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明生 ]——(2004-9-6) / 已閱39790次
略論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
曾明生
內容提要: 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體系的構造、機能和相互關系。筆者在探究該種機制的基本原理后,就我國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見。
關鍵詞: 少年犯罪 刑事一體化預防 預防機制
預防少年犯罪應實施綜合預防和治理的方略已是不爭的事實。當前在尋求優(yōu)化配置刑事預防資源的適當方式,尋找刑事預防與非刑事性預防(如社會預防、治安預防和情景預防等)之間恰當的結合處和結合度,以便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預防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仍應有所作為;诖耍瑢ι倌攴缸镌诰C合預防的框架下實行刑事一體化預防實屬必要。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是指以刑事一體化的方式預防少年犯罪,以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預防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文主旨僅在研討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的運行機制。
一、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的概念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機制”有四種含義:一指“用機器制造的”;二指“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三指“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四指“一個復雜的工作系統(tǒng)和某些自然現象的物理、化學規(guī)律”。而更合本文語境的是第二、三種含義。因此,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就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體系的構造、機能和相互關系,也即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的構造和工作原理。筆者認為,這里用“機能”取代“功能”更為準確,因為功能與作用是有區(qū)別的,機能是功能和作用的統(tǒng)稱。
二、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的展開
鑒于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是指這一預防體系的構造、機能和相互關系,其預防機制的展開因而包括構造、機能和相互關系三方面內容。
(一)預防機制的基本構造
關于“少年犯罪”中的“少年”,各國規(guī)定不一。我國學界也有不同認識。本文所稱“少年犯罪”特指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刑事一體化”是我國學者儲槐植先生提出的一種實現刑法最佳社會效益的戰(zhàn)略思路。刑事一體化強調刑法運行處于內外協調狀態(tài)。但是,目前我國學界多將“刑事一體化”集中在“刑事(法)學科一體化”的層面來理解和研討,并且有時明顯帶有“刑法中心主義”的色彩。筆者認為,“刑事一體化”不能僅限于刑事學科一體化的層面,而應擴展到刑事法律一體化和刑事活動一體化的界面。如此,刑事學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動的一體化才構成完整意義的“刑事一體化”。據此,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的結構可以分層研究,它可從刑事學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動的視角分別考察?蓪⒃摲N預防體系的構造分為:少年犯罪刑事學科一體化預防體系結構、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一體化預防體系結構和少年犯罪刑事活動一體化預防體系結構(以下依次簡稱為“學科結構”、“法律結構”和“活動結構”)。當然,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還需在某一年齡區(qū)所限定的時空范圍內進行,我們姑且稱之為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齡結構(以下簡稱“年齡結構”)?梢姡倌攴缸镄淌乱惑w化預防機制的基本結構主要涉及上述四個方面。有關各個結構的基本內容,將于下文論及結構機能時一并論述。
(二)基本構造的機能
一般而言,機能受事物的結構特征影響,不同結構可能生成不同機能。于是,以下將根據四方面結構逐次就其機能加以研討。
1、學科結構的機能
少年犯罪預防的學科結構是散見于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行刑學等刑事學科之中有關少年犯罪預防的學術思想及研究成果之整合。這些學科關于少年犯罪預防的份量不一,而且它們之間的結合程度也可能因人、因時、因地、因事有別。其實,稱之為“少年犯罪刑事學科一體化預防‘體系’”是從應然角度而言,實然狀態(tài)也不無各自為政之事實。所以,它的功能與作用不無缺陷。換言之,它有正功能和積極作用、負功能甚至零功能和消極作用(副作用甚至沒有作用)之分。各國少年犯罪預防的學科結構存在差異,故其機能也會有所不同。但我們可以推斷,一體化程度越高,體系性越強,內耗愈少,功能與作用的威力則愈大。
2、法律結構的機能
少年犯罪預防的法律結構應由分散在類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jiān)獄法》等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或綜合在一些類似《少年法》(如德國《少年法院法》、埃及《青少年法》和日本《少年法》等)之中的法律條款組成。我國立法體例是分散型立法,涉及預防少年犯罪的規(guī)定被散置在有關法律之中,大致包括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至四十八條,刑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及監(jiān)獄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等相關內容。當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是相對集中的細化規(guī)定。而國外,許多國家采用綜合型立法,如德國《少年法院法》將程序法與實體法融合一體;也有的國家的立法屬相對集中型,如俄羅斯分別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用專章對少年犯罪的罪責刑等相關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也不排除國外有分散型立法例。
當然,不同國家少年犯罪預防的法律結構不同,其機能因而也有很大差異。以德、日為代表的綜合型立法,將程序法與實體法融合為一體,其積極面是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間的比對和關聯及操作性強,消極面是因法律較細致而一般人不易記憶,甚至還因少年法從原刑事法典中相對獨立出來而略損原刑事法典體例上內容的完整性(尤指大陸法系國家);以俄羅斯為代表的相對集中型立法,分別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用專章對少年犯罪的罪責刑等相關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其積極面是兼顧刑事法典體例上內容的完整與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間的比對、關聯及操作性,但消極面是法律較細致而一般人不易記憶及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體系較綜合型立法差。
我國分散型立法的積極之處在于,保持了刑事法典體例上內容的完整性以及簡潔好記;但消極之處也顯而易見,即我國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間的比對性、關聯性及操作性較差,致使為加強操作而相對集中且繁多的司法解釋的粉墨登場無可避免,最終致使一般人在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時只是一知半解。
3、活動結構的機能
筆者認為,廣義的刑事活動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執(zhí)行以及相關的刑事學術研究活動。而刑事活動一體化,就是有關刑事的一切理論和實踐活動的一體化,它涵括刑事學科一體化、刑事法律一體化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zhí)行等活動內容。少年犯罪的刑事活動一體化預防體系,顯然是整合上述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預防活動。既有學科預防活動,又有法律預防活動,還有其他相關刑事預防活動(如司法及行刑處遇中的預防等)。但是,各國預防結構的樣態(tài)復雜,形式各異。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各國少年犯罪預防之活動結構的機能各有千秋。與前述刑事學科和刑事法律方面區(qū)分正、負、零功能和積極作用、消極作用一樣,少年犯罪預防的活動結構的機能,也是一切刑事預防活動機能的綜合,因此,它也有積極和消極兩方面。關鍵在于,這不是其內部各類結構機能的機械相加,而是相互結合或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產物。對此,本文將在“相互關系”部分進一步論述。
4、年齡結構的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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