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星林 ]——(2004-12-1) / 已閱12964次
試述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
葉星林 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持續(xù)的經(jīng)過法定的時間而依法發(fā)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則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的經(jīng)過法定期間而產(chǎn)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那么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也就是說,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當前理論和司法實踐通行的觀點是:權利人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即喪失了勝訴權。但我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并不是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而是義務人獲得了法定而有效的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指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針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指控、請求或主張而提出的該指控、請求或主張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而訴訟時效正是義務人針對權利人要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法定抗辯事由。根據(jù)民事訴訟模式理論,民事訴訟是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另一方提出抗辯及其抗辯理由,法官居中判斷訴訟請求和抗辯的事由是否成立,從而作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裁決。作出的裁決必須以當事人的請求和抗辯的事由為基礎,而不能依據(jù)當事人未主張的事由。如果義務人針對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的訴求不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官就不能以權利人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否則,就侵犯了義務人的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包括當事人是否抗辯以及選擇什么理由進行抗辯的權利,專屬于當事人,而不能由法官行使。例如,甲公司于2000年10月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約定2000年12月20日以前付清貨款,乙公司因為該批貨物存在一定的質(zhì)量瑕疵而未按期付款。甲公司直到2003年6月才向乙公司付款要求,未果而訴之法院。訴訟中,乙公司提出產(chǎn)品質(zhì)量瑕疵而要少付的抗辯,而沒有進行訴訟時效的抗辯。此案中,法院只能根據(jù)甲公司的請求事由和乙公司的質(zhì)量瑕疵抗辯進行評價并作出判決,而不能以甲公司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主動駁回其訴訟請求。乙公司在此案中未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只能認為其放棄了該法定事由的抗辯。那么在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時,法官能否提醒義務人進行訴訟時效抗辯呢?我認為不能,法律一經(jīng)生效就推定人人都已知道,知道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應主張而不主張只能推定其對放棄該權利(因為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且權利只能由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如果法官主動提醒義務人,那么對權利人來說是不平等的,因為法官在有意無意間站在了義務人的位置,喪失了中立的地位。所以只要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利人的請求就不一定會被法院駁回,只有在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時,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才不被支持。
筆者認為,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并非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而是義務人取得了法定的、有效的抗辯事由。這個后果和喪失勝訴權是不同的,它要求法官不能主動的審查一個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只有在義務人以此作為抗辯事由時,才能進行審查,以尊重義務人的抗辯權,并充分的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的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