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4-21) / 已閱8781次
誰在說李達昌是貪官?
楊濤
近段時間,關(guān)于李達昌被捕的事件,在媒體和網(wǎng)絡都討論的熱火朝天。李達昌之所以受到如此關(guān)注,是因為一是他是一位學者型高官,他曾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但此前卻曾在西南財大任教;二是他在位時就主動請辭,愿到學校教書,回到西南財大任經(jīng)濟學院和財政稅務學院的博士生導師。
對于李達昌的被捕,筆者在《中國青年報》發(fā)表《從李達昌被捕看“知易行難” 》文章表明了惋惜之情,也分析了學者型高官落馬的原因。但近些天,筆者卻發(fā)現(xiàn),不知從何時起,李達昌被戴上了“貪官”的帽子。如人民網(wǎng)上一篇廣為流傳《貪官李達昌“洗腳”難上岸》的文章稱:“現(xiàn)在看來,這都是李大官人苦心積慮、精心策劃的一場騙局,所有“宣傳效果”都是虛張聲勢鋪排渲染出來的,是一個掩耳盜鈴的“人造景觀”。與一群貪官們沆瀣一氣,挪用一億元公款,給國家造成了難以估計的損失,”、 “當年紅極一時的政壇明星李達昌機關(guān)算盡,躲進大學殿堂仍然逃不脫“伸手必被捉”的“腐敗宿命”。這告訴我們一個道理:貪官即使“洗腿”也難以堂堂正正地上岸,出水更看兩腳泥,“腐”的前因早晚會換來“敗”的后果!
“貪官”在當前的語境下,是有特定含義的,這個詞語對于老百姓理解而言,通常是指那些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等貪圖錢財利益的官員。但是,這個詞語并不包括那些濫用權(quán)力和玩忽職守但沒有獲取錢財?shù)墓賳T,這些官員可以稱之為“瀆職官員”,從廣義上講也可稱為之“腐敗官員”,但不是“貪官”,因為他們的行為與貪圖錢財沒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我們看到,在《刑法》中“貪污賄賂罪”這些懲治“貪官”的罪名放在第八章,那些懲治濫用權(quán)力和玩忽職守的官員的罪名卻放在了第九章的“瀆職罪”中,說明兩種行為畢竟還是有區(qū)別的。
李達昌有無貪污受賄行為,我不得而之。但從目前的報道來看,李達昌涉嫌的犯罪事實是:1997年1月左右,財政部撥了1億元的?罱o中國進出口銀行,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向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川國際)提供了5年期1000萬美元的專項貸款。財政部明確要求,這筆資金應用于解決烏干達歐文電站賠償風險準備金。這筆錢到中川國際賬上后,李達昌利用手中職權(quán),多次批準挪用,并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每日經(jīng)濟新聞》1月18日)這是一種濫用職權(quán)的行為,而這一行為完全有可能是為了公家的利益(即將本應用于特定用途的公款挪著其他公共事業(yè),當然這只是猜測,報道中并沒有詳細闡明),事實上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僅僅是以涉嫌濫用職權(quán)罪對李達昌進行立案偵查的。而且至少報道中并沒有提到,李達昌是在涉嫌濫用職權(quán)過程中,有收受賄賂或貪污等貪圖錢財?shù)男袨,因此,稱李達昌“貪官”是一種偏離報道本身、先入為主的說法。
這種先入為主的說法,極易引發(fā)“媒體審判”,干擾公眾的視線,影響公正的偵查與審判。現(xiàn)在,我們從大量的網(wǎng)友的留言中,已經(jīng)看到這種說法正在以訛傳訛,網(wǎng)友對于“貪官” 李達昌義憤填膺,認為一個學者也如此不清廉。而實際上應當說,一個學者也不能約束好自己的行為,不遵守法律,濫用職權(quán),給國家?guī)碇卮髶p失。
由此,必須引發(fā)我們對于媒體評論公正性的思考。媒體言論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體現(xiàn),必須予以保障,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底線。但是,媒體言論必須受到限制,不能無限度地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quán)利。在我看來,公正的評論必須堅守二條底線,首先是必須保證要根據(jù)新聞報道的原意來進行評論,不能超越報道的本身,自己虛構(gòu)事實進行評論;其次,在對媒體報道中有關(guān)事件和人物進行評論時,可以批評、反駁,不能有辱人格,使用侮辱性的言語。
當然,我們也有權(quán)利懷疑李達昌在涉嫌濫用職權(quán)過程中,有收受賄賂或貪污等貪圖錢財?shù)男袨,要求有關(guān)部門在查處其時不要忘記查查其有無“貪官”行徑,這是公民在行使合理懷疑權(quán)。但無論如何,在新聞報道都沒有報道其有“貪官”行徑前,就評論其是“貪官”是極不妥當?shù)牡淖龇ā_@一事件本身必須引起公眾、媒體和評論人的注意和反思。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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