心減少適用死刑后,一些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借助關系逃脫處罰并非空穴來風。前幾年,媒體披露的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死刑后改死緩、綽號“虎豹”的大連黑社會老大鄒顯衛(wèi),在投監(jiān)后買通監(jiān)獄領導,將死緩改為有期徒刑,還在高墻內(nèi)住高級套間,專人伺候,召妓,乘豪華轎車隨意出入,最終又在社會上濫施淫威,殺死一人。而在西方一些國家,刑罰執(zhí)行中也有變更程序,但執(zhí)行的比較到位,程序嚴格,因此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輕易讓其出獄的事件少有發(fā)生。
因此,在筆者看來,要逐步減少對死刑的適用,首先,必須從刑種設置進行改造,要將有期徒刑最高刑設置為25年,數(shù)罪并罰最高為30年,無期徒刑經(jīng)執(zhí)行2年后確有悔改的,可以減為30年,對于罪行極為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處終生不得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其次,必須刑罰的執(zhí)行程序進行改造,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必須由法院公開審理,要有監(jiān)獄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對不服裁定的有權上訴等等。
只有對現(xiàn)有的其他刑種及執(zhí)行程序進行改造,在此基礎上減少對死刑的適用,才能既體現(xiàn)現(xiàn)代刑罰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罰的威懾力降低而不利于保護社會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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