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00-12-19) / 已閱27538次
論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陳光中
[提要]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日程。本文提出,為使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既行之有效,又能穩(wěn)定一段時間基本不變,其修改一定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立足現(xiàn)實,放眼世界,面向未來。因此,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有利于追究、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維護公民合法權利,保障人權;應當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需要;有利于促進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進一步科學化民主化,并且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并且借鑒外國的帶有一般性的經驗;適當增加條文數(shù)量,加強可操作性。
一個政治民主、法制發(fā)達的國家,程序法應當?shù)玫胶艽蟮闹匾。因為實體法只有通過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確的實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xiàn)”[(1)]。
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7月10日通過,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它的頒布和施行無疑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根據(jù),總結人民民主專政的具體經驗,因而基本上是符合國情的,比較科學的。這部法典自施行以來,對于保障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受其制定時的歷史條件的限制,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這些不足所產生的弊端在司法實踐中已逐漸顯露出來。特別是15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深入發(fā)展,我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在逐步形成,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與此同時,刑事犯罪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和趨勢,公安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犯罪上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以上這些情況客觀上形成了對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的迫切需要。正因為如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日程。
刑事訴訟法能否修改得好,關鍵在于所遵循的指導思想是否正確。為此,本文僅就此問題進行論述,供立法部門參考。
作者認為,修改刑事訴訟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
一、有利于追究、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維護公民合法權利,保障人權
因為社會上存在著犯罪現(xiàn)象,才需要有懲罰犯罪的實體法律規(guī)范——刑法,也才需要有保證正確實施刑法的程序法律規(guī)范——刑事訴訟法。只有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有效地追究犯罪、懲罰犯罪,才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犯罪侵犯,保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如果發(fā)生了犯罪而不立案偵查,或者偵而不破,破而不起訴、審判、執(zhí)行,則必然導致放縱犯罪,禍國害民。當前,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嚴峻,有的地區(qū)犯罪還很猖獗,對此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因此,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必須充分考慮如何保證及時有效地追究犯罪、懲罰犯罪。否則,所提修改建議不符國情,違背民心,也得不到司法部門的支持。
但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還必須認真考慮如何加強人權的保障。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內涵豐富,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護一般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是指通過打擊犯罪來防止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犯罪的侵犯。
第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不能冤枉好人。
第三、保障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
第四、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懲罰。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實可靠、量刑適當。
就第一點而言,懲罰犯罪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人民的利益,因而國家行使刑罰權與保障人權是完全一致的,沒有矛盾的。但就第二、三、四點而言,追究犯罪與保障人權則往往發(fā)生具體的直接的沖突,需要加以協(xié)調,正確處理兩者的矛盾,使其統(tǒng)一于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世界各國的刑事法學家對刑事訴訟目的應當側重追究犯罪或者保障人權,認識并不一致,有所謂犯罪控制模式和法律正當程序之爭。前者強調打擊犯罪,后者強調保障人權。我們則認為,兩者應當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視另一面。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視人權保障,勢必導致蔑視法制、行政專橫、濫捕濫判,這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能容許的。而且,這樣做不可能達到國家長治久安的目的,將會損害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美國著名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說得好:“權利法案的大多數(shù)規(guī)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保郏ǎ玻莸,如果只講人權保障,不講打擊犯罪,特別是對嚴重的犯罪、有組織的犯罪,如果不進行有力追究和嚴厲打擊,勢必導致犯罪猖獗,人民無法安居,社會不得安寧,國家建設、經濟發(fā)展隨之化為泡影,這顯然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宗旨?梢娦淌略V訟法一方面應是追究、懲罰犯罪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應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寶。當然,打擊與保護作為一對矛盾的兩個側面,在一定時期一定問題上可以有所側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世界各國人民飽受法西斯之害,痛定思痛,強烈要求加強人權保障;我國粉碎“四人幫”之后,也強調發(fā)揚民主,強調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訴訟權利。而在犯罪率增高、有組織犯罪猖獗時期,則須注重于打擊。最近美國克林頓政府制定《反犯罪法案》;德國最近通過法律,對販毒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偵查允許采取秘密錄音、攝影等新的調查方法;我國從1983年起,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采取迅速審判程序,這些都是加強打擊的反映。
一部科學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刑事訴訟法典,應當把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這對矛盾有機地統(tǒng)一起來,并貫穿在各個程序、各種制度之中。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基本上是按此指導思想制定的,但并不完善,缺陷之處不少。應在此次刑訴法修改中加以彌補。例如,律師應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就介入,但又要考慮偵查活動的特點,適當限制律師在偵查階段中作用的發(fā)揮;非法收集的證據(jù)原則上要禁止使用,否則就不能有效制止刑訊逼供現(xiàn)象的發(fā)生,但又不能搞絕對化,防止出現(xiàn)因排除非法的真實證據(jù),致使嚴重罪犯逍遙法外;收容審查,弊端很多,理應取消,但應當放寬逮捕條件和時間,以解決公安機關在與犯罪作斗爭中的實際困難等等。
二、應當適應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需要
上層建筑應當適應經濟基礎并為它服務,這是馬克思主義的根本原理。1979年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頒布時,改革開放尚未起步,計劃經濟尚未觸動,15年后的今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在形成。如何使作為上層建筑的刑事訴訟制度跟上形勢發(fā)展,積極發(fā)揮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作用,這是修改刑事訴訟法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例如:
第一、改革開放以來,涉外民、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司法協(xié)助也越來越迫切需要。我國民事訴訟法已將涉外程序作為一編作專門規(guī)定,而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這樣做,只在個別條文上涉及。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兩章,對涉外案件程序和司法協(xié)助作專門規(guī)定。
第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紛紛問世,在商海波濤中有的實施了犯罪行為。我國刑法雖把犯罪主體限于自然人,但我國《海關法》等40多個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了法人犯罪,有的還規(guī)定了對法人犯罪主體的處罰方式。這就要求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改變過去訴訟參與人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活動。
第三、保證金取保與人保并行,這也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產物。過去我們把保證金制度看成是資本主義的有利于資產者的制度,因而予以摒棄,這是失之偏頗的看法。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已廣泛采用保證金并取得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濫用權力索取高額保證金等。因此修改刑訴法不僅應確認保證金制度,并且要加以規(guī)范。
第四、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必然帶來人們觀念上的深刻變化,平等、自由、競爭等意識將會在人們的頭腦中得到極大的增強。這就要求刑事訴訟程序發(fā)生相應的變化,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發(fā)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并通過自己的參與行為對訴訟的進程和結局產生更大的影響。就我國目前第一審程序審判方式而言,它接近于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庭審以法官直接詢問為主,控辯雙方的積極性發(fā)揮得不夠,參照當事人主義模式對其加以修改,給予控辯雙方更多的參與機會,有助于使刑事審判制度更好地適應經濟體制的變化。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