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英儒 ]——(2005-1-18) / 已閱14425次
廢除死刑,我們應該做好準備
郭英儒
近日,在“當代刑法與人權(quán)保障”全國杰出青年刑法學家論壇上,就湘譚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提出的全面廢除死刑的觀點,司法部副部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軍表示,我國當前要重點解決的是改革刑罰制度,設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此逐漸減少死刑的適用。由此再次引發(fā)一場關(guān)于死刑存廢的討論。筆者也筆癢難奈,試論一二。我認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并且現(xiàn)在就要做好這個準備了。
首先,基于中國國情。中國太大,以至于國情太復雜,不同于韓日小國,也不能同歐美相比,所以我們?nèi)绾蚊鎸λ佬痰膯栴},要從我們自己出發(fā),不能老是看見人家怎么做我們就跟著怎么做,那樣是行不通的。我這里所說的廢除,不是為了學習他國,而是從我國自己經(jīng)驗的積累所得。中國還不是個法治國家,只是一個正在向法治國家邁進的發(fā)展中國家,所以法制不夠健全,法治觀念還不夠深入,人民法律意識淡薄,這就容易導致惡性案件頻發(fā),而每年由于司法領域的腐敗,警察法官等濫用職權(quán)所導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無罪或者罪不至死,卻被判處死刑,如延安董偉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難以說個明白,雖然這些只是個案,但不為人知的錯案因為被定為鐵案而無法翻案的不知有多少。人死不能復生,這是誰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沒有申辯的權(quán)利和能力,縱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對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義呢?死刑的風險正在與此。處于這樣的國情,除非哪一天,不再有冤案錯案發(fā)生,方可適當恢復死刑。否則,死刑不能不廢。
第二,實利主義的思考。世間萬物,其產(chǎn)生和生長,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斷補充的,而其對于整個環(huán)境無任何有利作用,無疑是這個環(huán)境的悲哀和損失,單純的制止這種損失對于整體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動作用。對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該至死,但是單純的讓他的生命完結(jié),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會的發(fā)展。每個人都是社會的產(chǎn)物,每個人生來有對社會盡義務的責任,一個死刑犯,一生給社會和人們帶來的都是損害而無任何益處,那么他的責任就還沒有履行,應該讓他對這個社會有所貢獻之后才能容許他生命的完結(jié)。給他“亡羊”之后“補牢”的機會,只是殺死他,是對整個社會人群的不負責。這是一個成本問題,整個社會的運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資源,而死刑無疑是浪費這種資源的最快捷方式,特別對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會的潛力是十分巨大的,因為他對社會有過傷害,就剝奪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會的一面還沒有發(fā)揮出來,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礎上的,只有讓他活著,才能補償他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尤其是彌補他自己因為犯罪而給社會帶來的傷害。
第三,懲罰的真正方式和重點。懲罰自古便有,也是不可缺少的,古時的懲罰是單純的肉體懲罰,從刺字到凌遲,方式五花八門,都是想盡辦法折磨受刑者的肉體以達到懲罰的目的。那是舊時不文明不理性社會的懲罰方式。今天的文明社會是不可用那么殘酷的肉刑的,今天的懲罰不在于單純的肉體痛苦,而是重在靈魂上的教育和改變,這也是文明社會的需要和表現(xiàn)。我個人認為,死刑是一種原始的肉體懲罰刑,它只是剝奪了一個人的生理意義上的生存,卻不見得能使其靈魂受到多大的改變,即使臨刑前他會懺悔,也只是懺悔自己的行為導致自己而今這樣的結(jié)果,卻難為受害人而懺悔。懲罰的最高形式不是肉體刑,而應該是精神懲罰,也就是常言所說的“生不如死”。倘若對死刑犯處以無期或有期徒刑,讓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懲罰,使其在懲罰中能真正為受害者作點事情作為補償,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賠償?shù)陌讣,如果罪犯死了且無財產(chǎn),那么受害者便在處決罪犯的同時永遠失去對其的任何民事主張權(quán)利。死刑對于那種罪大惡極的人來說,卻是一種解脫,如殺了數(shù)人而被執(zhí)行死刑,按老觀點一命抵一命來說,那是賺了;或者揮霍了人民的財產(chǎn)幾個億后執(zhí)行死刑,也覺得沒什么遺憾了。犯罪人的一點點罪惡感在一聲槍響之后就灰飛湮滅了,如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棄上訴,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脫。死刑,也許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卻是罪犯最想要的。
第四,傳統(tǒng)思想中有“殺人償命”的觀點,對于此觀點,我認為不能狹隘的以牙還牙,正如一句俗語“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過來去咬狗”一樣,懲罰不等于報復。如果因為你殺了我,國家就要殺了你,其實是讓國家代表受害人去報復犯罪,用國家權(quán)利來以暴治暴,那無疑于是國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類推,其他罪名豈不是都要改為:因為你偷了我,所以國家要創(chuàng)造條件來偷你;因為你強奸了我,國家也會讓我來強奸你;因為你騙了我,國家也要把你來騙一騙。這其實是社會倒退的表現(xiàn),更不符合一個法治國家的要求。也有人擔心,廢除死刑無法給犯罪分子帶來威懾力,其實真正作奸犯科,無惡不為的江洋大盜又有幾個會懼怕死亡呢?對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來說,死刑更象是一種玩笑,一個游戲。
第五,死刑適用過多過濫,不僅會滋長人們對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忽視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復雜性,而且不利于整個社會形成一種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樹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觀念。死刑適用太多,還會導致罪刑關(guān)系的比例失衡,輕重不分,其結(jié)果不僅對犯較輕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還會產(chǎn)生其他一些消極后果。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就是因爭吵時,一時情急,失手殺了女友。當他知道他要面對的唯一結(jié)果只能是死亡時,他就選擇了報復。幾百人的生命,有可能正是濫用死刑制度的犧牲品。可我們并沒有認真吸取教訓,就在這一案中,我們?yōu)榱藫嵛渴芎φ,推卸責任,大開殺戒,甚至將只賣了幾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給殺了。死刑的使用,總是容易用濫,從而使人們陷入罪者唯有死方能達到懲罰目的的泥潭。
第六,不利于國際和區(qū)際刑事司法合作。歐盟已經(jīng)禁止將有判處死刑危險的犯罪分子引渡給管轄國,其他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持類似態(tài)度,如大走私分子賴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險為由拒絕引渡給我國。此外,我國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澳門已經(jīng)廢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種犯罪在大陸受審和在港澳受審,結(jié)果懸殊,容易造成認識上的混亂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響。
綜上,我認為,中國廢除死刑制度是一種必然,但決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變的,速戰(zhàn)速決不能完美的解決問題,F(xiàn)階段我們對于死刑,首先要在數(shù)量范圍上控制,我國刑法規(guī)定有68個死刑罪名,從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訂,我國死刑立法不但沒有減少,死刑適用還擴大到許多非暴力性的經(jīng)濟犯罪和財產(chǎn)犯罪,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guī)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廢除死刑,先要從減少死刑罪名數(shù)量和增加有期刑無期刑的數(shù)量入手,對于一些非暴力犯罪,可以首先考慮適當更改為有期刑,嚴重的改為無期徒刑,而有期刑可以效仿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不只是幾年十幾年這么短暫,而是更長,根據(jù)其罪行嚴重程度迭加,不設上限,并且為節(jié)約司法成本,彌補罪犯所犯過失,服刑犯人要以更多的勞動來換取最大收益,使社會受益,并把該收益用于監(jiān)獄管理等司法支出,從而達到不增加司法成本廢除死刑之目的,且其勞動成果多少直接決定其減刑情況;同時對于在短時間不能廢除死刑的罪名,應該嚴格控制其宣判數(shù)量,把死刑核準權(quán)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適當情況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quán),特別是“嚴打”時期,切莫從重從快,肆無忌憚。另外,在于使用死刑的對象上要有更嚴格的規(guī)定,比如在年齡上,生理上等條件的規(guī)定都要更細,從各個方面盡量做到減少死刑。
死刑之廢,勢在早晚,而現(xiàn)在是我們該做好準備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