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瑞璽 ]——(2004-11-18) / 已閱9676次
雇傭關系能否適用過失相抵
孫瑞璽
案情
甲和乙合伙購買貨車一部,雇傭丙為司機。某日,丙在運輸途中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及丙和。ㄒ彩羌着c乙雇傭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經交警部門認定,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沒有責任。丙治療終結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療及相關費用。甲和乙認為,丙的人身損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責任應當自負。拒絕支付丙任何費用。
爭議
甲和乙的抗辯理由是否正確,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甲和乙與丙之間系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雇主對雇員工傷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是否有過錯,均應當對雇員的工傷承擔賠償責任。盡管丙有過錯,但甲和乙承擔責任的無過錯與丙的過錯間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因此,甲和乙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應當全額支付丙的治療及其他費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甲和乙的抗辯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是丙的損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過失,因此,對丙治療及其他費用,應由丙承擔一部分,另一部分則由甲和乙承擔。部分不成立則是指,甲和乙拒絕支付丙任何費用不成立。理由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過失相抵,不僅適用于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領域,而且適用于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領域,如雇傭關系。因此,雇主無過錯責任與雇員的過錯責任之間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與適用過錯責任適用過失相抵不同的是,無過錯責任適用過失相抵時,只有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本案中,丙有重大過失,可以減輕甲和乙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但圍繞本案,仍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其一,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合同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雇傭合同,本案能否適用合同法,當屬解釋論的問題。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明確規(guī)定,雇員在履行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因此,本案甲和乙與丙之間的關系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沒有問題。
其二,關于過失相抵的規(guī)定。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是過失相抵的規(guī)定。但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沒有施行前,過失相抵的適用范圍僅限于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領域,對能否適用于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領域,在理論和實務上存在爭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痹摋l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義務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即賠償義務人的無過錯責任與受害人的過錯責任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在本案中,甲與乙無過錯責任與丙的過錯責任適用過失相抵沒有問題。
其三,關于重大過失的認定。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對重大過失的認定,則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發(fā)揮作用的領域。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如果丙不能證明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中有甲和乙的作用,如貨車故障、超載等,那么,丙有重大過失則可以認定。因此,應減輕甲和乙的賠償責任,對減輕的責任部分由丙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