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貴信 ]——(2004-10-28) / 已閱7451次
本案劉某是否構成盜竊罪
[案情]
劉某于8月28日入室搶劫某中學暑假留守女教師張某的財物,發(fā)現(xiàn)張某的房間除有簡易書桌、單人床、炊具外,沒有其他貴重財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脅,喝令張某摘下手表(價值1900元)給自己。張某一邊摘手表一邊做劉某的工作:“你還年輕,搶劫財物是要判刑的,嚴重的是殺頭”,并將摘下的手表交給劉某。劉某由于害怕事后被抓,于是將水果刀裝入自己的口袋,并將手表放到桌子上,然后對張某說:“手表我不要了,你這里有無一點吃的,我吃點東西走。”劉某乘張某轉身背對其去拿東西之機,將桌子上的手表拿走了。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不構成盜竊罪。劉某在張某轉身背對其拿東西之機,將桌上的手表拿走的行為不具有秘密竊取的特征。因為秘密竊取是盜竊犯罪的重要行為特征,不具有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的就不成立盜竊罪。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劉某“在張某轉身背對其拿東西之機,將桌上的手表拿走,張某的手表僅僅是在極短的時間內脫離了其視線,作為智力正確的張某不可能得出手表不知去向的結論。結論只可能有一個:“手表是被劉某公然非法占有。由于劉某索要財物在前,在劉、張兩人已經對手表予以高度注意的前提下,劉某在張某轉身背對其之機,拿走桌上的手表的行為不是秘密竊取,而是公然占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盜竊罪,因為劉某拿手表的行為,從其主觀愿望上講,劉某是想在張某轉身背對其之機,拿走桌上的手表的行為不被張某當即發(fā)現(xiàn),至于事后張某是否知道是劉某拿的并不在意。這完全符合盜竊犯罪的秘密竊取的特征和構成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分歧的原因在于對盜竊犯罪的秘密竊取特征的理解分歧!缎谭ā返诙倭臈l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應當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不為人所知,悄悄地取得財物的行為,并不要求被害人在行為人行為時或后知道與否為要件,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劉某拿走手表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因此,劉某構成盜竊罪。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陳貴信 劉銀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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