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2-2) / 已閱5795次
本案王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農民王某將自家的一條瘋狗拋棄在村莊外的路旁。沒想到這條狗競將放學回家的學生胡某咬傷。胡某的父親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王某卻稱他已不是狗的主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王某已將該狗拋棄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由于王某已不是該狗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王某自然也就不應承擔該狗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雖然王某拋棄該狗,不是該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由于王某拋棄該狗的行為妨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本案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王某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本案王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在于他的拋棄行為對王某的損害發(fā)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不在于他現在是否是該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拋棄是物的所有人處分自己財物的單方法律行為。王某拋棄自己的財物,這本無可厚非,但他所拋棄的是一條瘋狗且棄在村莊的路旁,存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引患,對胡某的損害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王某應向胡某承擔賠償責任。
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王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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