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2-10) / 已閱8006次
利用詐術竊取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某農村年近七十歲的袁某聽說黃某能將面值小錢變成面值大的錢,便將家中的1000元現金交給黃某,讓黃某當場變成1萬元。黃某用紅紙包著1000元錢,隨后“變”來“變去”,趁機調換了紅包,然后將調換過的紅紙包交給袁某,讓袁某1小時后再打開看。袁某等黃某走了近1小時后,打開紅包發(fā)現是餐巾紙。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結合本案來看,黃某用詐術騙取了袁某1000元現金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黃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黃某利用詐術手段秘密竊取袁某1000元現金的行為,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關鍵在于詐術竊取如何定性的問題,實際上也是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定問題。從兩罪的概念可知,區(qū)分兩罪的關鍵并不在于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欺騙(詐術)方法(手段),而在于行為人使用了欺騙(詐術)方法(手段)之后,有無驅使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欺騙(詐術)方法(手段)驅使了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人的,成立詐騙罪。相反,如果欺騙(詐術)方法(手段)沒有驅使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的,成立盜竊罪。本案中,黃某利用調包計,在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當著袁某的面秘密盜取了袁某的1000元現金,而不是黃某使用欺騙(詐術)方法(手段)驅使袁某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給黃某的。因此,黃某行為構成盜竊罪。
江西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王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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