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澤淵 ]——(2000-11-2) / 已閱12269次
社會改革與法律秩序
檢察日報2000年02月03日
社會改革與法律秩序的關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實現(xiàn)社
會改革,如何在社會改革中建立并維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擺在社會學
家和法學家面前的難題,也是社會改革家和法律實踐家的責任。
法律秩序是啟動社會改革的先導。改革者常常在社會改革之初就
創(chuàng)設新的法律秩序,然后運用新的法律秩序來推行改革。在社會改革
中,首先變革法律秩序,并用這種新的法律秩序來啟動社會改革,既
可以使社會改革依法進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
可以避免違憲改革或違法改革。即使是由民眾推動的改革,如果沒有
法律上的根據,改革的推進及其合法性都會成為問題。如果放任違法
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壞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進社會改革的基礎。如果社會改革是由權力層啟動
的,那么權力層就應當首先運用立法手段將自己的改革意圖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會民眾發(fā)動的,改革行為也應當有一定的法律根據。
即使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為國家所認可,也應當立即予以立
法確認,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轉化為法律秩序,
不能被納入法律秩序的范疇受保護,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
可能得而復失。法律秩序確認社會改革的成果,也為社會改革新的發(fā)
展提供了新的立足點,同時,還可以使社會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
上失落自我或無所依歸。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會改革帶來的震蕩。社會改革必然會有阻力、
有震蕩。如果震蕩過大,就可能引發(fā)社會動亂。而任何社會動亂,就
其本身來說都是社會的疾患。它可能使社會的發(fā)展出現(xiàn)梗阻,使社會
的腳步被迫倒退,使社會的文明遭到損害,走向社會改革目標的反面,
甚至葬送社會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會
改革在法律秩序中進行,就不可能引發(fā)過大的社會震蕩,即使引發(fā)了,
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靜態(tài)的模式,也是動態(tài)的過程。法律秩序要在社會
中發(fā)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會動力。在若干社會動力之中,改革無疑
是最強大的力量。在社會改革中,法律秩序確認、維護、推進著社會
改革的同時,自己也獲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內容。社會改革的不斷發(fā)展,
會對法律秩序提出不斷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發(fā)展也是社會改革發(fā)
展的要求。社會不同方面的改革會引發(fā)法在不同方面的發(fā)展,一旦改
革進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過時、需要革新的問題。法所作出的與社
會改革相適應的變革,也會引起相應的法律秩序變革。在社會改革——
法的變革——法律秩序變革的過程中,法律秩序發(fā)展了,更新了,新
的法律秩序就會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