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陽朝鋒 ]——(2005-3-4) / 已閱10217次
民法上的權利失效原則-兼評一起典型案例
陽朝鋒 (湘潭大學法學院)
案情簡介
王某系農(nóng)村集體組織成員,李某系城市居民。1993年3月,王某與李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將其所有農(nóng)村住宅以2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李某。由于該住宅使用的是農(nóng)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類轉(zhuǎn)讓,因此雙方未進行產(chǎn)權過戶登記。協(xié)議簽訂后,李某即向王某給付了價款并搬入該住宅居住。2002年9月,該住宅由于征地拆遷,李某作為拆遷戶領取了房屋拆遷款18萬元,并享受拆遷戶的購房優(yōu)惠購買了商品房一套。2003年4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判令李某返還拆遷款及購房優(yōu)惠的折價。
爭議焦點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對于李某的這一抗辯理由,法院審理中有以下兩種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提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方面,合同無效事由的存在將導致合同無效,既然如此,主張合同無效就不應當受到時間限制。另一方面,從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來看,只有債權及債權以外的請求權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請求確認原、被告間的買賣協(xié)議無效,是確認之訴,不是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履行某種義務,故本案不存在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合同已經(jīng)履行了10年,根據(jù)該合同所確立的事實狀況相對穩(wěn)定。如果認可原告主張合同無效不受時間限制,將會破壞已經(jīng)確立的事實狀況,會形成當事人之間的不公正關系,也不利于保護與被告有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導致的法律關系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因此訴訟時效可以適用于本案。(尹明:“確認合同無效有無時間限制”,載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9日第3版)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原告王某訴請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是否還能正常行使,是否有效?由于我國當前的民法制度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時限,因此產(chǎn)生了對此一問題的兩種不同意見。然而,根據(jù)民法的帝王條款,任何法律行為,都必須符合誠實信用的要求,即便是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可以通過原則來予以補充完善。在大陸法系民法制度上,就存在著專門針對諸如確認合同無效等形成權或請求權性質(zhì)的權利行使是否有效問題的一項重要司法判例原則━權利失效原則━來彌補立法上的不足,權利失效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從本案的爭議焦點及相關情況來看,本案正是應適用權利失效原則的典型案例。筆者擬先對權利失效原則作一簡要介紹,再從該原則角度對本案爭點作一分析,期能引起司法實務界的重視。
權利失效原則,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nèi)不行使其權利,該狀態(tài)已使利害相對人合理信賴權利不再會行使,為防止權利人突為主張權利而破壞既存的權利事實狀態(tài),引發(fā)當事人間利益的嚴重失衡,法院宣告權利人權利消滅或賦予相對人抗辯權以對抗權利行使的制度。溯其根源,權利失效原則最早產(chǎn)生于德國,經(jīng)德、日等國判例的發(fā)展,最終被司法判例確認為一項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原則,它發(fā)揮著誠實信用原則之防止權利濫用、平衡主體利益的重要功能,是誠信原則在民法具域類型化的表現(xiàn)之一。結(jié)合諸國判例及相關理論學說,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權利人非因客觀原因不行使權利。這是權利的外觀表現(xiàn)狀態(tài),是權利失效原則適用的行為要件。它不因權利人是否知道該權利,或主觀上是出于善意或惡意而有所不同,作為一種事實狀態(tài),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但是,如果權利的不行使是由于外在的客觀因素造成的,權利人主觀上并沒怠于行使權利,則其行為是符合誠信要求的,不應使其蒙受權利失效的損失。
2、利害相對人對其權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當?shù)男刨。這種相當?shù)男刨嚮蛘哒f確信是否形成的判斷,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權利不行使狀態(tài)所經(jīng)過的期間,權利行使方式的一般社會習慣、一個正常合理人是否會形成信賴以及表現(xiàn)這種信賴的相關行為事實等等。
3、權利人如果再行使權利,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嚴重失衡。以原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為基礎,權利上現(xiàn)已可能發(fā)生了種種法律交往關系,這些關系隨著權利的流轉(zhuǎn)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zhuǎn),如果權利人突然主張權利,必將破壞現(xiàn)存的權利狀態(tài),導致相對人利益的重大損失,危害交易安全與秩序。而權利人因此獲得的利益是不正當?shù),不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的要求,因此,法律在社會利益與權利人利益的衡量中應當作出原權利失效的選擇。反之,如果權利人行使權利并不損害利害相對人的利益,則無妨其行使,不應適用權利失效原則。
權利失效原則適用的客體,既可是形成權,也可是請求權或抗辯權,其范圍不受限制。在民法中,對于權利行使的時間屬性規(guī)制上,于請求權有時效制度,于形成權有除斥期間制度,這些制度的目的與權利失效原則基本相同,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wěn)定民事流轉(zhuǎn)秩序。但后者作為原則,顯然更為抽象,適用條件更為嚴格,客體更為廣泛,法律后果亦更為靈活多樣。對于形成權的適用,它起補充除斥期間的作用,對于請求權,它發(fā)揮著克服時效制度僵化與不足的作用。
權利失效原則的法律后果,依其所適用權利性質(zhì)的不同,可分兩種:
1、 適用于形成權時,法院得宣告權利人權利本體消滅,權利人不得再為主張。
2、 適用于請求權時,利害相對人得以擁有抗辯權,對抗權利人的權利主張,但原權利本體并不消滅,相對人若放棄抗辯或自愿履行,權利人仍有權受領,不發(fā)生不當?shù)美?br>
區(qū)分不同的法律后果,是為了保證原則與現(xiàn)有制度的有機統(tǒng)一,保持立法與司法技術的協(xié)調(diào)。同時,在具體的個案中,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也不排除法官在確認上述一般的法律效力時,要求相對人給予權利人一定的補償,以維護個案的公正。
就本案而言,原告與被告的合同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本應屬無效,但自合同成立起將近10年,沒有任何主體主張該合同無效,相反,合同當事人都本著合同有效的原則進行了實際履行,雙方對于合同的有效或者說合同不會被另一方確認無效產(chǎn)生了相當?shù)男刨,依?jù)合同所形成的事實狀況已經(jīng)相對穩(wěn)定,這時,如果認可原告主張合同無效不受時間限制,必將給被告利益帶來重大損害,使原被告間形成不公正的關系,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于保護與被告有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所以,本案應適用權利失效原則,由于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屬于形成權性質(zhì),法院應宣告原告權利本體消滅,不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從而駁回其相應的訴訟請求。
迄今為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尚無明確適用權利失效原則的司法案例。隨著權利流轉(zhuǎn)的加快和交易活動的復雜,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對權利及時、明確行使和交易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權利失效原則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實踐中發(fā)展起來的一項比較成熟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順應了這種社會要求,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提高權利的社會效益,同時,穩(wěn)定業(yè)已形成的民事交往秩序,有利于社會經(jīng)濟穩(wěn)定、快速發(fā)展。我國應在以后的立法或司法實踐中采納這項原則,以促進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
作者:陽朝鋒 湘潭大學 法律碩士 湘潭大學9007號信箱 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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