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00-12-19) / 已閱23685次
檢察制度的改革與刑事司法緊密聯系,現行檢察制度弊端體現在:對公安等部門進行法律監(jiān)督不力,反貪等自偵部門缺乏監(jiān)督。從長遠考慮,反貪部門應當從檢察機關分離出來,以加強檢察機關對它的監(jiān)督。就檢察機關而言,應當以公訴職能為核心對它的職能與機制進行調整和改革。
(二)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價值問題
對這個問題近幾年來已初步開展了研究,這既是一個富有哲理性的理論問題,又直接涉及到對程序本身的評價和重視的問題,是同法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對訴訟法的價值評價越高,則該國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反之,則法治化程度越低。學術界應當深入地在原來基礎上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充分地研究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程度在整個法治問題中的地位和作用,既要充分認識到對保障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作用,更要看到其獨立價值,才能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只有從認識上解決好這一個問題,并落實到立法、司法中去,司法公正才能實現。
(三)研究證據規(guī)則
可以說,訴訟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證據問題。而這個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與西方國家具體、詳盡的證據規(guī)則相比,顯得有些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我們當前對證據理論、證據運用有一定的研究,但實踐中有許多尚未能得到解決,如定罪的具體標準,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如何具體掌握的問題;收集證據應遵循哪些規(guī)則;如何對待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及“毒樹之果”理論;被告人口供的運用規(guī)則;證人證言當庭質證的規(guī)則;秘密偵查手段獲得的證據的可采性規(guī)則等等。對這些問題,過去有的文章或著作也有所涉,全面系統(tǒng)的深入研究還有待加強。同時,對司法實踐部門來說,還沒有可供遵循的規(guī)范化證據規(guī)則。因此,學術界應當先從理論上進行研究,借鑒西方的立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擬定具體的證據規(guī)則的立法草案,再經過實踐中試用,逐步加以完善。待成熟后吸納到訴訟法中來。
(四)研究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協(xié)調問題
眾所周知,聯合國大會及其所屬組織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刑事司法準則的國際公約及其他文書,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則是最基本的綱領性法律文書,它規(guī)定了無罪推定,禁止酷刑,不得任意逮捕、拘禁人,公正獨立審判,辯護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未成年人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對錯誤判決的賠償,一事不再理等重要的刑事訴訟準則。我國明確認為,“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的國際人權文書在促進人權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注:參見1997年10月29日中美兩國發(fā)表的《中美聯合公報》。)而且準備參加《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學界迫切需要研究: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評價問題,我國加入的有關刑事司法的國際公約對我國的約束力問題,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國內法的協(xié)調問題等等,以便為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好準備,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
(五)刑事訴訟法哲學的思考
學術界應當對刑事訴訟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實踐操作問題以及如何完善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從哲學的高度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包括訴訟的目的、價值、結構、主體、職能等問題。刑事訴訟法哲學思考最深層次的問題就是刑事訴訟的出發(fā)點以何為本位?是個人本位還是集體本位或者其他提法。對于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來說,法律是以保護公眾的權利為根本宗旨的,國家、政府及司法機關的活動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公眾的權利,而公眾不能是抽象的,應當落實到每一個公民的個人的權利。但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有時又需要對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進行剝奪或者限制,從而使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產生碰撞,我們必須進行取舍和權衡。對這個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深層次的思考,使法律的規(guī)定既能夠實現對具體的犯罪的懲罰,又符合法律保護個人權利的根本目的。從刑事訴訟法哲學的高度研究目的、結構問題,認真思考集體本位與個人本位的關系問題,將是刑事訴訟法學面臨的長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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