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原 ]——(2004-10-12) / 已閱268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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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本文所稱該司法解釋起草者的觀點(diǎn),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zhǎng)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yè)p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一書所持的觀點(diǎn)。本文所稱“該書”即指此書。
[2] 請(qǐng)參見(jiàn)北京市宣武區(qū)統(tǒng)計(jì)局網(wǎng)站的相關(guān)解釋,http://www.xw.bjstats.gov.cn/shownews.asp?newsid=257,2004年9月30日訪問(wèn)。
[3] 詳見(jiàn)[1]引書第頁(yè)。
[4] 詳見(jiàn)[1]引書第323頁(yè)至第324頁(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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