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秋蘇 ]——(2004-10-18) / 已閱6998次
從一則民事案例談拒證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
所謂拒證推定規(guī)則,就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在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擁有某方面證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對提出證據主張一方相關主張的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中第七十五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弊C據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案件當事人有直接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但是仍有少數案件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到直接證據,而只能使用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對任何訴訟案件都不得以事實不明而拒絕裁決。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直接證據的在調解不成時下可以逕行判決;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則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若干規(guī)定》中的證據規(guī)則。
筆者前不久審結了這樣一個案例,原告孔某以被告彭某欠款兩萬元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欠款,并向法庭提供了三種證據:一是欠條復印件;二是兩位證人(與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當庭證實在訴前曾跟隨原告到被告家催過帳,當時被告同意用小麥抵帳,但未能證實欠款的具體數額;第三種證據是錄音資料,被告承認欠原告的錢,且也承認欠條原件以前已經被他收回,但亦未能證實欠款的具體數額。而庭審中被告則抗辯稱:欠款還清后,原告就把欠條給我,后來被我撕了,我現在不欠原告的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的陳述與舉證、被告的抗辯理由好像都有道理,似乎無所適從,這時就應該審查雙方所舉證據,使用拒證推定規(guī)則。適用該規(guī)則首先要有欠款的基礎事實。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兩位證人證言及錄音資料可以證明欠款是事實,這樣基礎事實就得到了證明,下一步要看被告拒絕提供證據原件的理由是否正當。通過錄音資料可以證實欠條原件在被告的占有、支配之下,他拒不提供的原因是欠條被撕了,但未向法庭提供欠條已撕的證據,假設欠條已撕,被告在仍欠原告錢的情況下把欠條從原告手中取得后故意撕掉的行為就是一種十分不正當的行為,是一種賴帳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動原則,理應受到處罰,因此被告拒不提供原件的理由是不正當的。再次,原告主張的證據內容不利于持有人被告。筆者據此依據《若干規(guī)定》中第七十五條的拒證推定規(guī)則作出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被告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該規(guī)定最早見諸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30條的規(guī)定,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有益補充,有利于增強當事人舉證的自覺性及主動性,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當然,拒證推定規(guī)則作為一種證據規(guī)則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和局限性,在實踐中的個案把握上有一些難度。它是訴訟證明的一種特殊形式,要慎重適用,確保司法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的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嚴格、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切實防止濫用錯用。首先從訴訟主體上來講,拒絕提供證據的一方必須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成為拒證的主體,例如證人拒絕作證就不能成為拒證的主體;其次,案情要具有一定的基礎事實,才能在當事人拒證時考慮適用拒證推定規(guī)則;再次,確有證據證明拒證者拒絕提供證據且無正當理由。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適用拒證推定規(guī)則。二要盡最大可能為拒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保障。拒證方可以對法院的推定事實行使反駁的權利,既可以從基礎事實上予以反駁,亦可從推定事實上反駁。最后,為強化假定結論的真實可靠性及盡可能地實現案情真實客觀性,法院在適用拒證推定規(guī)則時,應對拒證當事人告知拒證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積極主動提供證據或行使反駁的權利,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常見的當事人拒絕提供證據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類:一、拒不提供其控制下的會計帳簿、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查詢。二、丟失、偽造、篡改、污損其持有或控制下的證據。三、拒絕提供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下的證據或其它證件的原件。四、拒不提供本人筆跡或故意改變字體書寫習慣。五、拒不服從對本人身體的某個部位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六、拒不服從對其控制下的物體、場所進行勘驗或測量。
作 者:劉秋蘇 趙立穩(wěn)
單 位:江蘇豐縣人民法院
郵 編:221700
電 話:0516—421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