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衛(wèi)東 ]——(2000-11-22) / 已閱19815次
涉臺刑事訴訟問題研究
作者:陳衛(wèi)東/李洪江
[內容摘要]
研究涉臺刑事訴訟問題需要把握其與一般刑事訴訟、涉外刑事訴訟、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等之間的區(qū)別。涉臺刑事訴訟中具有的涉臺性因素越來越廣泛與復雜,明確涉臺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方能便于實踐操作。涉臺刑事訴訟,不僅要遵循一般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還必須貫徹涉臺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涉臺刑事訴訟是我國刑事訴訟的組成部分,應適用我國法律。
[關鍵詞] 刑事訴訟 涉臺因素
[作者簡介] 陳衛(wèi)東,1960年生,1986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現(xiàn)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職博士研究生。
李洪江,1972年生,現(xiàn)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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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臺刑事訴訟的概念
涉臺刑事訴訟,是指大陸的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具有涉臺因素的刑事訴訟活動。簡單說,涉臺刑事訴訟就是具有涉臺因素的刑事訴訟。
所謂涉臺因素,是指我們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在某一環(huán)節(jié)上涉及臺灣居民,或臺灣的權益等方面的因素。比如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臺灣居民,或者被害人是臺灣居民,或者犯罪行為涉及臺灣,或者在大陸的犯罪嫌疑人逃至臺灣,需要臺灣方面進行司法協(xié)助,協(xié)助緝獲犯罪嫌疑人并將其遣返,或者臺灣的犯罪人犯罪后逃到大陸,大陸司法機關將其捕獲并遣返臺灣等這樣一些因素,具有這些因素的刑事訴訟都是涉臺刑事訴訟。
要進一步理解涉臺刑事訴訟的概念,需要把握它與一般刑事訴訟、涉外刑事訴訟、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以及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這樣一些概念的區(qū)別。唯此,才能更準確、全面地理解涉臺刑事訴訟的概念。
1.涉臺刑事訴訟和一般刑事訴訟
一般刑事訴訟就是最普通、最通常的刑事訴訟,即處理通常刑事案件而進行的訴訟活動。涉臺刑事訴訟則是具有涉臺因素的刑事訴訟,具有涉臺因素是區(qū)別于涉臺刑事訴訟和一般刑事訴訟的根本所在。一般刑事訴訟不具有涉臺因素,只是在通常情況下進行的刑事訴訟。二者都是刑事訴訟活動,如果說一般刑事訴訟采取的是刑事普通程序,那么涉臺刑事訴訟則是刑事特別程序,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正因為如此,導致二者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一系列的區(qū)別,所以在進行訴訟時需要采取相應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驟,比如在調查取證、羈押被告人、法律文書的送達,以及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等方面,都要采取一般刑事訴訟所沒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2.涉臺刑事訴訟和涉外刑事訴訟
涉外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法進行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訴訟活動。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涉及外國的一些因素。
涉臺刑事訴訟和涉外刑事訴訟有很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屬于刑事特別程序,和一般的刑事訴訟活動不同,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但是,涉臺刑事訴訟和涉外刑事訴訟又有明顯的不同。前者是具有“涉臺”因素的刑事訴訟,后者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訴訟。這導致了二者在諸多根本問題上又要采取不同的原則、不同的處理方法。根本在于“涉臺”涉的是臺灣,“涉外”涉的是外國,臺灣不是外國,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因而,涉外刑事訴訟主要是不同國家在刑事訴訟方面相互協(xié)作,可能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而臺灣則是中國神圣領土的一部分,臺灣和大陸之間的關系不涉及國家與國家的主權問題,而是一國內部的問題。涉臺刑事訴訟實質是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之間的區(qū)際司法沖突問題。
在涉臺刑事訴訟法中,要尊守“一個中國,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則等等;而在涉外刑事訴訟中,則要遵守“信守國際條約”和“國家主權”原則等等。在涉外刑事訴訟中,可以使用“引渡”罪犯的概念,在涉臺刑事訴訟中則不能使用“引渡”這個概念,因為引渡是用于不同主權國家間進行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概念,在涉臺刑事訴訟中可以使用“遣返”,但不能使用“引渡”的概念。
不難看出,涉臺刑事訴訟與涉外刑事訴訟根本在于“涉臺”和“涉外”的區(qū)別,即一國內部的刑事司法沖突與不同國家的刑事司法沖突的區(qū)別。
3.涉臺刑事訴訟與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
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是指臺灣地區(qū)的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其法定程序,進行的具有涉大陸因素的刑事訴訟活動。
涉臺刑事訴訟與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合起來可稱為兩岸互涉刑事訴訟,二者有相似的地方,密切聯(lián)系,但又有所不同。
涉臺刑事訴訟是從大陸的角度出發(fā),主要是大陸的司法機關進行的具有涉臺因素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進行具有涉臺因素的具體訴訟環(huán)節(jié)上,可能需要臺灣方面的協(xié)助,比如請求臺灣司法機關協(xié)助抓獲犯罪嫌疑人,協(xié)助調查取證等等,但刑事訴訟的進行主要是大陸司法機關進行的;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則剛好反過來,是從臺灣的角度出發(fā),主要是臺灣的司法機關進行的具有涉大陸因素的各種訴訟活動。
涉臺刑事訴訟與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二者也是密切聯(lián)系的。就有涉臺因素具體的訴訟環(huán)節(jié)來講,實際上可能既屬于涉臺刑事訴訟,也屬于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對大陸來說,這個訴訟活動就屬于涉臺刑事訴訟;對臺灣來說,則屬于臺灣涉大陸刑事訴訟。
4.涉臺刑事訴訟和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
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是指大陸的司法機關處理涉臺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一般情況下,涉臺刑事訴訟和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是一致的,但又不完全一致。涉臺刑事訴訟所包含的內容要廣于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前提是涉臺的案件,即某一案件具有涉臺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或者犯罪行為等有涉及臺灣的因素,處理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也就是涉臺刑事訴訟。但涉臺刑事訴訟又不限于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還包括非涉臺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某些訴訟行為有涉及臺灣的因素。比如犯罪人犯罪后逃到臺灣,就其案件講本非涉臺案件,但若進行刑事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訟行為需要涉及臺灣,這種情況下進行的刑事訴訟也是涉臺刑事訴訟,但卻不是涉臺案件的刑事訴訟。
應當指出,這個區(qū)分主要是理論上的一個分析。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則是復雜的,有些是相互交織而融于一體的。
二、涉臺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
涉臺刑事訴訟是大陸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具有涉臺性因素的刑事訴訟。那么,涉臺刑事訴訟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只有進一步明確涉臺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才能便于司法實踐的操作。
隨著兩岸間的交往越來越頻繁,刑事訴訟中具有涉臺性因素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復雜。我們認為,涉臺刑事訴訟應包括以下情形:
1.當事人是臺灣居民
這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臺灣居民;二是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是臺灣居民,即受害人是臺灣居民。
第一種情形是指,臺灣居民在大陸實施了犯罪行為,那么在刑事訴訟中,其處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地位。
第二種情形是指,臺灣同胞在大陸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是受害的一方,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自訴案件的原告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作為公訴案件中的受害人參加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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