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澤淵 ]——(2000-11-27) / 已閱31245次
市場價格法律機制初探
卓澤淵
市場價格的法律機制是法律化了的市場價格機制的核心。它對整個市場法律機制具有舉足輕重的重大影響,是市場法律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作用于市場價格機制的表現和結果。構建市場價格法律機制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機制的極其重要的內容。然而,法律學與經濟學研究都未能對此提供較為成熟的構想,本文擬對其作一個初步的探討,以拋磚引玉。
一、市場價格法律體系的靜態(tài)雛形
市場價格法律制度及其體系的建立是市場價格法律機制建設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如何制定價格法律制度、構筑價格法律體系,學者們各執(zhí)一詞。在筆者看來,市場價格法律制度應是一個有機的法律子系統(tǒng)。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來考察,它由不同類別的多個元素構成。這種多角度、多層面構架并不相互否定,而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價格法律體系作出的描述,有助于我們全面地檢審價格法律機制,完善并建立更好的法律機制。
(一)從法律形式角度看,價格法律體系應是以有關價格的憲法性原則規(guī)定為最高指導,以價格基本法、價格行政法規(guī)和價格地方法規(guī)為基本內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重要補充和保障的整體。
1.有關價格的憲法性原則規(guī)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價格法律當然不能例外。我國憲法確認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有制形式、分配原則等對于我國價格法律具有先決條件和基本前提的重要意義。任何價格立法都必須以其為要據。
2.價格基本法。價格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價格的基本法律,是依據憲法性原則規(guī)定制定的,調整我國價格關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時也是其他一切價格法規(guī)的依據。在整個價格法律體系中,價格基本法是關鍵和核心,影響著整個價格機制、價格法律體系和價格法律機制。
3.價格行政法規(guī)。價格行政法規(guī)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價格基本法的規(guī)定,為了貫徹憲法和價格基本法而制定的調整價格關系的行為規(guī)則。其內容相當廣泛,涉及價格關系的各個方面。它不是僅就某個價格關系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而是就價格關系制定的綜合性行為規(guī)范。
4.價格地方法規(guī)。價格地方法規(guī)是我國享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以憲法、價格基本性、價格行政法規(guī)為指導和根據的,以調整本地區(qū)特殊價格關系為內容的地方性法規(guī)。價格地方法規(guī)應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它是特定的地方立法機關針對本地區(qū)價格關系的特殊情況制定的,在本地區(qū)范圍內有效,而又不與上級價格立法相抵觸的價格行為規(guī)則。地方價格立法的成立依據在于各地價格關系的特殊狀況和特殊性質,在于憲法和法律的立法授權。
5.其他有關價格的法律規(guī)定。在憲法、價格基本法、價格行政法規(guī)、價格地方法規(guī)之外的,有關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稅法、財政法、金融法、工資法、社會福利法等法律部門中,也存在著有關價格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比如,其他行政法規(guī)中,可能有關于政府價格管理機關、價格管理權限以及價格行政違法行為等的規(guī)定;刑法中可能有關于價格犯罪行為,以及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稅法、財政法、金融法、工資法、社會福利法等中可能有對價格實行間接調控或處理價格相關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
(二)從調整對象的角度看,價格法律體系應是以價格基本法為主導,由農產品價格法律、工業(yè)品價格法律、礦產品價格法律、交通運輸價格法律、技術價格法律、生產要素價格法律和非商品收費法律等構成的整體。
1.農產品價格法律。農產品價格法律是糧、油產品購、銷價格的形成及其管理的法律的統(tǒng)稱。隨著改革的發(fā)展,自由價格體制的形成,農產品價格基本上都由市場決定,法律的意義在于保證農產品市場價格機制作用的正常發(fā)揮,促進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為了鼓勵和扶植農業(yè)發(fā)展,法律主要應為農產品價格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和扶助措施,必要時得設立保護價格。
2.工業(yè)品價格法律。工業(yè)品價格法律在價格法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國家只對工業(yè)產品中極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行干預,而絕大部分工業(yè)品的價格都由市場調節(jié)。工業(yè)品價格法律的目的也旨在發(fā)揮價格機制的作用,引導并保證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轉。
3.礦產品價格法律。礦產品價格在我國一向偏低,除了極少量是由供求關系導致的以外,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原有價格體制和產業(yè)體制所決定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中國國際關貿總協(xié)定締約國地位的恢復,礦產品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的對接必然會影響礦產品價格的變化。法律的引導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4.交通運輸價格法律。交通運輸價格較之其他價格具有自身的特點。國家對交通運輸價格的形成、管理也許最終仍不能完全不管。因為極其重要的交通、運輸事業(yè)總要由國有企業(yè)經營,國家對其價格的制定狀況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市場價格秩序。國家法律對某些交通運輸事業(yè)的管理,在整個價格管理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5.技術價格法律。在技術市場中,專利和專有技術都是價格的客體。在專利轉讓、專有技術轉讓上都有一個收費的問題。法律應引導市場形成正常的技術價格,為技術轉讓提供一些基本的價格準則,以鼓勵新技術的開發(fā)和利用,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fā)展。
6.生產要素價格法律。生產要素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價值,但它們卻是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是價值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生產要素的數量稀缺性和經營壟斷性,使其具有了市場價格。作為生產要素的資金,價格表現為利息;土地,價格表現為地租;勞動,價格表現為工資,等等。如果這些生產要素沒有價格,后果也是十分嚴重的,生產要素會被無償使用、被浪費。生產要素的價格研究在我國相當薄弱,生產要素的價格法律在我國嚴重缺乏,但生產要素的價格問題在我國已相當繁多,生產要素價格的法律調整是我國急需解決的現實難題。
7.非商品收費法律。非商品收費的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復雜。其中包括旅游收費,民用房租費、旅店、賓館、招待所收費,醫(yī)療收費,學生學雜費,公園門票費,電影、戲劇票價,以及洗澡、理發(fā)、照相費,過路過橋費等。這些收費的制定和管理尤其需要法律,甚至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
二、市場價格法律運行的動態(tài)構架
(一)價格形成中的價格法律
我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從一個意義上說,就在于價格體制的改革。而整個價格體制改革的核心又在于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實現價格機制的轉換,建立起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機制。既然是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機制,當然不是純而又純的絕對市場價格,在某些方面也還必須存在一定的計劃價格。唯其如此,價格法律在價格形成機制上的作用才顯得特別重要。
由于我國長時期實行計劃價格,在從全面計劃價格向市場價格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轉換的過程中,價格法律必須作出如下努力。
1.依法建立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1)確認市場價格主體的法律地位
在我國原有的價格體制中,價格的決策權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商品的真正生產者和經營者無權定價。我國正在進行的價格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從價格的政府制定為主轉變?yōu)槠髽I(yè)制定為主。即是,除極少數商品和勞務由政府定價以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直接由生產者和經營者根據價值、供求、自身利潤自主定價。價格制定權的轉移,已為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所確認,然而在實際執(zhí)行中問題不少。一是有的政府管理部門仍不愿放棄定價權利,二是有的企業(yè)在政府放權后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定價權利。結果,企業(yè)仍未能成為真正的價格制定主體,不能自主地進行價格決策。我們應運用價格法律將這一權利進一步具體化,防止政府管理機構定價權利膨脹或定價權利放而又收;引導企業(yè)自主地進行價格決策,自主定價,切實享有定價權利;保護企業(yè)自主定價權利,使其免受非法干預和侵犯。
(2)提供市場價格形成的轉換條件
在我國原有的價格體制中,計劃價格是最主要的價格形式,而計劃價格中又以指令性價格為主。我國正在進行的價格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在于將整體的價格計劃形成形式轉變?yōu)閮r格市場形成形式,將計劃價格為主的價格體制轉變?yōu)槭袌鰞r格為主的價格體制。法律在價格形成形式從計劃形成方式向市場形成方式的轉化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可以而且必須嚴格確定計劃形成價格的范圍,確保整個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形成形式占主要地位。同時法律還可以努力使計劃價格的形成建立在實在的市場基礎上,既反映政府意志,也反映價值和供求關系。在價格形成形式的轉換過程中,舊形成形式慣性的依法遏止,新形成形式的依法建立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的保證。沒有法律提供必要的條件,即使國家作出了價格形成形式轉換的決策,社會價格仍將會在舊形成形式上滑行。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又是新的價格形成形式得以全面確立的促進器、助動力和推動者。
(3)更新價格形式的法定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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