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偉元 ]——(2005-2-23) / 已閱62454次
注釋:
[1] 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第106頁。
[2] 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第97頁。
[3] 劉成偉:"民事主體演變的歷史邏輯與法人本質(zhì)的解說",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8399
[4] 海爾穆特•庫勒爾:《〈德國民法典〉的過去與現(xiàn)在》,孫憲忠譯,載梁慧星《民商法論從》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5]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頁。
[6]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修訂版第三版(上冊),第60頁。
[7] 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頁。
[8] 崔熳 :"俄羅斯的民事主體制度",http://www.uibe.edu.cn/upload/up_wyxy/lunwen-cuiman.htm
[9] 本文所提到的這些觀點只是關(guān)于民事主體判斷標準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觀點。其中有些理論觀點是由所注出處的作者首次提出的,但也有些只是主張或贊同,在此,不作考究區(qū)分。同時,為了便于說明清楚,對原文論述觀點的論證在此也加以說明。
[10] 佟柔著:《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頁。
[11]陳華、劉勇:"合伙可以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總第73期)。
[12]曹新明、夏傳勝:"抽象人格論與我國民事主體制度",《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總第78期)。
[13] 李明華:"論合伙企業(yè)的民事權(quán)利能力" ,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7卷第2期 。
[14] 張曉鷗、吳一鳴:"論'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兼論民事主體標準",南通職業(yè)大學學報,第17卷第2期。
[15]馬駿駒、宋剛:"民事主體功能論--兼論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法學家》2003年第6期。[16] 張曉鷗、吳一鳴:"論'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兼論民事主體標準",南通職業(yè)大學學報,第17卷第2期。
[17]梅夏英:"民法上人格的變遷與民法價值體系的衰落",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7932
[18]王利明、楊立新、姚輝編著:《人格權(quán)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頁。
[19]〔德〕羅伯特•霍恩等著:《德國民商法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75頁。
[20]趙群:"非法人團體作為第三民事主體問題的研究",《中國法學》 1999年第1期。
[21]梅夏鷹:"民事權(quán)利能力、人格與人格權(quán)", 《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總第93期)。
[22]漆多俊著:《市場經(jīng)濟企業(yè)立法觀》,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
[23]梁上上:"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幾個法律問題",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2年。
原載于:中國民商法律網(wǎng)、東方法眼
總共6頁 [1] [2] [3] [4] 5 [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