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長青 ]——(2000-11-5) / 已閱55534次
在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黨和國家倡導并規(guī)定的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根本原則,我國憲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鄧小平同志說:“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高級干部在對待家屬、子女違法犯罪的問題上必須有堅決、明確、毫不含糊的態(tài)度,堅決支持查辦部門,不管牽涉到誰,都要按照黨紀、國法查處!迸碚嫱驹谖鍖萌舜蠖螘h上所作的關于刑法等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中強調指出:“對于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資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包庇縱容,都應當依法制裁。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里,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保保梗福材辍吨泄仓醒、國務院關于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中指出:“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屬于哪個單位,不論他的職務高低,都要鐵面無私,執(zhí)法如山,決不允許有絲毫例外,更不允許任何人袒護、說情、包庇。如有違反,無論是誰,一律要追究責任。”所有這些都說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本來就是我國的法律原則,把它作為一個刑法原則規(guī)定在刑法中,是有其重要現實意義的,應當引起人們新的思考。
存在決定意識。我國正是在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市場經濟對競爭公平的客觀要求,必須要通過市場活動主體在其觀念形態(tài)中表現出來,進而成為他們對法律保護的基本要求。正如馬克思曾經指出的:“公平卻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神圣化的表現!保ā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頁)這種對執(zhí)法公正平等的要求,也自然而然地成了各類經濟活動主體的共同意志。
市場經濟對刑法公正平等的客觀要求,第一是立法上對各種主體平等公正的保護,這在新刑法中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了規(guī)定。第二是執(zhí)法上對各種主體一視同仁,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目前在我國,有的人憑借自己的身份、地位、權勢、金錢、保護傘、關系網,犯了罪可以不罰、重罰輕罰、以錢代罰;有的判刑后很快就可以以“有病”、“立功”、“悔改好”、“特殊需要”等理由或減刑、或假釋、或保外就醫(yī)走出監(jiān)獄,有罰不服。這種司法腐敗現象是個別的,但卻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阻礙社會的文明、進步與發(fā)展。
執(zhí)法平等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刑法中的集中反映,而且也是刑法自身發(fā)揮功能的基本條件。刑法是通過設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發(fā)布禁令,阻止人們實施犯罪行為來發(fā)揮保障和保護功能的。而刑事責任的設定和追究只有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社會普遍信奉的公平觀,才有可能受到眾人的尊重、支持和遵守;如果刑法被普遍認為是不公平的,便會遭到眾人的藐視、抵制和唾棄。事實上,在刑法發(fā)展的任何歷史階段上,刑法功能的發(fā)揮程度總是與刑法對當時社會公平觀的滿足程度相聯(lián)系。對某種犯罪的規(guī)定以及對之規(guī)定的刑罰、對不同犯罪主體的刑事追究,如果符合當時社會人們普遍信奉的公平觀,便會被認為是合理、公正的,便會得到眾多人的認同和遵從,從而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其功能;如果不符合當時社會人們普遍信奉的公平觀,便會被認為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便會為眾多的人們所憎惡和反抗。平等原則雖然名不見經傳,卻始終作為一種潛在的無形的力量牽制著刑法功能的發(fā)揮。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的公平觀有了新的內容并被市場上激烈競爭的需要而強化,人們對執(zhí)法平等的要求也相應地更顯明確、更為迫切。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新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所謂罪行相適應,又稱罪刑均衡,是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罪行的輕重相適應,它揭示了刑罰的尺度及與犯罪的對應關系,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罪刑相適應是一個古老的命題。從古代思想家提出罪刑相適應思想,到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而確立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經歷了千百年的歷史。
罪刑相適應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結晶,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產物。針對封建時代等級特權、罪刑擅斷、嚴刑酷罰的司法制度,啟蒙思想家們不僅主張罪刑法定,而且提倡罪刑相適應,向封建專制司法制度全面宣戰(zhàn)。孟德斯鳩最為明確地表述了罪刑相適應的思想,他指出:“懲罰應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懲罰輕重!薄靶塘P的輕重要有協(xié)調!甭蹇艘仓鲝垖Ψ缸锶说膿p害要與其犯罪行為相等,說明對罪犯“只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處置,盡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彼赜小靶谭ㄖ浮敝Q的貝卡利亞在其名著《犯罪與刑罰》中指出:要使刑罰不成為一個人或許多人對個別公民的暴力行為,刑罰必須是公開的,及時的,必要的,在該種情況下可能判處的刑罰中最輕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規(guī)定的。”正是以貝卡利亞的刑法思想為核心,經邊沁、費爾巴哈等人的發(fā)展,形成了刑事古典學派。古典學派認為,刑罰的尺度是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客觀危害。資產階級的早期刑事立法充分反映了罪刑相適應的思想,并將其確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被譽為“舊制度死亡證明書”的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首先揭示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第8條指出:“法律只應當制定嚴格的、明顯的、必需的刑罰!保保罚梗衬攴▏鴳椃ㄋ降摹度藱嘈浴返冢保禇l申明:“刑罰應與犯法行為相適合,并應有益于社會!保保罚梗蹦攴▏谭ǖ湄瀼亓俗镄滔噙m應原則,對各種犯罪規(guī)定了絕對確定法定刑,肯定對同種犯罪判處同樣的刑罰。例如第7條規(guī)定:“凡在公務人員執(zhí)行職責時對之實行侵襲的人,均判處苦役兩年!彪m然1810年法國刑法典設置的是相對確定法定刑,但罪刑相適應仍被資產階級的早期刑法典奉為基本原則,并在刑法理論上全盛了半個多世紀。
19世紀未,刑事實證學派認為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能滿足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需要,應該拋棄。實證學派主張刑罰的輕重不應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相適應,而應與犯罪人的反社會危險程度相適應,即由客觀主義轉為主觀主義。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也未能遏制激增的犯罪,一些刑法學者重新探討罪刑相適應的問題,并賦予新的內容,故被人稱為“新古典學派”。現在,罪刑相適應已成為很多國家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罪刑適應思想是對人類文明、特別是法律文明的一大貢獻。資產階級早期刑事立法所確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是法律文明的寶貴遺產。罪刑相適應在反對封建專制司法制度的斗爭中曾發(fā)揮巨大的作用,時至今日,罪刑相適應這一閃光的法律思想仍然值得我們借鑒和繼承。
我國刑事立法上一貫主張罪刑相適應原則。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黨領導的根據地的法規(guī)中和解放初期的《懲治貪污條例》中,都有罪刑相適應的規(guī)定,我國第一部刑法雖未明文規(guī)定罪刑相適應,但刑法第57條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便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該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新刑法把罪刑相適應作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罪刑相適應是通過兩個環(huán)節(jié)實現的,其一是立法上的“罪刑相當”;其二,是司法上的“罰當其罪”。這兩個環(huán)節(jié)是不可分的,只有立法上罪刑相當,才會保證司法上罰當其罪,也只有司法上罰當其罪,才能實現立法上罪刑相當。
從刑事立法上講,新刑法中確立了刑罰的科學體系和刑罰的種類;對不同的犯罪規(guī)定了輕重有別的法定刑;對同一種犯罪還根據不同情節(jié)規(guī)定量刑幅度和處罰的原則。
從刑事司法上講,其基本要求是:
一是有罪當罰,無罪不罰。新刑法第1條明確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犯罪的本質屬性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一是客觀損害,二是主觀惡性,正是這兩種因素的排列組合不同,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從而要求刑罰的輕重也不同。毛澤東同志早就指出:“輕罪重判不對,重罪輕判也不對!
三是罪與刑罰,等價交換。犯罪現象紛繁復雜,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不同質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質的方法去解決。什么性質的犯罪只能用什么性質的刑罰。刑罰的性質應符合犯罪的性質,不同刑種之罪的刑罰性質不同;不能更替、易科,更不能以錢贖刑。
四是同罪同罰,異罪異罰。既不能因人而異,也不能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五是一罪一罰,數罪并罰。一人犯數罪的社會危害性自然比犯一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只有適用較重的刑罰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嚴格按照新刑法第69條至第71條的規(guī)定,對犯數罪的人做到罪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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