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朝暉 ]——(2004-8-26) / 已閱51125次
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
——姚麗事件的法律意義
陳朝暉*
(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法學院 浙江 寧波 315100)
憑著你的嶄新盔甲,青春的盾牌,
心靈的銳利,理想的利劍,
勇敢地摘取真理的金牌,
千萬不要注意旁人的嘲笑。
無論過去是成功還是失敗,
今天依舊陽光燦爛,
繼續(xù)保持你的信心,
去掃除無知和虛偽,
去尋覓甘洌的清泉。
——Mrs. Charles E. Cowman
中文摘要:
生命權和財產(chǎn)權都是應當受到法律保障的權益,當兩者發(fā)生沖突時,在市民社會生命權應當優(yōu)先受到保護,在政治國家則應考慮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歸屬來做出取舍。法律所追求的正義不是無謂的犧牲,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暫時的妥協(xié)也無違正義的初衷。“殊死搏斗”不必然是革命英雄主義精神,而可能是封建流毒的外在表現(xiàn)。見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當為法律所否定,但不得以此作為剝奪其緊急避險之權利的理由。
關鍵詞:生命權 財產(chǎn)權 市民社會 政治國家 正義 妥協(xié)
Money is Precious Indeed, but Life is Invaluable
——The legal Prescription of the Case of Li-Yao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right of life and property are both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law. When the two are conflicting from each other, we should distinguish two kinds of situations: in civil society, right of life should be protected first; in national politics, choice should be made by considering the value instead of the ownership. The justice pursued by law is not a meaningless sacrifice. When be forced and cannot help but make a concession temporarily, it can’t be regarded as disobeying justice. “Life-and-death struggle” might not be the action of revolutionary heroism, but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feudal harmful influence. Seeing one is committing a crime without grappling to stop it, should be denied by law naturally. But when the law performs its right role, the right of necessity should be respected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 right of life; property; civil society; national politics; justice; concession
1999年7月9日中午12時許,中國建設銀行三名女儲蓄姚麗、孫海波和李蓬趁中午無業(yè)戶時吃午飯,突然闖進兩名男子,其中一人從提包內取出一把5-6磅鐵錘猛砸防彈玻璃,并高喊"你們趕快開門,不準報警,誰報警就整死你們",姚麗馬上躲在柜臺下按"110"報警器開關和用電話報警,但警訊均未送出。此時,歹徒仍瘋狂地將防彈玻璃砸出一個直徑40公分傘狀碎痕,并逼迫儲蓄員孫海波打開柜臺門,并威脅喊道"我們只要錢不殺人,你不開門等我們進去就殺了你們"。孫海波說沒有鑰匙并看了姚麗一眼,姚麗點頭示意后,也以假裝找鑰匙拖延時間,蹲在柜臺下打電話報警,但電話仍無蜂音。此時,孫海波見被砸壞的傘狀玻璃碎痕要掉下來,出于害怕,在歹徒恐嚇下將柜臺門打開,因姚麗正在打電話未預料到孫海波將柜臺門打開。歹徒進入柜臺后,其中一名持刀歹徒威逼姚麗把尾箱打開,并揚言不開箱就殺了你,致使姚麗打開尾箱,歹徒將姚麗尾箱中13568.46元現(xiàn)金和孫海波尾箱中30190.00元現(xiàn)金裝入隨身攜帶的提包內,又說錢怎么樣么少?姚麗等三名儲蓄員均謊稱"今天早上有個儲戶取了大份,行里送款車還沒到,不信你們看看票子"。以此故意拖延時間,誰也沒有把保險柜鑰匙交給歹徒,也沒有把保險柜打開,從而保險柜內25萬元現(xiàn)金未被歹徒搶走。兩名歹徒又亂翻一陣后逃離現(xiàn)場。姚麗又用電話向"110"報了警。案后第二天,姚麗從自己家中取來現(xiàn)金13568.46元交給了單位。經(jīng)查,姚麗平時工作勤懇,流產(chǎn)假期未到提前上班。
另查,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保衛(wèi)部1999年3月份配發(fā)給景園儲蓄所的恐嚇報警器直至案發(fā)時還未安裝,案發(fā)時,"110"報警裝置失靈。在景園儲蓄所的所長外出集訓后,未按"男女搭配"和另設一名兼職安全員的規(guī)定配齊人員,也沒有書面文件指令姚麗為臨時負責人,亦未按規(guī)定經(jīng)常檢查監(jiān)控報警、通訊設備和恐嚇報警器是否靈敏好用,導致犯罪分子搶劫得逞。
1999年7月29日,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行長楊日新向該行工會委員會作出開除姚麗公職處分的議案,提請審議。該行工會委員會以姚麗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為由,于1999年7月30日作出了開除姚麗公職處分的議案。中共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市分行委員會遂于1999年8月2日作出開除姚麗公職的決定,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定。同日,該會又作出了開除姚麗黨籍的處分決定。姚麗對該行開除其公職的處分決定不服,向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裁決,撤銷了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對姚麗的處分決定,恢復姚麗公職,安排工作,補發(fā)工資。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不服,向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撤消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工作委員會《關于對姚麗開除公職處分的議案》的決議;謴鸵惞ぷ鳎a發(fā)姚麗1999年8月5日至2000年1月5日的工資,合計人民幣4601.90元。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負擔。建行仍不服上訴至大慶市中級法院。
大慶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景園儲蓄所被犯罪分子搶劫,主要原因是該所未安裝恐嚇報警器和"110"報警裝置失靈,遭受侵害時不能及時報警,使工作人員處于孤立無援狀態(tài)所致,加之上訴人未按規(guī)定配備人員,主要責任在上訴人,并非被上訴人個人行為所致。當被上訴人面對手持兇器的兩歹徒,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未能做到為保衛(wèi)國家財產(chǎn)臨危不懼,但為保護金柜中25萬元現(xiàn)金與歹徒周旋,使國家大額財產(chǎn)未受損失,亦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不構成嚴重失職行為。案發(fā)第二天,姚麗從自己家拿來13568.46元現(xiàn)金將犯罪分子從自己尾箱中搶走的現(xiàn)金全部補交給了單位,不能認為給上訴人造成重大損害,不具備開除公職的條件。且上訴人作出開除姚麗公職的處分決定,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定,未報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違反法定程序,實屬不當,應當恢復姚麗公職,安排工作,補發(fā)工資。被上訴人提出返還已交的13568.46元的請求,可另案處理。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1999)薩民初字第1145號民事判
(二)撤銷中國建設銀行大慶分行的建慶發(fā)(1999)54號文件中"關于開除姚麗公職處分的決定"。(案情由本文作者根據(jù)《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慶民終字第128號》整理)
2000年3月23日姚麗到建行大慶市分行商貿(mào)儲蓄所報到,工作至今。
2000年6月16日建行大慶分行向姚麗宣布大慶建行黨委對她新的處分決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姚麗表示不能接受,提出復議,兩個月后復議被銀行口頭駁回,直到今天這件事情仍然是姚麗的一塊心病。
在姚麗事件之后,建行大慶市分行讓全行的工作人員簽署了一份安全保衛(wèi)責任書,在這份責任書的責任指標中提到如發(fā)生事故和案件應立即報警,全體員工要臨危不懼,機智勇敢地與犯罪分子進行殊死斗爭,不惜一切保護好國家資產(chǎn)和財產(chǎn)安全,并且規(guī)定畏縮不前、拱手交出國家資金和財產(chǎn)的要處以罰款、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資料來源于互連網(wǎng)“美亞新聞中心”鐘鷺文:《姚麗:不是英雄就是狗熊?》)
一裁二審的蟬聯(lián)勝出,似乎標示著法律對“禮教”的勝利。然而,姚麗目前的無奈,已經(jīng)不單純是法律的悲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兩級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姚麗的主張而否定了建行大慶市分行的結論,是完全符合法治原則并無可挑剔的:
姚麗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正當且值得肯定的,應當定性為一種緊急避險行為。緊急避險在刑法上不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在民法上不被認為是違法行為。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危險損害的行為。這一行為有三個要件:(1)須有急迫危險。(2)須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chǎn)或公共財產(chǎn)上急迫危險而為避險行為,以較小的損失避免較大的損失。(3)須避險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姚麗作為一個纖纖弱女,面對持刀的劫匪揚言“不開箱就殺了你”,不可謂不是面臨“急迫危險”;交給持械搶劫銀行的歹徒區(qū)區(qū)1萬3千余元錢款,而保住了保險柜內25萬元現(xiàn)金和公章、票據(jù),自然無超過“必要限度”之虞。唯一或許還不得不討論,但實際上確實不應當是一個問題的問題是:姚麗是否以較小的犧牲維護了較大的利益:
如果可以假設,我們試圖假設一下(事實上這種假設本身就是殘忍的):姚麗不是巧妙的與歹徒周旋,而是臨危不懼,挺身抗爭,以自己的鮮血和年輕的生命譜寫了一首英雄的贊歌(這樣的詞句幾十年來已經(jīng)頻繁亮相于廣播、報紙等全部大眾傳媒,以至我們如此的耳熟能詳)。我們已無需假設在此種假設下,其余兩名儲蓄員和銀行錢款的命運,假設向著最好的方向發(fā)展,姚麗以自己的生命保住了一萬三千元錢款,是不是就是一種最佳和唯一的選擇。這涉及到姚麗個人的生命權和國家財產(chǎn)權(按照通說,建設銀行作為國有企業(yè),其財產(chǎn)由國家享有所有權)的價值衡量問題。
生命無價,似乎在文學抒情上是無可挑剔的,在市民社會也是一條無可辯駁的真理。但是從政治國家的角度出發(fā),得出生命權永遠高于財產(chǎn)權的結論,顯然也有失冷靜。“生生大德”,保護生命是社會正義的第一原則,在這個原則面前,其他所有的理由都黯然失色。同時,生命的死亡不同于財產(chǎn)的損失,具有不可補救性。因此,生命價值在市民社會永遠處于優(yōu)先地位。比如船舶在航行中因救助人命而誤期或對貨物造成其他經(jīng)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在船舶優(yōu)先權項目中,船舶在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權優(yōu)先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鄧瑞平.《船舶侵權行為法基礎理論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0.)同時,救助海上遇險之人命通常作為強行法規(guī)范(例如《英國商船法,1995》,Article3,PartⅡof Schedule 11,參見楊良宜.《海事法》.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382.),并不得主張經(jīng)濟報酬。但是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至關重要的國有財產(chǎn)為國運民生之所系,也是國家保障個體人權的物質基礎,比如國家在戰(zhàn)時為了保障對軍需物資的所有權,要求軍人的生命權服從國家的財產(chǎn)權似乎是一個法理上沒有爭議且法律上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刑法典》就將“戰(zhàn)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戰(zhàn)時臨陣脫逃”規(guī)定為“軍人違反職責罪”加以處罰。此乃政治國家的法與市民社會的法之差異使然。對于其他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財產(chǎn)與個人生命權的衡量,國家的刑事和行政立法有時不能對此做出硬性規(guī)定,企業(yè)的自主立法(企業(yè)的自主立法構成法的淵源,參見:吳春香、陳朝暉.《論企業(yè)管理之法治化》[J].載《忻州師范學院學報》.2003(1)67.)強調對國家利益的保護,似乎在一定的限度內也是可以接受的。這雖然是市民社會價值取向的例外,但或許解釋為企業(yè)的社會責任也未嘗不可,而且市民社會向政治國家的滲透也可合理運動而發(fā)揮積極作用。但是,下列前提是必須存在的:第一,此類企業(yè)的自主立法必須要經(jīng)民主程序,比如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因為這不是企業(yè)剩余控制權的問題,而是事關企業(yè)職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廣大職工都認為保障特定重大財產(chǎn)的安全確實較個人生命安全更加重要,這是全體職工乃至全國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那么將此作為制度確立下來也無違法之虞。當然其是企業(yè)員工協(xié)調意志而不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因此只能以軟法(SOFT LAW,是指法律拘束力比較弱的法律)的形式存在。而不經(jīng)民主程序,由少數(shù)人作出對多數(shù)人的產(chǎn)生效力的規(guī)范,則不但是對群眾路線的背離,也是對法治的破壞,對人權的踐踏!第二,重要財產(chǎn),應當限定在嚴格的范圍內,即必須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不可或缺,也無可替代,決不能以一個“國有財產(chǎn)”的名頭將雞毛蒜皮也計算在內。第三,英勇斗爭不是無謂犧牲,必須有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現(xiàn)實可能。第四,企業(yè)自主立法不得與上位階的法發(fā)生沖突,不得剝奪企業(yè)員工基于法律而享有的“緊急避險”之法定權利,否則即為無效。而建行大慶分行要求員工在決無生望的情況下為一萬三千元的財產(chǎn)利益而生死相搏,顯然不具備上述前提,是極不人道也難說公道的。如果說我國公民的生命權竟然不及一萬三千元人民幣的財產(chǎn)權,恐怕要得出中國人牛馬不如的結論。依照此邏輯,嚴重失職、有負黨和人民重托的銀行行長楊日新,其價值幾何自不待言。
之所以存在生命權和財產(chǎn)權這樣的稱謂,是因為生命和財產(chǎn)都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所以當兩種權利發(fā)生沖突時,在市民社會當然以生命權優(yōu)先,但在政治國家,法律側重保護哪方面的權利,最終需要考量的是其背后所蘊含的利益——是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歸屬。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是一個不言自明的謬論。試問難道集體利益不是由個人利益構成(雖然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累加)?集體利益只有通過關注個人利益才能得以實現(xiàn)。如果片面強調為了集體利益,個人應當無條件的做出犧牲,而不考慮利益的大小,其結果是集體利益的總量有減無增,無論從哪個角度考察都是不經(jīng)濟的,當然也是非正義的。顯而易見,即使政治國家,也不能一概的將財產(chǎn)利益置于生命利益之上,否則也可能發(fā)生對正義的背棄。
戰(zhàn)時的軍需物資,是戰(zhàn)爭成敗的關鍵所在,是國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它值得用鮮血和生命去維護。但是,在眾所周知的荒唐年代,一位青年為了搶救被激流沖走的一粒稻谷,而“光榮犧牲”,只因為那是集體的稻谷,該青年便被樹立為學習的榜樣。這個故事曾經(jīng)激勵過一代人,其中滲透著的無知和愚昧,還有殘忍和血腥,令人想來不勝唏噓。然而即使今天,仍然沒有走出這個怪圈和陰影。據(jù)一位朋友撰文說,其讀小學的侄兒所在的學校老師問同學們:如果遇到洪水,是搶救學校價值幾百元的電視機還是搶救自家?guī)浊г碾娔X,幾乎全班所有同學都答搶救學校的電視機,唯有該小兒答曰先搶救自家的電腦,隨后再給學校買臺電視機。沒想到該回答竟然還是招致老師的批評,曰:心中沒有集體!這個故事,雖然沒有“舍身救稻谷”極端,但其邏輯卻同出一轍。集體的利益再小,也比個人至關重要的利益為大。這個邏輯從經(jīng)濟學上來說是顯然不成立的,至少以該小兒的做法,對集體利益無損,亦可滿足個人利益。這樣一個利己利他的選擇,不知怎么就成了沒有集體主義觀念。難道在可以減少損失的情況下,無謂的擴大損失就成全了集體主義的宗旨么?這樣的道理小學生都很清楚,相信有理智的成人不會有人不明白。上世紀80年代末刮起的“學賴寧”的熱潮,當時本文作者作為一名具有堅定共產(chǎn)主義信仰的小學生(當時作者已經(jīng)通讀了馬列主義經(jīng)典著作數(shù)百萬字),對此便十分困惑不解:難道救火不應當由專業(yè)的消防隊來進行么?一個初中生,揮舞一根樹枝,對偉大而壯麗的救火事業(yè)可以貢獻多少力量?難道這樣的犧牲精神是值得推廣的么?可惜作者的觀點沒有人理睬,皇帝的新裝依然被心懷各種目的的成人吹捧和贊頌,乃至1994年4月,遼寧省瓦房店市許家屯鎮(zhèn)東馬屯小學對面的山上發(fā)生山火,十幾名六年級小學生爭先恐后去救火,結果,8個孩子葬身火海。而事后據(jù)有關部門評估,那場山火燒毀的都是荒草敗葉和不成材的雜木,根本沒有造成任何經(jīng)濟損失。由此,大連市終于將“中小學生不得參與救火”明文下發(fā),多少反映出認識和立法的進步。然而,這樣明顯的道理,難道只有透過鮮血的折射才可以感知么?
愛國,愛集體也許是天經(jīng)地義的,一定的“付出”和“奉獻”也是愛的必要表達,但不是只有“割肉飼鷹,舍身飼虎”才是真正的愛。奉獻也許不當謀求回報,但不能沒有價值。本文作者的女朋友,總是三天兩頭給作者下達各類工作任務,要求作者毫不遲疑的效犬馬之勞。先是滿足她自己的奇思異想,后來發(fā)展到與她有交往的一干人等的雞毛瑣事。總之要求作者必須對這些毫無意義又勞神費力的付出樂此不疲,才能表明作者對她的愛意。我們知道“愛”不是“烽火戲諸侯”或“一騎紅塵妃子笑” (杜牧《過華清宮》),也不是單方面的無條件付出。給褒姒、玉環(huán)等絕世美女扣上“紅顏禍水”的帽子當然不公,但她們恐怕確實不如唐太宗的長孫皇后賢良。同樣,國家要求其國民愛她,這種對愛國精神的解讀也不能是“空見蒲桃入漢家” (語出李頎《古從軍行》, 漢武帝時為了求天馬(即今阿拉伯馬),開通西域,亂啟戰(zhàn)端。當時隨天馬入中國的還有“蒲桃”和“苜宿”的種子,漢武帝把它們種在離宮別館之旁,彌望皆是,然而其代價卻是“年年戰(zhàn)骨埋荒外”)。賀衛(wèi)方教授指出:“銀行里的國家利益不僅僅是金錢,職員的生命也是國家利益的重要內容!保▉碓从诨ヂ(lián)網(wǎng)“上海勞動律師在線” 《北大法學博導賀衛(wèi)方談姚麗事件》)所以國家在要求其國民愛國的同時,也要負起保障國民生命安全的責任和使命,而不能單方面的要求其國民“應將性命逐輕車” (李頎《古從軍行》)。好在本文作者乃一介布衣,女朋友任任性,耍耍小孩子脾氣,遷就一下也不會背負“紅顏誤國”的罵名。可是擁有強大公權力的國家如果也任性起來,也來點孩子氣,那麻煩可就大了:其結果是國民的幸福和自由無從談起,國家也將在病態(tài)中扭曲其棟宇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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