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4-9-10) / 已閱10183次
誘騙妻子自殺是否構(gòu)成犯罪
案情:
王海系吉水縣某派出所干警,其與妻子陳霞感情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時許,兩人又因瑣事吵口。爭吵中,王海對陳霞說:“我討厭死你了”,陳霞說:“過得沒勁,我不想活了”,王海說:“我也不想活了,我們兩個一塊死掉吧”。王海說完即把手槍從槍套里取出,表示要與陳霞一塊自殺。陳霞情緒激動地說:“要死就死,我怕啥?”,并兩次上前奪取王海的手槍未成功。王海持槍入臥室,并對陳霞說:“要死一起死,你給家里寫個話”。陳霞便開始寫遺書,王海在陳快寫完時也寫了遺書。隨后,王海即取下了一顆 子彈,上膛。陳霞見狀又從王海手中奪槍,王不讓,并把手槍放在地上用腳踩住。陳霞見搶不到槍,便提出與王海上床休息一會兒。王海表示同意,并上床躺在里邊,但沒把槍撿起。晚上十一時許,陳霞要下床做飯,并說:“要死也不做餓死鬼”,王海沒做聲。陳霞下床后,撿起地上手槍,對準自己胸部擊發(fā),當場倒地身亡。王海見狀立即喊鄰居伍××等人前來查看,同時退出槍中彈殼,把槍裝入槍套。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王海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海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陳霞是自殺身亡的,王海對陳霞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行為,而且王、陳兩人屬于相約自殺,陳自殺,王雖未自殺,但不應追究王海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海的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陳霞系自殺身亡,王對陳雖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存在過失。陳霞在與王海爭吵后,已有自殺的意向,在雙方爭吵暫時平息,兩人均上床休息時,王海因疏忽未將放在地上的手槍撿起藏好,致使陳霞再次得到手槍自殺,王海對陳霞的死亡在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故王海的行為應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海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王海身為公安人員,明知其妻有輕生念頭而為陳霞提供槍支,并將子彈上膛,對陳霞的自殺在客觀上起誘發(fā)和幫助的作用,在主觀上持放任態(tài)度,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評析:
筆者認為:王、陳夫婦在爭吵中,陳說:“我不想活了”,這是陳霞出于一時激憤而萌生短見,并非一定要自殺,更無明確的自殺方法。此時。王海不是設法緩和矛盾,消除陳霞的輕生念頭,而是用“兩個一起死掉”、“給家里寫個話”和掏出手槍等言詞舉動,誘發(fā)和激發(fā)陳霞的自殺決心。當陳霞決意自殺(已寫好遺書),王海又故意將子彈上膛,使之處于一觸即發(fā)的狀態(tài)。為陳霞的自殺提供了便利條件,起到幫助陳霞自殺的作用。當王、陳兩人爭槍后上床休息時,王海故意沒有拾起手槍加以控制,反而自己躺在床里面,讓陳霞躺在外面,便陳更接近槍支。王海明知上述一系列行為可能造成陳霞自殺的后果,但他對此持放任態(tài)度,最終導致陳霞持槍自殺的嚴重后果。王海幫助誘發(fā)妻子陳霞的自殺行為,其在主觀、客觀上均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gòu)成要件。因此,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李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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